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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国际贸易关系的法律化和国际裁判机构的迅速增加,“国际裁判机构的共同体”逐步形成。尽管国际裁判机构的地位上升意味着国际争端解决的日益司法化,但国际裁判机构的各自为政、缺乏协调却会引发一些严重问题。这些问题已经引起了国际学术界和实务界的广泛关注。本文并不拟对所有这些问题进行全面研究,而是切入其中一个比较突出的问题——WTO协定与区域贸易协定的管辖权冲突进行充分探讨。WTO协定与区域贸易协定的管辖权重合的确增加了申诉方的选择和机会,但同时也带来了问题和挑战。重复诉讼耗费了争端国的诉讼资源,对发展中国家的财政预算是一项巨大的负担;还会导致产生冲突的裁断,降低国际贸易规则及其后果的可预见性。因此,WTO协定与区域贸易协定的管辖权冲突不仅是一个理论问题,而且是一个实际问题;不仅关涉到发达国家,而且与发展中国家利益相关。在此意义上而言,本文的研究兼具理论意义与现实意义。本文分为导言、正文和结论三大部分,其中正文共五章。在导言中,作者主要阐述了如下几个问题:本文研究的大背景、研究意义、研究范围以及研究方法。第一章从国际法理论的角度对WTO协定与区域贸易协定管辖权冲突进行了研究。首先作者分析了全球主要的区域贸易协定与WTO协定的潜在管辖权冲突,展示了WTO协定与区域贸易协定管辖权冲突的国际背景:国际法律多元化。其后作者在GATT第24条的框架下对WTO协定与区域贸易协定的关系进行了整体性论述,在此基础上,以实际发生在WTO与NAFTA中的挑选法院与重复诉讼为例证说明了管辖权冲突的现实情况。第二章研究了WTO协定与区域贸易协定管辖权冲突的制度基础,分别探讨了WTO协定与区域贸易协定实体规范的冲突、争端解决程序规则的差异以及争端各方对创设先例范围的预期分别对争端各方的行为模式和诉讼策略产生的影响。第三章研究了在WTO协定与区域贸易协定管辖权冲突时首先考虑的规制方法—区域贸易协定中的管辖权条款,并指出上述管辖权条款若要发挥预期作用,WTO专家组/上诉机构必须以适当的方式承认这些条款,对违反管辖权条款起诉的案件拒绝行使管辖权。第四章探讨了国内法中规制管辖权冲突的传统规则引入国际法领域的必要性和现实性。不方便法院原则、未决诉讼规则与既判力规则引入国际法领域具有很大的现实意义。国际裁判机构的现有判例表明,上述规则在国际公法领域已经得到了一定的援引和适用。WTO与区域贸易协定的争端解决机构也应通过司法实践逐步发展援引上述规则的条件。第五章针对规制WTO协定与区域贸易协定管辖权冲突的其他潜在方法进行研究,其中包括适用禁止滥用权利原则、礼让原则等一般国际法原则、区域贸易协定对WTO实施司法包容。对WTO与NAFTA在反倾销反补贴这一特殊领域内的管辖权冲突还可以有针对性地运用用尽当地救济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