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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建设海洋强国的背景下,海上侦查制度目的是为了践行习近平总书记“和平、发展、合作、共赢”的理念,落实海洋命运共同体。新时期海洋权益的维护,与过去带有强烈军事色彩的马汉海权论所维护的群益有着本质的区别,决定了目前海洋权益的维护方式不同。这意味着维护海洋权益不能简单地采用带有对抗性的军事手段,而应寻求具合作性的法治方式,于是,海上侦查制度应运而生。同时,海上犯罪的治理为适应国际刑事合作和国际犯罪形势变化,海上犯罪也应采取司法手段进行追溯,而非军事手段、外交手段等。2013年“三定方案”将海上执法力量重新整合以及2018年将海警转隶武警后,新的海上侦查组织体系已初具雏形。随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警法》颁布,形成了海上侦查与陆上侦查以区域为划分标准的两大格局,即海上的刑事案件由海警侦查,陆上的刑事案件由公安侦查。虽海上侦查早已有之,但是新时期的海上侦查制度仍然处于探索期。传统的侦查理论依托于陆地上的侦查形势而建立,未能考虑海洋特性。事实上,海上的侦查制度在当前的背景下仍存在着特殊性:海上侦查的组织和装备具有军事性;海上侦查的行为和程序具有司法性。这就带来系列问题,组织制度在长期形成的武警管理制度下如何更好地实现海上侦查的司法效应;海上侦查的行为和程序又该如何适应武警管理体制。海上侦查组织制度、行为制度、程序制度等从分散到集中,从粗放到精细,究竟如何实现海上侦查的现代化,需要全面剖析和把握。基础理论决定了学科的坐标,正确认识基础理论是新领域的立论之基。新时代背景下,海上侦查制度成了一个“新概念”,对其基础理论进行透彻研究就更为重要。海上侦查制度的基础理论由概念论、比较论、价值论、结构论等构成,框定了海上侦查制度的研究范围,奠定了海上侦查制度的研究基础,论证了海上侦查制度的研究必要,划分了海上侦查制度的研究层次。海上侦查制度的概念论源于“海上”“侦查”“制度”三个上位概念的比较论证结果,海上侦查制度的概念是三个概念的子集。“海上”是一个空间概念,与“海洋”“海事”“海商”不同。“海洋”是本体概念,“海事”“海商”分别是“海上”和“事故”“海上”和“商业”的组合概念。从语义正确和概念严谨的角度,海上侦查制度在概念选择上宜采用“海上”这一空间概念。“侦查”的概念随犯罪形势变化和侦查实践的发展有了新的解释。在法律和事实出现不平衡的偏差时,海上侦查制度概念的设定和研究应当依据最新的侦查概念,从而实现法律和事实的平衡。“制度”的概念不应仅仅局限于法律制度,“制度不等同于法律”。海上侦查制度的“制度”概念是综合了社会学、政治学、法学等学科的“制度”观点。“制度”概念的正确认识决定了研究的宽度,便于海上侦查制度的层次划分,有效解决研究的思维偏差。通过论证、辨析充分认识上述三个概念,将概念进行整合,准确界定“海上侦查制度”的概念。海上侦查制度的概念也决定了研究的宽度和深度。海上侦查制度概念的提出,面临的第一个命题就是与海、陆侦查的区别和联系。比较论从海陆侦查差异论和海陆侦查互动论两个方面对海上侦查和陆上侦查进行比较分析,分别比较海、陆侦查在主体、客体和行为上的差异以及侦查权客体、行为上的互动。海上侦查制度的价值论是研究命题必要性的论述,从价值属性和内涵两个方面来论述海上侦查制度的价值取向。海上侦查制度的属性兼具主观性与客观性,应然性和实然性;内涵则包括正义、效率、自由、秩序等。海上侦查制度的结构论突破法律制度研究的局限,将对社会学、经济学和法学的制度结构进行对比研究,充分考虑海上侦查制度的制度环境,从而推出海上侦查制度适用的结构模型。即海上侦查制度结构应当包含正式制度和非正式制度,具体为海上侦查组织制度、海上侦查行为制度、海上侦查程序制度。海上侦查制度的结构论也是本文布局的逻辑框架。中国海上侦查制度的发展轨迹依海洋思想的变化而产生制度需求,从而引起制度实践变迁,解释了海上侦查制度何以产生,又产生哪些变化。海上侦查制度的源流阐述了海洋社会、海洋安全威胁、海洋管理、海洋警务、海上侦查制度的产生。从秦开始,海洋社会已经形成,到明代倭寇横流,中国开始出现海洋安全威胁意识。自鸦片战争开始,海洋管理和海洋警务诞生,中国被动打开了海上贸易。