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贫困,被称为“社会问题之母”,是当今世界普遍存在的现象。自人类产生之初,贫困问题就始终困扰着社会的发展,也历来为各国政府所关注,“反贫困”已成为全球的共识。各国的实践证明:社会救助是克服和缓解贫困问题最有效的措施和制度安排,不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都十分重视社会救助工作,目前世界上160多个国家的社会保障制度中大多涵盖了社会救助制度。中国改革开放三十多年,经济水平获得了长足的提高,人民生活水平大幅提升,贫困状况得到了极大的改变,由贫困产生的社会问题也得到了遏制。然而,随着经济体制和社会的转型,一些新的贫困问题逐渐凸显出来了,如贫富差距过大,城乡不协调等,制约了经济社会的发展,社会救助问题再度得到政府和学者的高度关注。社会救助工作的开展必须有一套系统可行法律依据和制度支撑,即有一套完善的社会救助法律体系。在社会救助制度发达的英国、美国、日本等国家均建立了较为完善的社会救助的法律制度,而中国的社会救助立法囿于理论研究的薄弱和实践的局限,举步维艰,不仅缺少一部体系完善、内容和谐、规范得当、具有可操作性、兼顾现实和长远的《社会救助法》,且社会救助对象、范围、方法、程序等都是依据各地政策和行政机关的规定进行的,缺乏统一性、科学性和规范性,给实践带来了一些操作上的不便。横向地对世界各国的社会救助制度进行考察,我们可以发现:即使由于各自不同的历史传统和经济背景,社会救助制度呈现出不同的特色,但是其本身却具有许多共同点,这些共同点均可以作为我国社会救助立法学习的先进经验:在西方,立法是社会救助制度化的必由之路,每一项救助条件,每一个社会救助项目都是以立法的先行为为前提的,其社会救助制度的建立、发展和完善也都是以立法为基础的。保护公民权利是现代社会救助的基本理念,它们认识到贫困的原因并非来自贫困者个人,社会的因素有时候更大于个人的因素,因此,无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无论是福利国家,还是市场取向的国家,社会救助都被承认是一种政府责任,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通过这些比较研究,我们可以发现和借鉴这些国家社会救助立法的理念、救助原则、救助对象、救助条件、救助标准、管理体制等等,为我国社会提供帮助。通过纵向考察中国社会救助发展的历史,也可以使我们发现现行立法的一些缺陷和不足,首先,我国现行法律规定不足,社会救助立法还不完善、不成熟,不系统、一方面,社会救助立法的层次低。我国社会救助法律规范形式上多表现为法规、规章,而由最高权力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所颁布的法律欠缺,另一方面,现行社会救助立法还明显表现出整体规划差、空白多、体系不全等问题。其次,其次,我国社会立法理念落后、社会救助是政府责任的意识还没完全形成。我国在相当长的历史时期,社会救助并没有被看做公民的法定权利,而是统治阶级基于维持社会稳定目的或人道主义精神而对贫困者的一种施恩。受这种社会救助思想的影响,一些地方政府的社会救助理念仍然没有转变过来,停留在早期的施救水平上,把对弱者的社会救助看成一种恩赐和施舍,再次,我国社会救助还存在着城乡步调不一致、救助标准过低等问题。针对这些问题,我国对社会救助立法的完善主要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一是确立现代社会救助的立法理念。只有确立了科学的立法理念,才能正确地界定法律的本质和价值取向,并有效地指导立法活动。我国社会救助立法应当将公民权利理念、国家义务理念、社会参与理念贯彻到社会救助立法中。二是确立社会救助法的原则,作为立法、执法、司法的指导。三是将平等原则贯彻到社会救助立法中,建立城乡一体化的社会救助制度。四是要建立健全的资金来源渠道。五是建立完整的社会救助体系。六是确立科学的救助标准。七是建立健全的申领程序和责任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