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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是信息的媒介,金融是信息的匹配。因互联网与金融的融合而产生的互联网金融能将金融的成本降到最低,实现金融效率的最大化。笔者认为,互联网金融是现有金融体系及民间金融的必然结果,是对金融抑制的有效突破,为我国建设多层次的市场结构,推进普惠金融提供了新的方向和手段。尤其是在促进我国小微企业融资方面,弥补了我国传统金融对小微企业及民间小额融资的空白,这不可谓不是互联网与金融自我融合后所产生的意外收获。与此同时,由于缺乏有效的监管约束,互联网金融处于野蛮式的繁衍状态,各种互联网金融产品和服务不断地“突变”出来。在此过程中,互联网行业因追求快捷而形成的激进理念与金融行业因追究风险控制而形成的稳健理念产生了激烈的冲突,导致互联网行业与金融行业的风险不断相互传导,给互联网金融市场的参与各方带来了巨大的风险隐患。因此,不管是对其实证法层面的善意创新给予具体的合法化方面,还是对其恶意地对我国金融体系破坏的规制方面,都使得对互联网金融的有效监管显得迫在眉睫。本文主要分为四部分内容。第一部分,主要是对互联网金融进行概述。首先,梳理了互联网金融的兴起与发展的过程,对互联网金融的概念和种类进行了概括和分析。认为在目前互联网金融还处于快速发展的初期,对其进行定义和列举式的分类都是不科学的,其结果肯定是不完整的,应该根据从事的业务是传统金融业务还是金融创新业务、开展业务的机构是传统金融机构还是非金融的互联网企业对互联网金融进行概括归类。其次,对互联网金融的特征以及发展现状进行了分析,明确了互联网金融快速兴起的原因和目前的发展现状。最后,通过对现阶段互联网金融面临的风险,以及风险背后原因的分析,得出了监管缺失和交叉监管是导致互联网金融发展乱象的根结所在的结论。同时,提出了对互联网金融进行有的放矢地监管的前提是,先要解决金融监管的外延问题,而金融监管外延问题的解决方法是对互联网金融的法律关系进行研究,对于业务性质属于传统金融业务的,纳入现有金融监管体系进行规制;对于属于纯民间金融行为的,应将监管重点放在对其民事行为的界定上,而不能就该民事行为本身做过多限制。同时为金融监管的内涵问题埋下了伏笔。第二部分,主要是对互联网金融法律关系的研究。为使研究更加深入,将本文的研究对象进一步缩小为了第三方支付、网络借贷以及股权众筹,对上述三种互联网金融典型模式的运作机制进行了剖析,并在此基础上结合金融法学理论,找到了相应的金融本质和法律定位。第三部分,主要是对互联网金融法律问题的分析。结合第二部分对三种互联网金融典型模式运作机制的研究,对其业务发展过程中所面临的重点法律问题进行了归纳,为下一部分的监管完善提供了针对目标。第四部分,主要是对互联网金融监管完善的建议。首先,从金融监管体系的整体设计角度,提出了重新构建我国金融监管体系,实现机构监管与业务监管、中央监管与地方监管的矛盾与统一的建议。其次,针对前文对我国互联网金融风险特点的分析,提出了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原则化和地方化的思路。最后,大胆提出了引入保险公司作为互联网金融监管关系的第三方,对互联网金融实行保险监管的新思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