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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颁布实施之前,我国的死亡赔偿金制度主要经历了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再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个大的阶段。三个阶段的立法在界定死亡赔偿金性质的时候却又相互冲突,彼此矛盾。“众望所归”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本应顺应“民意”,起到定纷止争的效果,但是却因为其“三缄其口”,仍旧没能清晰明确地界定死亡赔偿金的性质。本文即是以此为线索,本着先定性方后才可定量的原则,先分析死亡赔偿金的性质,再探讨死亡赔偿金的计算标准。文中详细比较了几次立法的变化,揣摩立法意图,同时借助解释论的方法对每次变化进行逻辑分析。从赔偿什么到如何赔偿,从精神性赔偿到财产性赔偿,从抚养丧失说到继承丧失说,从一般计算标准到例外计算标准,,从“同命同价”到“同命不同价”,最后到回归死亡赔偿金的本质,进而为我国死亡赔偿金采“彻底继承丧失说”的财产属性正名。总逻辑就是从无到有,从不伦不类到拨乱反正,再到名正言顺。本文除了引言外,主要包括案情介绍、案件分歧意见与争议焦点、研究结论、结语四个部分。引言部分:主要包括论题及研究目的、理论意义及实践价值、研究方法等。第一部分:案情介绍。主要是介绍一起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施行之前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赔偿的案件,引出“同命不同价”的争议。包括案件事实的叙述、法院的裁判结果。第二部分:案件分歧意见与争议焦点。包括“同命应同价”和“同命不应同价”两种对立观点。第三部分:研究结论,为论文的核心。主要涉及以下五个方面的内容:1、精神损害赔偿说与财产损害赔偿说。通过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两者之立法逻辑的比较分析,得出死亡赔偿金只能为财产性赔偿。2、“抚养丧失说”与“继承丧失说”。通过对两种学说的对比评价,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三部法律的比较分析,从解释论上认定我国采彻底的“继承丧失说”。3、我国死亡赔偿金的一般标准。通过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部法律的逻辑对比分析,得出死亡赔偿金的一般标准应回归死亡赔偿金的本质,体现每个生命个体的“价值”。4、确定死亡赔偿金的特例。通过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17条的逻辑分析,从解释论出发,得出特例的适用情况及计算标准。5、完善我国死亡赔偿金计算标准的思考。通过对死亡赔偿金的拨乱反正,明确死亡赔偿金的财产属性;基于死亡赔偿金的本质属性,构建我国死亡赔偿金的个性化计算标准,并提出几点实践操作建议。第四部分:结语。最后回到本案案例,提出唯有个性化的死亡赔偿金计算标才符合死亡赔偿金的本质,“同命不应同价”,实践操作中的困难不能成其为死亡赔偿金自我否定的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