民国时期的国民政府,通过陆上警察对沿海进行整治,并适时地宣示海关权,初步建立了海上侦查制度。新中国成立后,以毛泽东海洋观为主的集体思想解决了海上侦查制度的海权基础建设,巩固海权和保护内向型经济是核心,海上侦查制度也主要围绕政权稳定、领土主权开展。改革开放伊始,以邓小平海洋观为主的集体思想解决了海上侦查制度的刑事基础建设。随着海上经济也改革开放,保护近海型经济是制度的需求,海上侦查制度也从领土保护转变成近海经济的维护。冷战结束,世界格局发生变化,以江泽民海洋观为主的集体思想着重于对海洋系统性战略的建设。自此,海洋成为与世界接轨的直接途径,海洋不仅仅是领土和经济,而是全面性的海洋利益。海上侦查制度也紧随时代的变化,更加全面地维护海洋的各方面利益。21世纪是和平发展的年代,以胡锦涛海洋观为主的集体思想着重于对海洋系统性发展的进一步建设。“海洋大国”“和谐海洋”“海洋强国”是胡锦涛海洋观的主要内容。和谐、全面发展海洋理念也影响着制度,建设海洋强国成为海上侦查制度发展出来主要任务。从某种程度来说,海洋强国思想是集合前几代领导集体的智慧,进一步系统化。习近平海洋观内容则更加丰富、更加全面,对海洋战略作出了全新的阐述。海洋管理到海洋治理的时代变革,带来了发展转型、发展国家化和新型海权维护的制度压力。因此,在新时期下,海上侦查制度应当从维护海洋利益向海洋治理的转变。目前,海上侦查制度在持续发展,但也存在着不少问题。从海上侦查制度的结构层次划分来看,海上侦查组织制度、行为制度、程序制度都存在现实困境。海上侦查组织制度存在着领导制度央地不称、组织结构制度设置不细、职权制度划分不清、人事制度整合不足、保障制度配置粗放等问题;海上行为制度存在着基础性侦查行为制度的基础建设不全、常规性侦查行为制度实际落实困难、强制性侦查行为制度缺乏海洋属性、紧急性侦查行为制度暂无程序规定、合作性侦查行为制度进程缓慢等问题;海上程序侦查制度存在着管辖制度规定杂糅、启动制度衔接不畅、运行制度尚未健全、终结制度程序失范等问题。为了解决上述制度问题,本文提出了实现制度现代化的宏观战略,再针对组织、行为、程序等问题进行制度完善。海上侦查制度要实现现代化需要从社会治理现代化、法治现代化、军队与国防现代化三个维度找准定位;设定好海上侦查制度现代化的“四步走”路径;定好“近”“中”“远”三个不同时期的目标。本文拟在现代化宏观战略的指引下,针对制度上存在的问题,分别提出有针对性的解决方案。海上侦查组织制度的完善一方面是为了解决军事属性带来的问题,另一方面也是海上侦查走向机械化、信息化和智能化的基础。在领导制度上,确立“统一领导、垂直管理、条块协作”的原则;在组织机构设置上,增加纵向上的层级,按照职能划分,构建“五级职能型”组织结构制度;在职权配置上,采取军事职权、行政职权、司法职权等职权适度分离的制度设置模式;海上侦查人员队伍建设,则应当落实人员身份多元、人才吸收渠道多元、人才培养方式多元、人员退出方式多元,以增强专业队伍的稳定性;在舰艇、武器、设备等保障体系方面应当建立“使用集约型”的保障制度。海上侦查行为制度的完善能够解决机构转型和特殊的海上环境所带来的问题,也是海上侦查走向专业化的基础和实现现代化的一环。而基础性海上侦查行为制度,应当依托区块链的发展建立情报网络系统,建立具有海上特殊性的阵地控制网络;常规性海上侦查行为制度,则着重在证据调取程式、现场勘查、侦查途径、船舶查缉能力、技术性侦查等方面结合海上特殊性进行制度完善;强制性海上侦查行为制度,需结合海上的特殊性,针对权限、期限和配套措施等进行制度完善;紧急性海上侦查行为制度,需在刑事登临和紧追、边控措施、先行拘留、固定和保全证据等方面强调紧急性,设置先行的控制措施;合作性海上侦查制度则应秉持大合作理念,同步完善内部机构间、外部部门间、国际国家间的侦查合作制度。海上侦查程序制度的完善系解决程序规定不明晰的问题,也是海上侦查走向法治化的基础和实现现代的必要之举。海上侦查管辖制度应建立“管辖权限—部门管辖—级别管辖”的三层级管辖制度,以便准确确定管辖单位;海上侦查启动制度应畅通内部、外部与行政、刑事之间的衔接机制;海上侦查运行制度应建立一站式的运行制度,以保障案件的运行程序、侦查的运行权益、侦查的有效监督,平衡繁简案件,便于分配侦查人员等;海上侦查终结制度需要从形式化转变为实质化,围绕实质化重点从听取辩护律师意见、侦查集体讨论、预审制度等方面来构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