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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全球经济趋于一体化的背景下,中国的经济要获得持续健康的发展,关键在于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党的十八大报告指出,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核心在于扩大我国内需,充分挖掘居民的消费潜力,建立刺激消费需求的长效机制。而中国十三亿多人口当中,农村人口拥有近七亿,占全国人口将近一半,因此扩大我国消费需求的关键在于拉动我国农村内需。然而,金融是现代经济的核心,更是促进经济发展不可或缺的杠杆。只有通过促进农村消费信贷才能够进一步扩大农村消费需求,从而促进农村经济的长远发展。2009年中共中央“一号文件”中提出了一些通过金融制度改革发展农村经济的措施。中国人民银行有关方面负责人对此提出“金融机构应把开展农村消费信贷业务当作整个信贷业务新的增长点”,这说明我国金融机构应该高度重视并积极发展农村消费信贷业务。但是,目前我国农村金融机构的农村消费信贷服务供给从根本上无法满足日益增加的贷款需求。新型农村金融机构作为新经济形势下农村金融的产物,其在促进农村消费信贷业务发展方面具有天然的优势以及不可推卸的责任。因此,从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视角来完善农村消费信贷法律制度具有紧迫性和必然性。 第一部分是我国新型农村金融机构视角下农村消费信贷法律制度的一般理论。本部分首先阐述了农村消费信贷的概念和特征与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基本理论,然后论证了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发展农村消费信贷的必要性,以及新型农村金融机构视角下完善农村消费信贷法律制度的理论基础与一般原则。 第二部分为我国新型农村金融机构视角下农村消费信贷法律制度的现状及其问题分析。本部分对新型农村金融机构视角下农村消费信贷法律制度的现状及问题进行了分析,主要体现在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市场准入法律制度、农村消费信贷业务法律制度、农村消费信贷担保法律制度、农村消费信贷风险补偿与财政奖励法律制度这个四方面的不足。 第三部分为国外农村金融机构视角下农村消费信贷法律制度的实践考察及经验借鉴。本部分考察了美国、孟加拉国、日本和印度四个国家农村金融机构在促进农村消费信贷方面的法律制度现状,并提出了可供我国借鉴的先进经验。 第四部分为我国新型农村金融机构视角下农村消费信贷法律制度的完善。本部分根据我国新型农村金融机构促进农村消费信贷法律制度的现状及不足,通过借鉴国外农村金融机构促进农村消费信贷法律制度的先进经验,以系统完善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市场准入法律制度、农村消费信贷业务法律制度、农村消费信贷担保法律制度、农村消费信贷风险补偿与财政奖励法律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