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迫交易罪与抢劫罪的界分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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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实践中,强迫交易罪与抢劫罪频发,强迫交易罪与抢劫罪均为我国较为常见、多发的犯罪类型。虽然强迫交易罪与抢劫罪在法理上内涵较为明确,但在实践中存在很多交叉区域,因而极易引发混淆,甚至产生“同案不同判”现象,不利于司法公信力的提升以及司法工作的顺利开展。本文以行为人的犯罪手段以及“交易”的表现形式为视角,重点研究强迫交易罪与以交易为幌子的抢劫罪的差异,并针对一些争议性问题予以深入探究,进而对强迫交易罪与抢劫罪进行有效区分。除去引言,本文一共包括四个部分。第一部分首先界定强迫交易罪与抢劫罪的概念并分别梳理两罪的立法沿革;接着分析造成两罪在司法实践中极易混淆的主要原因,包括犯罪行为具有相似性、表现形式存在混同等;最后探究强迫交易罪与抢劫罪界分的理论基础。第二部分结合司法案例,对强迫交易罪与以交易为幌子的抢劫罪的犯罪手段予以界分。第一节从胁迫的程度、胁迫实现的时间、胁迫取得不法利益的时间以及胁迫的方式这四个角度分析两罪胁迫手段的区别;第二节从暴力的程度、暴力取得不法利益的时间这两个角度分析两罪暴力手段的区别,并对理论界关于两罪暴力界分的一些观点进行辩驳;第三节从抢劫罪独有的“其他方法”角度分析两罪犯罪手段的差异。第三部分对强迫交易罪与以交易为幌子的抢劫罪中的“交易”予以界分。第一节结合《两抢意见》的规定,分析两罪在“交易”对价差距方面的不同;第二节从“交易”内容合法性角度探究两罪的不同;第三节对部分学者的观点予以反驳,论证在交易主体均为自然人的情况下,两罪的“交易”主体并不存在区别。第四部分首先从理论角度和实践角度总结强迫交易罪与抢劫罪的界分标准,接着对强迫交易罪与抢劫罪易混淆的几类疑难案件予以认定,包括“吊模宰客”行为、“套路贷”行为、以足以抑制经营者反抗的暴力手段索要退款行为等。在犯罪手段与交易表现形式存在差异的情况下,行为人构成的具体罪名也不甚相同,需要结合案件的具体细节,认定行为人究竟构成强迫交易罪还是抢劫罪,亦或是其他相关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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