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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基金是一种通过非公开方式来面向社会特定的投资者筹集资金,并且以基金的方式运作的投资制度。随着我国经济蓬勃发展、资本市场的不断开放与进步及与国际交流的日渐频繁,私募基金作为一个巨大的灰色市场发展的十分迅速。毋庸置疑,私募基金作为一种重要的民间投资途径,对我国资本市场的发展甚至是国民经济的发展都有重要的作用。如果加以正确的引导和规范会给资本市场乃至国民经济都带来良好的正面效应。然而,我国私募基金的开展历史尚短,没有相关的法律规定来规范它的运作,同时我国的私募基金经营主体混乱、操作不规范,风险的防范措施有限,为私募基金的发展留下了不小的隐患。本文主要采用了以下研究方法:比较分析的研究方法,通过分析欧美国家和日本及港台地区的私募基金发展情况,与本国的私募基金进行比较,再深入研究;理论与实际相结合的研究方法,通过研究国内外私募基金的相关理论学说,来探索如何根据我国的国情,为我国私募基金的发展和规范提出一套较为合理的运作机制和监管机制;综合归纳的研究方法,通过综合归纳欧美日本及港台地区的私募基金运行和监管情况,总结出其优越之处,结合我国的国情为我国的私募基金发展提出相应的建议。本文的研究思路如下:首先分析私募基金的定义、分类及特点等,然后比较分析美国、英国、日本和港台地区的私募基金的运作情况和相关的监管框架、法律规范等,总结出相似之处和值得借鉴之处,分析了发展我国私募基金的意义和必要性,紧接着概括了我国私募基金的发展情况找出存在的问题及原因,最后结合国外及港台地区较为成熟的运作和管理经验,对我国私募基金的发展和运作提出相关建议。全文共分五章,主要内容如下:第一章是私募基金研究现状及概述,首先是文献综述部分,对国内外私募基金的理论研究现状进行了综述,然后对私募基金进行概述,指出界定私募基金的两个必要因素是发行方式为非公开发行和对发行对象的限制,同时对国内学术界对私募基金“发行方式论”、“发行对象论”、“中国国情论”和“地下基金论”的四种主流看法进行了辨析,指出本文对私募基金定义的依据。接着指出私募基金可以按投资对象分为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和私募风险投资基金,对三种基金进行了区分,最后对私募基金的三种组织形式—公司型、契约型和有限合伙型各自的优缺点进行比较分析。第二章主要是欧美及港台地区私募基金的发展概述及经验借鉴。首先对私募基金自诞生以来几十年间的发展状况做了一个概述,然后分别分析了美国、欧洲、日本及港台地区的私募基金的发展状况和监管情况,其中对美国和英国私募基金的发展情况、组织形式、监管框架和有关私募基金设立、募集对象、发行方式及信息披露的法律法规进行了较为详细的分析,简要回顾并分析了日本和港台地区私募基金的发展情况和相关立法、监管经验。最后总结出国外及港台地区私募基金在发行方式、监管框架、和相关立法的值得借鉴之处。第三章主要谈规范发展我国私募基金的必要性,由于改革开放三十年来带来我国经济水平的跨越式发展,个人财富大大增加,富有阶层开始出现,同时社会上还有大量企业闲置资金、养老保险基金等社会资金缺乏合适的投资途径,私募基金有着很大的市场需求,同时,我国的金融环境不断改善,金融产品日益丰富,而且相关的金融高级人才储备也有了一定基础,国家也多次透露要给私募基金一定的发展空间,在政策立法方面也开始有所松动,在供给方面的条件也已经成熟。与此同时,私募基金的规范发展有其积极意义:首先可以满足中产及以上人群的投资需求;其次私募基金独树一帜的投资风格、多样化的投资渠道,可以促进证券市场的稳定健康发展,同时可以引导民间资本有序进入资本市场,为目前较为低迷的证券市场带来流动性;并且私募股权基金和私募风险基金通过对企业的权益性投资,为我国产业结构的调整产生积极效应;最后私募基金可以有效地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第四章主要谈我国私募基金的发展现状和存在问题,私募基金近年来在我国发展迅速,其中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发展较快,经营主体有合法的信托机构和证券公司,也有地下经营的投资咨询管理公司等。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和私募风险投资基金的发展则较为缓慢,并且经营主体主要为外资或是有外资背景的投资公司。目前我国私募基金的发展存在着一系列的问题和障碍:首先是法律环境的不健全,目前我国的私募基金法律地位不明确,其法律地位得不到承认,合法权益便得不到法律的有效保护;其次是缺乏有效的监管体制,我国私募基金法律地位不明确,而且私募基金本身投机性强又掌握着大量资本,容易操纵市场价格并扰乱市场秩序,没有相应的法律法规和直接的监管机构,使中国私募基金长期游离在政府有效监管之外,产生了很多风险和法律问题;再次是社会信用环境不佳引发道德风险,社会信用环境不佳同时私募股权基金管理人缺少外部监管,基金经理人道德风险严重,很容易导致内幕交易、利润转移等违法行为,同时基金管理人的诚信缺失和内部人控制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私募基金的发展;最后是我国私募股权基金退出通道不畅,投入资金成功后无法顺利退出,也大大阻碍了我国私募基金的发展。第五章主要谈规范和发展我国私募基金的建议及对策。首先要以有限合伙制作为私募基金的主要组织形式,有限合伙制能够较好的解决基金委托人与代理人之间的利益冲突,有效克服私募基金的道德风险,同时修订后的《合伙企业法》也确立了有限合伙制的合法性,为建立有限合伙制的私募基金扫除了制度障碍;其次要通过立法的形式明确私募基金的地位,在注意与相关法律法规的衔接的同时,在私募基金的募集对象、销售渠道及销售方式、信息披露手段等方面加以规范;第三,建议由证监会专门设立一个中国私募基金监管委员会,通过建立合理的市场规则,对私募基金的投资者和管理者的资格限定、传播方式、信息披露、等方面予以规范,并建立行业自律机构,用行业自律来完善私募基金的监管;第四,通过信用文化建设和强化信用体系建设的法制约束力度来推进我国信用体系建设,为私募基金发展营造良好信用环境;最后,通过积极培养蓝筹股市场、发展中小企业板和创业板来建设的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拓宽私募基金的退出渠道。本文的创新之处在于在综合了国内外私募基金相关文献的基础上,通过分析我国不同种类私募基金各自的特点,提出了具有针对性的规范方式和监管体系。建议通过立法来完善法律环境,在私募基金募集对象、募集和销售方式及信息披露规则方面做出规范,并提出要由证监会单独设立私募基金监管委员会及行业自律的方式来构建私募基金的监管框架和监管规则,并且在信用环境建设、多层次资本市场的构建方面提出了自己的见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