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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以2006年1月1日—2014年12月31日公布股权激励计划草案摘要的沪深A股上市公司作为研究样本,结合我国有关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制度法规背景,对期权激励授予过程中高管的择机行为进行了研究。研究发现:首先,在不同定价方式下,行权定价基准日前后公司股价呈现出不同的市场反应,特别是在区间定价方式下,累计个股收益率呈现在定价基准日前显著下降而之后显著上升的变动趋势。进一步分析发现,在区间定价方式下,行权定价基准日更可能发生在累计个股收益率显著为负之后以及累计个股收益率显著为正之前,即授予最可能发生在累计个股收益率变动的“V”型底端。其次,无论是在区间定价还是单日定价方式下,高管均存在着在行权定价基准日前增加发布坏消息但并不显著而在行权定价基准日后显著增加发布好消息的择机披露行为。本文研究结论表明,上市公司在授予股票期权的过程中,对于“区间定价”,高管不仅存在择机披露还存在择机授予行为,而对于“单日定价”,高管仅存在择机披露行为。无论是择机授予还是择机披露,都只是作为高管影响行权定价基准日股价的具体方式,其目的在于降低行权成本,提高期权薪酬价值。最后,CEO在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任职、国有性质的企业以及公司规模较小、无形资产占比少的企业均会更倾向于选择“区间定价”,即公司治理水平的高低会显著影响到期权授予过程中高管的择机行为。本文的研究结论为我国上市公司内部治理的改善和期权相关法规政策的完善提供了有利的证据支持,如应提高期权草案拟定主体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独立性、完善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审议过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