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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法社会学的创始人,奥地利法学家欧根·埃利希毫无疑问是法社会学研习者绕不开的人物。他的标志性宣言“在当代以及任何其他的时代,法的发展重心既不在于立法、也不在于法学或司法判决,而在于社会本身”早已为人所熟知。埃利希终生致力于法社会学理论的创新与研究,笔耕不辍,被认为是“法律社会学之父”,对法社会学流派的创立立下了汗马功劳。他所提出的法社会学理论和“活法”理论在19世纪末20世纪初传统实证主义法学流派统领法学潮流的时代充满了创新精神,拓展了法学的研究范围,开创了法社会学对非正式规范的研究传统。然而,学界对埃利希思想的研究主要集中于他的活法理论,侧重介绍活的“法”,而非法的“活”,对埃利希的“裁判规范”进行阐释的学者更是廖剩无几。当然“活法”构成了埃利希法社会学理论的基础,是其理论的灵魂和支柱。但不可忽视,裁判规范在其理论体系中同样占据重要地位,其意义非凡。“活法”构成了埃利希法律概念的第一个层次,是一阶法律秩序的规范;裁判规范构成了埃利希法律概念的第二个层次,是二阶法律秩序的规范之主体部分。裁判规范和“活法”共同构建着埃利希的法律概念体系。鉴于对埃利希裁判规范研究现状与其重要性不相称的状况,本文在参考了《法社会学原理》和相关中英文资料的基础上,试图对埃利希概念体系中裁判规范与“活法”的关系以及二者之间的协调过程进行全面的阐释,以期弥补对此部分内容探讨的缺失和遗漏。本文除引论、结论外共分三章。第一章从埃利希的社会立场出发,阐释裁判规范和“活法”产生的社会学基础、社会团体秩序定位、裁判规范和“活法”的关系,全面揭示“活法”和裁判规范于社会团体中的区别和联系。第二章着重介绍裁判规范的产生、形成和作用过程,分析法学、国家和国法在裁判规范形成运作过程中所扮演的角色,推演出裁判规范和“活法”发展重心在社会的结论,社会的变化发展必然要求裁判规范和“活法”的变动。第三章重点分析裁判规范如何顺应社会的需求变化发展,法官是如何以司法过程为阵地,通过自由的判决方法将裁判规范和“活法”很好地协调起来,照应了埃利希的自由法运动,重申裁判规范的“活性”特征。本文在对传统法学崇尚法律完美无缺的神话,过度依赖法律概念建构和逻辑演绎推理而忽视现实法律需求的弊端进行批判基础上,层层揭示论点:“活法”、裁判规范和法条跟随社会的变化发展而不断变化发展是法律的本质规定,如何保证已然存在的裁判规范和法条与时俱进,恰当反映社会不断变化的法律需求,这就需要摆脱过度的抽象概念建构和逻辑演绎推理,并发挥法官的能动性,更好地将裁判规范和现实生活中“活法”协调起来。本文创新点在于从社会的角度出发,侧重分析埃利希法概念的“活性”特征,通过对裁判规范和“活法”的关系及协调过程的阐释,揭示其本体论和方法论意义。事实上,困难与创新往往相伴而生。因为国内外可循的文献大多侧重活的“法”,而非法的“活”,因此,本文在对法的“活”进行分析阐释时可借鉴参考的文献并不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