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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物科学技术是继信息技术蓬勃发展后的新一轮科学冲击波,尤其是人工生殖技术的研究与运用,使人类加深了对自身生命起源与发展的客观认识,同时给固有的传统生殖观、家庭种族观及伦理道德观带来强烈的震撼。由此引发的许多问题需要通过法律来解决,然而我国法律在这些问题上存在很大的空白。如单身女性、死刑犯以及同性恋等一些特殊主体在适用人工生殖技术生育子女时所产生的问题,尚无法可依。为解决上述问题,笔者研究了国外相关法律制度,并对我国的具体现状及国内专家学者的观点进行了分析。反对目前我国相关法律规范对人工生殖技术应用过程产生的某些前沿性问题一味加以堵塞排斥的做法,希望今后的立法能直面社会现实问题,扩大人工生殖技术适用的主体范围,兼顾社会某些群体的利益,将人权保护落到实处。本文除引言和结尾外,共分为四部分:第一部分,人工生殖技术适用主体的相关立法现状。该部分通过介绍国内外人工生殖技术适用主体的相关立法现状,阐明了我国在该方面立法的不足。第二部分,规范人工生殖技术适用主体的法律原则。该部分在总结归纳相关法律原则的基础上,论证了这些法律原则在人工生殖技术法律问题中的具体运用,以期法律和伦理的平衡。第三部分,异性夫妇采用人工生殖技术生育的法律问题。该部分主要探讨了代孕的问题,笔者认为代孕行为不能绝对禁止,在法定婚姻夫妇出现生育困难的时候,法律应当允许其在遵守相关规则的前提下通过代理孕母而拥有自己的子女。同时,在解决委托方夫妇和代理孕母的权利义务问题上,代孕契约应作为首要依据,同时兼顾子女和代理孕母的利益,即实行“有条件契约说”。第四部分,其他特殊主体采用人工生殖技术生育的法律问题。该部分中的特殊主体主要包括单身女性、死刑犯及同性恋,笔者通过介绍国内外的具体情况,认为法律对于这些主体应在适当的条件下,允许其采用人工生育的方式生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