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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是一个资源和能源消耗大国,同时也是固体废物产生大国。近年来,固体废物污染已经和大气污染、水污染以及噪声污染一起构成了四大污染公害。中国共产党第十七次全国代表大会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进程中提出了建设“生态文明”的要求。建设生态文明的要求之一是主要污染物排放得到有效控制,生态环境质量明显改善。对于固体废物污染的防治,我国陆续制定了《清洁生产促进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法规,但是固体废物的产生量仍持续增长,固体废物造成的环境污染日益严重,同时也造成了极大的资源浪费。目前我国法律规定的主要是一些行政管理措施,对于通过民商法律制度保护环境的规范很少,而且法律之间存在冲突,立法上也存在漏洞。因此,通过民商法对固体废物污染进行防治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本文从我国固体废物问题的严峻现实入手,为进一步加强符合我国国情的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的法律理念及完善相关的法律制度,进行有益的研究。全文共分为引言、正文和结语三个部分,现分述如下:引言主要谈论文章写作的缘起以及行文思路。正文部分又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首先提出了固体废物的内涵、分类、产生、来源及其危害性,进而分析了我国固体废物污染的现状及其原因。固体废物,是指在生产、生活和其他活动中产生的丧失原有利用价值或者虽未丧失利用价值但被抛弃或者放弃的固态、半固态和置于容器中的气态的物品、物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纳入固体废物管理的物品、物质。固体废物分类方法很多,现行立法将固体废物分为工业固体废物、生活垃圾、危险废物三大类。固体废物产生的根本原因是人类的社会经济活动,固体废物的来源大体上可分为两类——生产过程和消费过程。固体废物的大量产生对水体、大气、土壤以及人类会造成严重的危害。现阶段我国固体废物的污染严重,其原因如下:一是我国的人口状况导致了我国固体废物的产生量持续增长;二是我国生产力的发展和居民消费意识的提高加剧了固体废物的大量产生;三是我国生产资源的不足及国外固体废物的进口加剧了我国环境的污染;四是我国的经济发展状况致使固体废物的处理方式比较落后。第二部分是对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的理论探讨。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的理论基础是生态伦理学,体现在从人类中心主义向生态中心主义的过渡以及人与自然的平等性等方面。现代民法理念又为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提供了新的治理手段。从现代民法的反应看,民法在能够提供法律救济的领域,其发展和变化在相当大的程度上可以为环境污染的受害者提供过去所没有的法律救济,对固体废物污染进行一定程度的防治,这一作用是其他部门法所不能代替的。第三部分分别介绍了德国、日本、美国等国家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的基本法律制度及其特点。德国固体废物处理处置已有几十年的历史,在这个过程中,逐步发展完善了其法律体系。德国基本法、关于环境保护的专门立法以及其他法律等都对污染防治作出了规定。在日本,无论是日本宪法还是《日本民法典》等法律也都有所规定。在美国,对固体废物污染防治也作出了规定,惩罚性损害赔偿是美国环境侵权司法中比较有特色的一项制度。这对我国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律制度的完善具有借鉴意义。第四部分主要是对我国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的立法现状进行思索。目前我国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的法律体系已初具规模,但距离一个系统的有机整体还有相当长的路要走。我国现有法律制度还存在很多的不足之处,如重行政轻民事,法律规定之间存在冲突以及立法存在空白等。第五部分是完善我国民商法律制度对固体废物污染进行防治。加强企业的环境保护责任、限制所有权的行使、确立先占制度、充分发挥相邻关系制度的作用、确定环境保护的附随义务、扩展环境侵权损害赔偿的范围——精神损害赔偿以及惩罚性损害赔偿等手段对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具有重要的意义。这些均是对我国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民商法律制度的完善进行的有益探索。结语是总结主旨,进一步强调在现代“绿色民法典”的理念下,研究循环经济的民法机制,可以从民事主体、物权法、合同法、侵权行为法、法律责任等多个角度展开和深入。这对于在固体废物从产生到被循环利用的整个过程中,防治污染都有极大的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