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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权是一个崇高的字眼,人权理念是近代以来人类最伟大的理念之一。人权概念的产生是一个复杂的过程,但是,这一概念的产生与近代以来关于人本身的观念和近代以来的社会政治哲学理念密切相关。因此,探讨人权概念产生之时所依赖的哲学基础,以及其后对这种基础的进一步论证,就是极其重要的一个问题。生命权是一项基本人权,也是人权体系中最能够体现人权理念本身价值的权利,因此,在这篇论文中,我们以生命权为例,来探讨人权概念所依赖的哲学基础。本论文的核心问题是:功利主义哲学是否足以能够作为人权概念的基础。如果能够,则在以功利主义哲学为根基而进行法律制度设计时,会不会遇到不可克服的困难;而如果功利主义效果论的相对主义哲学不足以能够为人权奠定哲学基础,则以康德哲学为代表的绝对主义哲学,又能够为人权奠定怎样意义上的基础。 论文引言交待了人权和权利概念的一般理解,并指出两个概念的联系和不同涵义,交代研究的价值和意义。 第一章描写西方近代以来整体精神状况的变化和“人”这一概念所发生的颠覆性反转。近代以来的西方世界,宗教从公共领域中退隐,世俗生活成为宗教。也就是说,世界经过了一个韦伯所说的“脱魅”过程。宗教的衰落导致了人们对世界和人本身的观念之转变:世界成为自然的世界,人成为自主的人,人的价值不再从神那里获得,而是从一个纯粹自然的世界之中去寻找。 第二章从对近代以来重要的人权立法关于生命权的立法分析,和对启蒙运动思想家们的思想研究中,看近代人权立法中的“人”之观念和一般哲学基础。生命权利中的生命,仅指的是人的自然生命;而整个近代人权立法所依赖的“人”之观念,是启蒙运动思想家们所说的“自然人”。作为人权而提出的正当要求,乃是基于人的自然人性和欲望——这也是人权的普遍基础,因为人人都有一样的自然人性。人权概念产生之初,虽尚未产生系统的功利主义哲学,但是由启蒙运动思想家们为人权论证所设定的自然状态和社会政治契约观念,正是以所谓为人人获得现世幸福为目标的功利主义效果论。因此,可以说,在为人权鼓呼和论证的启蒙运动思想家们那里,开出了后来人权论证的两条道路:基于普遍人性的人权绝对论和基于现世功利的人权相对论。 第三章探讨以系统的功利主义哲学为基础的人权观的合理性及其不可克服的困难。论文认为,由功利主义哲学的“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效果论为原则的人权制度设计,必不可少,因为启蒙运动以后的法律特别是人权立法要实现的,正是人的现世幸福。但是,以“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为基础原则而进行人权的制度设计,必会有不可克服的困难,因为,这种原则下的少数人就往往会成为此一目标的工具。特别是,在此一功利原则之下,人的生命权利都可以被合法剥夺——安乐死、堕胎、死刑都属于这一情况,这又与人权的实现所有人的普遍尊严和幸福之精神是根本违背的。因此,功利主义哲学不能成为人权的奠基性哲学,而只能作为人权法律制度设计的目标原则。对人权而言,必须有一种论证人之绝对性的哲学为其奠基。而在无绝对之神性的世界里,康德哲学对人的生命意义和内在价值的论证,以及对功利主义哲学的批判,或许能够为人权之绝对基础的论证,开出一条出路。 第四章探讨康德哲学对人权的奠基性意义。康德批判哲学的总目的,乃是限定寻求知识之确定性的理论理性的范围,而为实践和信仰留下地盘。在实践哲学即伦理学中,康德认为,绝对命令是人们道德行为的最高准则,人之所以不同于一切的自然物,正在于人有自由意志和理性,而能服从绝对命令。而绝对命令最核心的一条法则是:任何时候,你都应把人作为目的而不仅仅是工具对待。人人都是目的,关涉到一种对“人”的根本看法:任何一个人的生命本身,都有不待外物的自足价值。人的这种独立价值和意义正是人权概念赖以建立的基础。设若人的生命本身并不具有绝对价值和意义,则我们就可以以一种任意和武断的方式对待人,甚至可以不把人当人对待。由此,一个弱肉强食的世界秩序之建立也就不能够被证明是荒谬和错误的。世界“脱魅”以来,是直到康德才真正发显和论证了人之存在的独立价值——这种独立价值既不靠上帝,又不靠自然,而是靠自由的理性来获得。因此,是康德哲学把人从近代以来的生命价值纯粹来自自然和生活意义的虚无中拯救了出来,为人权和生命权补奠了绝对根基。而现代一切人权绝对论者所做的工作,从某种意义上说,都是在继承和推进康德的事业。 第五章探讨中国传统文化对人权概念的可能意义问题。在儒家思想和信念中,人于大地之间有其无比尊贵的地位。正是从儒家思想所勘定的人的这种尊贵地位中,我们看到了人本身的自立尊严和独特价值。在传统儒家的信念中,人也因为禀天地之灵性,而能成就自己的内在德性,故具有自足的绝对价值。这与康德哲学对人之内在价值的论证是可以相通互参的,因此懦家思想和信念也可以为人权之真精神提供一种思想和信念的支持。另外,本章也以生命权为例,对中国现今的人权理论争论和制度建设作了评论,认为儒家信念中的生生大义,对于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