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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与语言的关系极为密切,法律借语言文字予以表现,语言文字又赋予法律以具体的内涵。我国法律语言的研究起始于上个世纪80年代,随着中国法制的逐步建立和完善,法律和语言的关系日益成为人们研究的一个重要课题。研究人员从无到有,从少到多。2002年6月中国“语言与法律首届研讨会”在北京昌平召开,标志着中国法律语言研究走向正规。经过学者二十多年的努力,己取得了可喜的成果,如出版有十多部法律语言学的著作。近些年来,法律语言学向纵深方向发展,并与司法实践相结合,昭示了法律语言研究的积极意义。相对而言,法律语言中的新词问题较少有人关注。出现这一现象的原因,主要是法律语词处于学科的边缘,法律人不研究语言,而语言学人又较少问津法律。不过最近几年来,已有部分文章涉足这一领域,对近现代出现的个别法律新词作了源流上的考证,对某些流行性的看法给予了有说服力的辨正和澄清。然而总的看来只是零敲碎打,并没有形成系统的研究。正因为如此,这方面的歧解和误解比比皆是,如把本为汉语的词,误认为是日源性的外来词等。针对这种情况,本文把法律新词作为研究对象,着重探讨萌芽期现代法律新词形成和发展的过程及其特点。本项目的研究,不仅会对法律词汇学的发展起到促进作用,而且也有助于整个汉语外来词的研究。全文共八章,分为两个部分。第一部分前六章,按照时间顺序,着重考察了五个时期,即1840年以前、鸦片战争前后、洋务运动期间、甲午战争之后、20世纪初十年等创造和使用的法律新词。依次论述了中国士人和西方传教士(通常有中国人的协作和帮助)在创造和使用法律新词方面的重要作用;日语借词对汉语近现代法律新词形成和发展方面的重要作用;清末修律对中国近现代法律新词统一和定型方面的重要作用。我们认为,以清末各种法典或草案的出现为界,中国基本上有了一套完整的法律语词系统。第二部分分两章。第七章着重探讨近现代法律新词形成的几种类型。法律新词通过借用外来法律语词、改造旧的法律语词、创造新的法律语词等方式逐步形成的。第八章着重探讨近现代法律新词发展演变过程中的一些特点。近现代法律新词经历了词形上由不固定到固定、意念上由伦理到理性、译法上由音译到意译、师法对象上由英美到日本、内容上由公法到部门法等方面的发展,逐渐摆脱了语词对应上的混乱现象,获得了能指与所指的同一,标志着近现代法律语词系统已基本形成。本文的创新之处在于:较为系统地考察了近代时期出现的法律新词,并对其发展演变的特点作了探讨。通过本项目的考察,我们还发现:(1)有些法律语词并不能像过去想象的那样,以为仅仅是在很晚近的时候才出现的;(2)晚清中国人在创立新词的过程中,的确大量地借用了日语的译词,但以往的外来词研究者过高的估计了20世纪初日本译词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