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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强制执行程序中的参与分配制度一直都是法学理论界与实务界的争论焦点之一。一般认为,参与分配是解决金钱债权执行竞合的一种方法,是广义上强制执行竞合的一种表现形式。而我国目前破产立法所采之有限破产主义,决定了现行参与分配制度是在非法人的公民或者其他组织资不抵债时,为其多个债权人提供一条公平受偿的途径。虽然,这在一定意义上体现了对债权人的保护,有利于各债权人的平等受偿,体现了债权平等原则。但是,现行的有限破产主义+平等分配原则相结合的立法模式既不能充分体现强制执行程序公平、效率的价值目标,也不能胜任弥补有限破产主义漏洞的重任。此外,目前我国只是在司法解释中对参与分配制度作出了规定,这些规定存在过于宽泛、笼统,可操作性较差等缺点,在司法实践中逐渐暴露出很多问题。因此,笔者认为,我国参与分配在制度设计上存在缺陷,应当从强制执行与破产这两个重要法律制度的功能定位着手,着眼于我国整个法律体系,在确立采一般破产主义的破产制度基础上,改革我国的参与分配制度,以使其卸下弥补有限破产主义缺陷之重担,赋予其全新的功能和内容,发挥其应有的作用。本文分为引言、正文、结语三大部分,计三万余字。其中正文从四个方面对参与分配制度进行了论述:第一章是参与分配制度的概述。从概念、特征、功能等方面对参与分配制度进行了宏观考察,同时将参与分配制度与破产制度的关系加以对比分析,旨在为下文对我国现行参与分配制度的评析和改革思路作铺垫。第二章是参与分配制度的内容。该部分将参与分配制度的内容从参与制度和分配制度两方面进行叙述,并对我国参与分配的程序加以总结论述。首先,将参与制度的一般内容与我国现行规定的内容加以比较,使我国参与制度内容的特殊性一一呈现;其次,在对执行分配原则的立法例进行介绍和分析的基础上,对我国分配制度的内容进行了评价;最后,从参与和分配两个方面介绍了我国参与分配的程序。第三章是对我国参与分配制度现状之评析。在文章前述内容基础之上,对我国现行参与分配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进行了评述、分析。认为我国参与分配制度由于其实质是为了弥补我国有限破产主义的立法缺陷所采取的权宜之计,在制度设计方面存在漏洞,应当加以改革。第四章是重构我国参与分配制度的设想。从对我国参与分配制度的重新定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