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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6年我国刑事诉讼法修改后,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可以获得律师法律帮助,但是不能获得律师辩护。2004年我国宪法修改后增加了“尊重和保护人权”的内容,这对我国的立法和司法有着很重要的意义,犯罪嫌疑人在刑事侦查阶段获得律师辩护权问题的完善也日趋显得必要。本文主要分析目前我国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获得律师法律帮助的司法、立法现状及其原因,比较有关国家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获得律师辩护权的异同,阐述了我国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获得律师辩护权的必要性及理念基础,并提出完善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获得律师辩护权的具体建议。在体系结构上,全文分为四个部分。 第一部分主要从我国刑事侦查阶段律师的诉讼地位、犯罪嫌疑人获得律师法律帮助的司法和立法现状及其原因四个方面对犯罪嫌疑人获得律师法律帮助的现状进行了深入分析。该文作者认为,律师在我国刑事侦查阶段只能为犯罪嫌凝人提供法律帮助,不能为了反驳侦查机关对犯罪嫌疑人的指控,收集固定运用证据维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所以说律师不具有辩护人的诉讼地位。我国刑事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获得律师法律帮助的司法现状不尽人意,存在许多问题,主要有大多数侦查机关不依法履行告知义务;律师会见权受到各种限制;依法申请取保候审权困难;难以代理申诉控告权:不能依法了解案情等。我国有关的立法规定,与国际准则相比差距较大,如律师不具有辩护人的诉讼地位且没有具体的权利保障措施,仅有的会见权受到严格限制,没有在场权、调查取证权和阅卷权等。针对犯罪嫌疑人获得律师法律帮助的司法和立法现状,该文作者通过分析,认为主要是因为受到我国传统哲学思想中人性论的片面影响,我国刑事诉讼立法的价值取向在于追求惩罚犯罪忽视保障人权,对侦查权的行使缺少有效制约。 第二部分介绍比较了有关国家刑事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获得律师辩护权的概况。在该部分,作者首先介绍了英美法系、大陆法系和意大利、日本混合模式国家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获得律师辩护权的概况,然后对其进行了分析比较。该文作者认为,由于世界各国的历史传统、法律文化等不同,从而刑事诉讼侦查辩护模式也就不同。我国应吸收两大法系诉讼理论中的合理因素,彻底转变我国诉讼价值观念,改革刑事司法制度,加强对犯罪嫌疑人的人权保护,尽快立法完善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获得律师辩护权制度。第三部分阐述了我国侦查阶段犯罪嫌疑入获得律师辩护权的必要性及其价值理念基础。本文作者从有利于与国际社会接轨发展刑事诉讼民主、制约侦查权力维护犯罪嫌疑人人权、促进庭审方式改革构建现代诉讼模式、查明案件真实实现审判公正等各方面阐述了我国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获得律师:辩护权的必要性。综观国内外的立法和司法实践,在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获得律师辩护都以无罪推定、程序公正、控辩平衡等重要的现代刑事诉讼理念作为基础。从我国立法和司法来看,这些理念较为淡薄,因此确立这些理念是完善我国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获得律师辩护权的必要基础。 第四部分提出了完善我国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获得律师辩护权的具体建议。作者认为,应借鉴有关国家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获得律师辩护权制度上的一些规定和司法实践中成功的经验,参照有关国际公约中规定的内容,尽快在以下几方面采取措施,完善我国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获得律师辩护权。一是立法赋予律师在侦查阶段具有辩护人的诉讼地位。二是以程序保障犯罪嫌疑人获得律师辩护。三是赋予辩护律师在场权、会见权、调查取证权和阅卷权。【关键词X犯罪嫌疑人倒币辩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