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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与信息公共获取权都是公民的基本权利。知识产权是基于个人的智力创造性劳动成果依法所产生的权力,为权利人所独占或垄断,具有专有性、排他性,其最终目的是保障社会知识创新、表达了社会发展利益。而信息公共获取是建立在信息开放、扩大流通的基础之上,要求信息无偿或低成本使用,限制信息专有,反对信息垄断,代表社会公众利益。 本论文主要从法学与经济学的角度来进行研究。从知识产权与信息公共获取权的关系入手,以二者的一致性为基点探讨其协调的理论基础与理论原则,从二者的对立冲突着手分析二者协调的规制,最后提出了自己对此问题的建议,即建立信息公共获取权。 引言部分介绍了本论文的选题原因及研究方法等。 本论文第一章对知识产权与信息公共获取权进行了概述,对二者的一些基本情况进行了介绍。 第二章主要着眼于知识产权与信息公共获取权的关系,分析了二者既相互依存与相互促进又相互冲突的关系。 第三章以公共利益为基点,分析了知识产权与信息公共获取权协调的理论基础与理论原则。公共利益是我国的现行法律中已有的法律范畴。表面上看,法律上业已对公共利益做出了规定,但是,公共利益的主体不明确,又没有自己确定的、具体的内容,须借助于学理解释,它的内容涵盖了政治、经济以及公共道德等诸多方面。在知识产权与信息公共获取权协调的过程中应当正确处理公益与私益的关系。知识产权与信息公共获取权协调的原则,主要有私权与公益平衡、公平与效率统一等原则。 因为知识产权是私权,维护的是个人的权利,因而必然与信息公共获取权相对立。为了协调二者的关系,保障信息的获取,就需要一系列的规范来协调。这些规范表现为:法律保障、市场调节、政府规制等。本论文的第四章节至第六章节讨论了这一问题。 第四章讨论了知识产权与信息公共获取权协调的法律保障。这种对于知识产权的限制主要分为公法限制与私法限制,内部限制与外部限制等。对知识产权进行限制是知识产权制度的一个重要特点,这一限制具有充分的合理性。知识产权的限制是知识产权人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在相互对立中协调和融合的结果,成为实现知识产权法中利益平衡的基本制度设计与安排。 信息是商品,商品就有市场的调节问题存在,而知识产品因为其公共物品等特性,使其调节具有一些特征。本论文第五章讨论了此问题。而在市场调节过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