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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学是现代法学体系中一门新兴而重要的分支学科,是以司法现象、司法规律以及其他相关事物为研究对象的一门法学学科。司法是实现社会公平与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现代司法的功能和作用正逐渐强化,现代社会越来越需要通过司法来定纷止争,司法学领域又有许多新情况、新问题需认真研究。我国社会正处于一个由人治社会正向法治社会过渡的转型时期,加强司法学研究更显得尤为重要,有利于使我国社会早日步入法治的康庄大道。 司法是指与立法、行政相对应的,由依法享有司法权的专门机关作为居间者对两造当事人的争议和冲突依照程序法和实体法作出的公正的最终裁判的专门活动。笔者认为,司法仅指法院的审判活动,具有终局性、专门性、公正性、中立性,正是这四大属性,从而使其与立法、行政相区别。司法权即审判权,是一种被动的国家权力,司法权与行政权是对等的,司法权通过终局裁判来制约行政权,行政权通过授权立法来影响司法权,两者又统一受立法权的监督。同时司法权通过司法解释、案件裁判来弥补立法之不足,从而对立法权也产生重要影响。司法主体就是指法院和法官,不能将“公、检、司、安”等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视为司法主体,因为它们的活动不具备司法的四大属性。司法体制应有利于保障司法公正,要解决司法独立的问题,从根本上增强司法主体的抗干扰能力。 司法原则是指贯穿于司法权运作过程的基本规则和基本精神,包括司法公正、司法效率、司法独立、司法平等四个方面,其中司法公正原则是司法活动的总原则。司法公正是审判工作的灵魂和生命,是司法的本质要求,包括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就我国目前重实体轻程序的司法实践现状来看,应该着重强调程序公正,程序公正优先是对单纯追求实质合理性的抑制,在社会的公平、正义理念真正确立后,司法公正还是应回到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并重的理念上来。迟到的公正就是不公正,司法效率直接影响司法公正,必须以消耗最少的社会资源来最大限度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加大司法调节力度、切实提高司法效率至关重要。司法独立是现代法治国家的重要原则,包括审判权独立、司法的外部独立、司法的内部独立,即法院行使审判权只服从法律,不受任何机关、组织和个人的干涉,包括立法机关、执政党都不能干涉,在法院内部首先是法官独立,即法官行使审判权独立于院长、庭长及其他法官,其次是上、下级法院之间的相互独立,下级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应受到来自上级法院的不正当干预。司法平等是指所有的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都有获得平等保护、平等制裁的权利,这里的“人”涵‘盖了个人、法人及非法人的其他组织。司法平等原则既是一项重要的司法原则,又是现代社会的一项重要的政治原则。 司法适用是专指司法机关运用法律的一般规定处理具体案件的专门活动。司法适用特别强调司法程序,司法程序具有法定性、公正性、不可违反性三大特征,比立法程序、行政程序及其他程序要求更为严格,是现代政治生活中最为复杂、细致、客观、公正的程序。司法适用是一种创造性的劳动,在某种意义上可以说是在司法造法,法官将抽象的、一般的法律规则运用到具体的、特定的案件中,人们对规则的含义常常可能从不同的角度进行理解,各种各样的案件又不可能都与规则相吻合,更何况现有法律总是存在这样或那样的漏洞,于是需要司法主体通过司法解释和具体裁判进行司法造法,当然司法造法应符合立法旨意。司法裁判是司法适用的最终结果,具有公正性、强制性、终局性的特点。司法裁判应强调说理,这就要求裁判文书详写理由,必须对具体案件的事实及其适用的法律作充分透彻的分析,让当事人赢得明明白白、输得心服口服。 当前,司法的低效、不独立、不平等导致司法不公的现象时有发生,司法腐败和司法地方保护主义的现象仍然存在,司法改革已迫在眉睫。我国司法改革的目标是司法公正、司法效率、司法独立三大目标。现行司法体制的改革首先要解决好法院与党委、人大、政府的关系,严格实行党司分开,人大监督也应是整体监督,而不是个案监督,法院与政府应是相互制衡的关系。其次是要改革法院人事管理体制,笔者建议在最高法院设立独立的、与最高法院适当分离的法官管理部,并在各高级法院设立独立的、与高级法院适当分离的法官管理分部,在各基层法院、中级法院设立法官管理分部的办事处,撤销原各级法院的政工机构,法官管理部直接受中共中央领导,并负责领导各法官管理分部的工作,各级法院的院长和其他法官的人选均由法官管理机构向相应的各级人大提名推荐,法官管理机构还负责法官的选拔、调配、晋升等工作。同时法官管理机构应建立严格的法官任用制、终身制、专职与中立制、高薪制、退休制、豁免制、惩戒制等,对法官管理不能套用行政级别的评价模式,要建立健全法官考任选拔制度,公开从法学教授、优秀的高级律师中选任,真正实现法官精英化。再次要改革法院经费管理制度,笔者建议所有诉讼费全部上交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