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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风险社会中,尤其是环境风险日益严重的今天,预防胜于救济是毋庸置疑的。然而当前我们国家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更多的是实现环境损害的事后救济,而忽略了环境的事前预防,过于注重损害后果而不顾根源性的行为本身。虽不能说事后性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完全没有预防救济,但法条对此只是笼统规定、一带而过。在缺乏明确依据的情形下,司法实践中已经自动把其归入到间接预防行列,因此在整个事后性环境救济制度中预防的作用微乎其微,这使得环境得不到全面且有效保护。而预防性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就具有突破实际损害起到事前预防的功能,因此它在环境预防保护方面起到了无可替代的作用。为了真正有效解决环境保护问题,让预防受到重视。本文的研究旨在构建切实可行的预防性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以弥补现阶段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缺陷,更好地维护国家和社会的公共利益。全文共计分为四部分,是对预防性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构建进行了详述。第一部分是对预防性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概念、特征、预防性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和事后性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差异性、预防性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价值功能进行概述,阐明了构建预防性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价值所在,点出自己论题的意义;第二部分是对域外国家关于预防性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进行了详细介绍,域外有很多国家规定了预防性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甚至有部分国家是以预防为主救济为辅的,这些都为我国构建预防性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提供了重要的参考价值;第三部分主要就我国构建预防性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必要性及可行性进行了论述,总结出我国目前构建预防性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迫切性以及相关条件已经成熟;第四部分是力求打破传统事后救济制度的桎梏基于预防性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自身的特点,对预防性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进行了初步建构,也是本文的结论之所在,主要包括受案范围、管辖规则、原告资格、举证责任分配、诉讼费用、判决效力、裁判方式、预防性执行措施等程序规则等方面,通过这种更贴近预防保护主旨的细化规定来增强预防性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在司法实践中的可操作性,以期达到对环境的最优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