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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的高速发展带来的是整体国力的提高和国民财富的提升,但传统的经济发展大多依赖于能源消费,造成了能源短缺、生态环境恶化等一系列问题,使得人们的生活面临着巨大挑战,国民的幸福感也因为生态系统的恶化而受到严重影响。尽管我国生态环境日趋改善,但形势依旧不容乐观,资源和环境的严峻挑战引起了人们的广泛关注。1983年,我国将“环境保护”列入基本国策中,越来越重视环境问题。习近平总书记于2020年9月在联合国第75次会议上宣布,中国要力争在2030年前实现二氧化碳排放峰值,2060年前实现碳中和。可见,要达到经济发展与环境问题的平衡点,关键是要改变经济发展方向,做到可持续发展。清华大学的气候变化与可持续发展研究院经过测算,预计温度升高1.5—2摄氏度,则在今后三十年中那么在未来三十年内,我国可能需要100万亿元到138万亿元的新增投资用于能源设施系统。高盛的研究报告表示,到2060年底,我国的清洁能源基础设施投资规模将超过16万亿美元(约合104亿元人民币)。通过前期估计,“十三五”期间中国绿色产业每年最少需投资2万亿人民币,但受制于中央与地方财政资金,投资只能占15%—20%。如果仅靠国家财政资金的支持,则将会形成巨大的投资缺口,从而难以实现资金对绿色发展事业的有效支撑。环境治理需要大量投资支持,此时便凸显了金融市场手段的必要性。金融具有服务实体的重要功能,可以通过资源配置功能以及杠杆作用引导社会资源的流向,进而直接影响国家环保和生态文明建设进程和实施成效。在中央政府“自上而下”的大力倡导和推进下,我国成为全球第一个建立起国家级绿色金融政策体系的经济体,在破解资源环境约束、加强生态文明建设以及推动绿色发展方面也取得了显著成绩。其中,绿色信贷是绿色金融体系中发展最早和最成熟的金融工具。2012年2月,中国银监会发布的《绿色信贷指引》,是我国金融机构开展绿色信贷业务的一项纲领性的政策文件,也是首次将绿色信贷提升到战略高度,推动了银行将环境与社会责任纳入贷款评估指标,进一步加强了对绿色经济以及节能环保等领域的信贷支持。绿色金融要更好地支持可持续经济发展,需要有微观企业主体的支撑。微观主体积极地参与和转型,相关政策实施和实践才能有效进行。基于此,为了全方位、系统地构建绿色信贷政策的微观治理表现和治理效应的逻辑,本文使用《绿色信贷指引》作为我国绿色信贷体系建设的一个重要指标。首先,从企业的投融资行为为切入点,探究绿色信贷政策作为一种金融工具,对企业最直观的资源配置作用。其次,政策的最终目的是通过引导有效的资源配置,淘汰高污染和高排放的落后产能,实现经济社会发展的绿色转变,本文进一步研究重污染企业会如何作出应对和调整,提升自身绿色创新能力,实现绿色转型。最后,从政策最终的执行效果来看,探究绿色信贷政策实施的经济后果。本文使用2009年—2019年我国的重污染行业上市公司的相关数据为研究对象,首先探究了《绿色信贷指引》对重污染企业的投融资行为的影响。结果表明:(1)《绿色信贷指引》对重污染企业的债务融资规模和债务融资成本均有显著的负向作用,并且是对长期债务的影响显著;(2)《绿色信贷指引》对重污染企业的投资效率却有显著的提升作用,但这种正向作用会因为企业的金融错配而被削弱。(3)进一步探究《绿色信贷指引》政策的外部治理效应,发现《绿色信贷指引》对重污染企业投融资行为的影响在地区环境规制强度较弱、金融发展程度较高以及绿色财政政策较强的时候更显著。其次,本文根据“波特假说”,进一步研究了《绿色信贷指引》对重污染企业绿色创新的影响。研究发现,(1)《绿色信贷指引》对重污染企业的绿色专利产出总量产生了显著的正向影响,但主要促进的是实用新型绿色专利的产出;(2)这种正向作用在融资约束较强的重污染企业中更为显著;(3)并且通过机制检验发现,企业的沉没成本和违规成本越大,产生的融资约束会越强,进而《绿色信贷指引》对绿色创新的促进作用就越明显。(4)最后异质性分析发现,在处于产品市场竞争更激烈以及国有企业的重污染企业中,《绿色信贷指引》对重污染企业绿色创新的正向作用更明显。最后,本文检验了《绿色信贷指引》微观治理效应的经济后果,即对企业价值和地区环境绩效的影响。研究发现,(1)《绿色信贷指引》会对重污染的企业产生“惩罚效应”并降低其绩效;(2)但《绿色信贷指引》最终会促进地区环境绩效的提升;(3)进一步研究发现,《绿色信贷指引》会对重污染的“惩罚效应”在国有企业和大规模企业更明显,并且国有企业和大规模企业对环境绩效的提升更明显;(3)最后地区异质性分析发现,只有中部地区和西部地区的重污染企业减少了二氧化硫的排放,特别是在西部地区,对其环境绩效的提升作用更为显著。本文研究的创新和贡献主要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1)首先,现有文献多从宏观角度研究绿色信贷对宏观经济增长和产业结构调整的作用,或是大多从商业银行的角度出发,对企业的关注有限。本文研究从微观视角出发,相比于已有文献而言,为理解绿色信贷的功能和传导机制提供了更多证据支持。绿色信贷的功能需要通过微观主体来传递,而政策的效果取决于企业对政策的反应,本文的研究丰富了关于绿色信贷政策微观有效性的现有研究。(2)其次,本文对重污染企业贷款规模和成本以及投资效率的影响的研究,丰富了对重污染企业投融资行为影响因素的研究,最终验证了绿色信贷政策“惩罚效应”,有助于在中国目前的环境治理背景下厘清企业的融资和投资行为,并为企业监管者在现有正式制度框架下从信贷资源配置的角度实现环境治理提供了新的解决方案。(3)再次,本文研究为“波特假说”提供了直接的经验证据。由于具体的绿色专利数据难以获取,在微观层面关于绿色信贷政策创新成效的研究较为匮乏。本文探究了我国绿色信贷政策对企业绿色创新能力的影响,并进一步探讨绿色信贷政策的影响机制,最终验证了绿色信贷政策的“激励效应”。不仅为绿色信贷政策与企业绿色创新之间的因果关系提供了可靠的经验证据,同时也为我国优化绿色金融政策和绿色创新战略提供了参考。(4)最后,本文将对绿色信贷政策的微观治理效应的研究扩展到经济后果领域。研究绿色信贷实施以来对企业绩效与地区环境的影响效果以及其作用机制,丰富了企业绩效和环境绩效的相关研究,并对于完善我国绿色信贷体系以及推动我国经济与环境的协调发展具有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