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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运用“位置能力”和“市场能力”两个核心概念对长沙市六个单位职工的住房利益分化进行了探究。论文发现,住房改革的结果并没有能够全方位改变六个单位传统的住房配置结构,不同级别的职工仍然获得具有等级差异的住房利益。但是,单位住房资源配置机制已经发生改变:(1)职工获取住房资源的“能力”结构由住房改革以前的单一“位置能力”变迁到改革以后的“位置能力”和“市场能力”的双重因素相互作用。(2)职工住房利益配置机制的内在要素发生改变:某些以前存在的资源配置要素得到了强化,如单位垄断住房资源的能力、职工的职务、政治面貌、职称等;“颠倒”了计划经济时期某些要素的性质,如职工的年龄、工龄、在岗与否、职业等因素;出现了计划经济时期不存在的配置要素,如收入;至于计划经济时期曾经非常重要的要素,如婚姻、家庭人口等反而弱化了。(3)职工所运用的社会关系以及获取住房的“手段”从“单位内”走向了“单位外”。于是,(4)职工对单位住房资源的依赖度也由完全依赖过渡到部分依赖。
住房资源不平等配置是一种地方性的历史现象。在市场改革前后,长沙市六个单位职工的住房利益获得存在始终存在单位之间的不平等和单位内部不同职工之间的不平等。这些不平等主要表现在六个单位住房建设总量、人均住房面积、不同职工因为“购买”住房而获利多少上存在巨大差异。“位置能力”和“市场能力”都强的职工获得超额住房利益,而两种能力都弱的职工住房利益相对受损。其中,对住房利益分化起核心作用的是隶属于职工“位置能力”的“单位能力”和“级别”两个要素。
单位住房分配原则所体现的“公平”观念由“等级差异”基础上的“结果公平”逐步过渡到“等级差异”基础上的“资本参与”。“位置能力”和“市场能力”都强的职工对住房制度改革的结果有较高的满意度,而“位置能力”和“市场能力”都很弱的职工,他们的满意度相对较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