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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定程序是诉讼活动中的一组成部分,是诉讼活动顺利进行的保障。尤其在刑事诉讼中,鉴定程序能否公正平等的进行尤为重要。在审理案件过程中,鉴定意见作为一项证据,具有很高的证明力,它间接或者直接影响着法官对案件的判断。当前,随着社会物质文化和精神文化水平的提高,刑事案件的技术性和智能化现象越来越复杂,因此,司法鉴定对于案件事实的查明有着重要的意义。在刑事诉讼中,规范鉴定程序是保障鉴定意见合法、合理、正确、公正的前提。2005年我国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以下称《司法鉴定决定》),使我国的鉴定行为有了法律依据,也是我国司法鉴定改革过程中的一部重要法律。不过,从总体看,关于鉴定程序的法律法规过于笼统,属于原则性规定,具有抽象性,操作性不强,对具体的事项并没有详细的规定,因此,《司法鉴定决定》并没有从根本上解决鉴定过程中的问题,比如鉴定程序的启动权配置不合理,选任鉴定主体的权利失衡,重复鉴定弊端等问题。所以,通过刑事鉴定程序研究司法鉴定程序有着重要的意义。随着我国刑事诉讼程序的改革进步,鉴定程序的改革势在必行。本论文通过对两个真实案例的分析,了解《司法鉴定决定》出台前后我国刑事鉴定程序在启动权,鉴定主体选任等方面的发展情况。同时考察民法法系和普通法系国家的鉴定程序制度,借鉴其在鉴定的启动权、选任主体等方面的规定。对我国刑事鉴定程序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总结实践中鉴定程序中的经验。从我国的法律制度发展趋势和实际国情出发,并对完善我国刑事鉴定程序的启动权分配、重复鉴定的解决、鉴定主体的选任等问题提出一些建议。以此促进我国的司法鉴定制度进行改革,完善我国司法鉴定程序。期待我国鉴定程序的改革适应法制社会的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