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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约具有重要的功能,一些国家和地区均有关于婚约之立法或判例法,而我们的立法由于认识的偏差却出现了关于婚约的立法空白。然而,订婚现象并没有因为立法的回避而消失,相反,在社会生活中愈发显现出活力。随着改革开放与国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因婚约引发的财产损害纠纷数额大幅上升,退婚现象大量增多。且由于有些人道德沦丧及道德多元化的影响,国民出现了对受害者所受损害的麻木态度,受害者难以得到社会的同情,使其陷入极其可怜的境地。再加上缺乏法律依据,使受害者的财产损害与精神损害不能得到法律的救济,于是,因退婚而发生的伤害、自杀、杀人等恶性事件时有发生,严重影响了社会的和谐,因此,迫切需要立法对此进行规制。但由于一些误解,婚约问题没有引起学界应有的重视。笔者不揣浅陋,通过对一些国家与地区的立法与判例进行考察,并把考察成果形成文字,以期能对婚约问题的研究尽绵薄之力,并希望能引起学界大家对此问题的注意,以便在立法上能对婚约问题进行规制,以期解决社会现实之需,解决司法之困局,使受害者的权益得到应有的保护。本文除引言外,共分为五大部分,计五万多字(不包括脚注与尾注)。第一部分婚约制度概述。主要阐述婚约的含义、性质与效力及我国婚约制度的历史变迁。提出婚约在性质上属于协同行为,澄清了对婚约效力认识的误区,指出婚约具有法律效力。第二部分我国婚约的现实分析。论述婚约的立法现状,分析立法现状的原因,现实生活中如何处理彩礼纠纷及彩礼授受之性质,处理彩礼纠纷的法律规定及其不足之处。分析了我国关于婚约出现立法空白的原因,提出关于彩礼的性质应采目的行为说,指出法律相关规定之不当之处。第三部分婚约制度之比较法上的考察及其对我国立法的启示。通过考察并比较德国、意大利、法国、日本、瑞士、韩国、台湾地区关于婚约的立法与判例,指出了对我国立法的启示,为我国将来婚约立法提供借鉴。第四部分我国建立婚约制度的必要性及其可能性。详细论证了我国当前对婚约进行立法规制的必要性及婚约所具有的社会功能,得出结论:对婚约进行立法规制在我国完全可行,既符合社会现实的需要又合乎立法体系完善的需要,在当前规制婚约实属合乎时宜之举。第五部分我国婚约制度之构建。阐述如何构建我国的婚约制度,包括解除婚约所致损害赔偿制度与彩礼返还之制度两部分。提出损害赔偿的要件及范围的认定,并详细列举了解除婚约的法定事由,结合各国法例界定了何谓“过失”及其他重要事由,最后阐释了彩礼返还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