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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资源是人类生存、发展的基础,各国都十分重视对自然资源的开发和保护。为了更好地对资源进行开发和调节,特别是调节资源级差收入、体现国有资源有偿使用,同时对资源开采所产生的环境破坏进行补偿,大多数国家都对资源的开采开征了资源税。从理论角度看,资源税通常可以划分为:一般型资源税和级差型资源税。一般型资源税主要是针对绝对矿租进行课征,而级差型资源税主要是针对级差矿租进行课征的资源税,体现了税收的“普遍征收的原则”和“级差调节的原则”。我国在1984年,开始征收资源税,但是当时资源税的税目仅有煤炭、石油和天然气三种。自1994年分税制改革后资源税扩大到了原油、天然气、煤炭、以及非金属矿原矿、黑色金属矿原矿、有色金属矿原矿和盐等七种。其征收方式统一为差别税额从量计征。在这种税收政策下,资源税的征税范围比较狭窄、资源的级差调节效果不明显,同时资源税作为一个地方税种对地方的财政贡献度较小,不利于地方财政收入的筹集和地方生态环境的补偿。资源税改革从上世纪九十年代起就一直是学术界热议的话题。2010年6月1日资源税的改革率先在新疆拉开帷幕,其改革的核心在于其计征方式由以往的“从量计征”改为了“从价计征”。2011年11月1日财政部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资源税改革开始正式推向全国,石油、天然气将在全国范围内进行从价计征,税率暂定为5%。对于“本次资源税改革的效果如何?”,“有哪些问题还需进一步解决?”等问题又一次引起了学术界的关注和讨论,但就目前来看,对于本次资源税改革的系统性研究尚不充分。基于此本文选择以新疆资源税改革为切入点,对我国本次资源税改革的效果、现存问题进行了梳理,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笔者的政策建议,以期有益于未来我国资源税改革的进一步完善。本文主要内容及观点:全文共分为六章。第一章引言,阐述了本文的选题背景及其意义,说明了资源税对促进地区经济、社会、环境的协调可持续发展以及对资源利用进行引导与调节、产业优化等方面的重要作用。并对资源税的国内外研究现状进行了文献综述,较早对资源税进行研究的是霍特林(Hotelling,1931),在其发表的《资源消耗的经济学研究》一文中指出,税收可以改变资源在时间上的分布,政府可以通过开征资源税控制资源的开采和使用。邓禾(2007)、郭晓红(2007)等对我国资源税计税依据进行了评述;张秀莲(2001)、商艺(2008)等对我国资源税计税方式提出了改革建议;安体富、蒋震(2008)等对资源税税率进行了分析,认为其税率应考虑到资源回采率的差别;高清莅、郝志军(2008)等对资源税税收收入归属问题进行了讨论。在本文中,笔者认为我国资源税的进一步改革应改变其现行的计税依据、提高其税率并实行差别税率,对于税收归属方面,笔者认为资源税应完全作为一种地方税种,并且在地方内部分配中,应该倾向于提高开采地的税额分配比重。第二章为资源税的一般理论分析。主要分析了资源税的基础概念,资源税的分类以及其理论基础。分别论述了几种学术界公认的资源税理论。首先是马克思的地租理论,马克思认为:地租是土地所有权在经济上的实现,是超额利润的转化形式,是剩余劳动产物。马克思的地租理论主要包括绝对地租和级差地租。其次是可持续发展理论,可持续发展理论的实质是要求发展的同时要与大自然的承受能力相匹配,不能过度使用资源、破坏生态环境,以达到人与自然的和谐共处、和谐发展。最后是马歇尔(A.Marshall)推崇的外部性理论和亚当·斯密的产权理论。第三章是我国资源税改革的现实考察及国际经验借鉴。本章主要阐述了我国资源税制度的沿革,并分析了我国资源税改革前存在的问题。我国资源税的改革前的主要问题包括在“从量定额”制度下其资源税税额偏低;资源税计税依据的不合理性,不利于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与资源企业的引导;资源税的“从量计征”条件下,其资源价格的变化不能很好体现在资源税额的变化,这种情况下不利于地方收入的增加与资源的调节:资源税费关系较为混杂以及税费征管方面存在一定的不规范性。此外,在对我国资源税改革前相关背景内容分析的同时结合部分发达国家的资源税开征状况、政策措施进行了介绍,并在此基础上与我国的资源税的制度进行了相应的分析与比较。第四章是以新疆为例,对我国此次资源税改革进行了相关的实证分析。包括地方收入效应、油气产业效应、消费效应等方面的计量分析。在收入方面,自资源税改革试点开始,在改革当年的后半年,也就是2010年7月至12月,其油气资源税总额增加17.8亿元,收入效应显著。在油气产业效应方面,一方面,资源税的改革,加大了资源企业的生产成本,对资源企业的利润产生了一定的影响,但影响不大;另一方面,资源税的改革有利于倒逼资源产业的结构调整,促进其产业结构优化。在消费效应方面,通过构造计量模型分析,资源税的改革对资源实质价格有一定的影响,但从短期来看,对消费者影响较小。第五章是以新疆为例,对本次资源税改革现存问题的分析。本次改革中所存在的主要问题包括计税价格、综合减征率、资源税税率、以及相关资源税利益分配等方面。在计税价格方面,笔者认为改革中所要求的计税标准不利于资源税调节作用的发挥:在综合减征税方面,笔者认为减征税的存在,使得资源税改革的效果会随时间的推移而减弱:在资源税的地方分配比例方面,笔者认为现行的资源税的地方内部的分配比例,不利于对当地资源补偿以及环境保护;对于资源的费用方面,资源开采的收费方面存在着费率低和税费混乱等问题。第六章在对新疆的资源税改革研究的基础上,对深化我国资源税改革的政策建议。在本章中,笔者以本次新疆资源税改革中所存在问题为视角,对资源税的全国性改革提出了相应的对策建议。对于资源的计税价格方面,建议由结算价改为基准价进行;对于税率而言,建议由暂行的5%改为6%—7%;对于综合减征率方面,建议能够有效地控制其减征的范围与比例,这样更有利于资源税改革效果的持续;对于资源税的地方分配比例方面,笔者认为现行的资源税的地方内部的分配比例应该逐步地向资源开采地区倾斜,有利于资源开采地区的生态补偿与地区经济的发展。此外,对于资源税改革的配套措施,建议在未来的改革中,能够逐步地将资源型企业的所得税收入进行改革,将其改为中央与地方的共享税收,一方面巩固资源税改革的成果,另一方面改善资源开采地区财政收入不足的现状。本文的创新之处:第一,选题与实际联系紧密,且分析较为全面、系统。在本文的资源税改革研究中,笔者结合了我国资源税改革前的政策、法规,资源税改革的内容,试点地区的改革效应等,较为全面、系统地对资源税改革的情况进行了研究、分析。第二,方法的灵活运用,充分运用实证的研究方式。在本文的研究过程中,笔者综合运用了理论分析法、文献研究法、实证研究等方法,对不同的研究部分,充分运用了SPSS、EVIEWS等计量、统计工具,以定量的方式对资源税的改革效果进行了分析。第三,笔者结合地区、资源开采等实际情况,提出了具有建设性的建议。在本文的结论中,笔者结合了资源税改革中的实际问题,提出了具有实际可操作性的建议,如地方的资源税利益分成、税率选择等方面。当然,以上的创新点多为笔者个人主观的观点,不足之处还希望各位同行、专家、学者进行批评指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