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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长问责制是在整合国外教育问责制和国内行政问责制的理论基础上,针对我国中小学实施的校长负责制所存在的弊病而构建的制衡与监督的一种新制度。校长负责制之弊病主要包括权责不清、权责不等、两个负责不均衡三个方面。权责不清指的是校长与学校党支部书记之间角色界定模糊,双方权力和责任存在相互交叉与重叠的现象;权责不等指的是校长的权力大于责任,缺乏必要的监督;两个负责不均衡指的是校长与上级部门之间、校长与教师、家长、社区成员之间负责程度与范围不一,校长重视上级部门而相对轻视教师、家长和社区成员。上述三种弊病分别导致了党支部的政治核心作用不明显;校长行使权力过程中或随意性过大;校长在不同程度上重上轻下。为克服校长负责制所存在弊病,须建立一个完整的监督制度即校长问责制,作为对校长负责制的补充和完善。 校长问责制是指校长在被赋予一定实权的前提下,以调动全体教职工的积极性为基础,以培养高素质的学生为目的、以履行对公众的教育承诺为己任、以追求效能为宗旨、全面接受以学校党支部为首的教育议事会所进行责任追究的监督制度。校长问责制的本质是权责对等,特征在于自律与他律相结合、全程提醒与全面监督相结合、动态反馈与发展改进相结合,要素包括责任、指标、绩效、评估和奖惩。建立校长问责制的必要性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其一是校长问责制让学校成为“自律与他律相结合的”系统,在这样的系统中,学校成本趋于节约、协同发展获得促进、学业成就得以优化;其二是校长负责制让学校成为“和谐”的系统,在这样的系统中,校长与上级部门、校长与学校党支部、校长与教职工、校长与家长和社区成员之间取得良性的互动关系;其三是校长让学校成为“健康”的系统,在这样的系统中,权力来源的多样性、责任追究的多元性和信息反馈的及时性得以实现。 校长问责制的建立主要从问责主体、问责内容、问责条件、和问责保障四个方面实施。其中,问责主体包括同体问责和异体问责;问责内容包括学校财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