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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合同的告知义务包括保险人的告知义务和投保人的告知义务的两个方面。告知义务问题历来是保险合同纠纷的主要原因。准确理解告知义务的内涵和正确履行告知义务是维护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根本保证。本文采用比较分析方法,对投保人的告知义务进行研究。详细阐述了投保人告知义务的基本法理,简要列举并分析了西方保险业发达国家的告知义务法律规定,阐述了我国保险合同告知义务的内涵,最后联系实际,提出了完善我国保险合同告知义务的立法建议。全文共分四个部分。 第一部分对投保人告知义务的基本法理进行了研究,包括告知义务的法理学说、告知义务的要件、投保人告知义务的性质和投保人告知义务的违反四个方面。告知义务的要件包括主体、履行期、告知的方式、告知的范围等内容;投保人告知义务的性质是先合同义务,而不是合同义务;投保人告知义务的违反包括违反告知义务的要件、重要事项的认定原则、违反告知义务的法律后果等内容。 第二部分列举了德国、瑞士、法国、英国、日本和美国加州保险合同法中的告知义务规定,并进行了简要的分析。 第三部分从告知义务人、告知义务存续期、告知义务履行方式、告知义务的内容和违反告知义务的后果五个方面分析了我国现行保险法中的告知义务规定。 第四部分,紧密联系实际,从告知义务主体、告知义务的存续期、不可抗辩条款三个方面对我国保险合同告知义务规定进行思考,并提出如下观点: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应同为缔结保险合同的告知义务主体、告知义务存续于保险合同订立时与复效时、应当设立完备的不可抗辩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