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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罚从世界范围的角度来说趋于往轻刑、缓刑、以及人性化方向发展。毫无疑问,这是刑法在文明道路发展的一个重要标志。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人类工业化程度的大大提高,极大的丰富了人类的物质文化生活,但在这繁华的工业发展表背后却同时衍生出了人类不希望得到的社会风险。新的社会风险给旧有的传统刑法理论带来了挑战,但同时也为刑法的发展带来了机遇。刑法作为一门重要的部门法,在其立法规定之第二条中写明它的任务。但如今社会的前进在给刑法的发展带来了机遇的同时也带来了挑战。在风险社会下,刑事政策、刑事立法都要做出及时正确的回应以应对社会的发展。笔者以风险社会为前提条件,思考传统刑法法益理论,立足于“风险刑法”的角度,思考有关抽象危险是否应该做入罪化处理的问题,以及抽象危险犯相关理解。本文除绪论与结论外,共分三个部分。第二章,风险社会与风险刑法理论。该部分首先介绍有关风险社会以及风险刑法理论的概念。通过外国的概念来反思我国对于风险社会的认识,在此基础上提出自己的观点,认为刑法走向了安全刑法之路。对现有的主要指导刑事立法思想的的法益原则,即结果无价值论进行思考。对法益有受到现实的损害时方可考虑定罪的思想重新认识。认为法益论在风险社会中在某些方面已经变得不足以实现刑法的任务,也不足以应对社会的发展,有必要对规则进行改变,社会对安全需求的追求超过了对刑法保持谦抑的需要。第三章,关于抽象危险的抽象危险犯的概念和相关学说。该部分主要介绍抽象危险犯的概念与相关理论学说。作为“风险刑法”的核心内容——抽象危险,本章着重在于对抽象危险犯的认知与处罚与否之依据。对抽象危险犯的相关学说进行阐述和分析,提出对抽象危险的处罚观点,同时指出刑法亦不应过度扩大抽象危险之范畴。第四章,结合具体的危险驾驶罪展开对抽象危险的具体认识。本章以“危险驾驶罪”为视角展开。作为工业时代的产物,汽车给社会带来便利的同时,又带来了巨大的风险,这种危险本身不是处于静态的车体所造成的,而是驾驶汽车的行为——由危险驾驶所带来的风险,虽未必带来具体的危害,但已经造成了抽象存在的危险。另简述其他抽象危险犯,并理性思考有关抽象危险和抽象危险犯的抑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