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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起诉阶段的退回补充侦查是我国刑事诉讼程序的一个重要的非常态环节,对于查清案件事实、保证起诉质量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然而在司法实践中,审查起诉阶段的退回补充侦查也存在诸多问题,被频繁运用乃至滥用的情况大量存在,仍有许多改进和完善之处。本文拟通过对L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退回补充侦查的调查研究,探讨如何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审查起诉阶段退回补充侦查的运用。本文分三部分对审查起诉阶段的退回补充侦查进行了系统的分析。第一部分对调研的关于L县人民检察院2006年至2010年在审查起诉阶段退回补充侦查的数据和情况进行了系统地整理和分析,总结出了该院在审查起诉阶段退回补充侦查的一些基本特点。第二部分围绕调研的情况,着重分析了L县人民检察院在审查起诉阶段案件退回补充侦查所存在的一些问题,从四个问题入手进行了阐述,主要体现为退回补充侦查的手段过度运用,造成程序的回转;侦查机关和检察机关双方通过退回补充侦查延长办案期限的问题比较突出;退回补充侦查案件涉及的罪名相对集中,一些常见性问题重复退回补充侦查的情况较为普遍;由于侦查机关存在抵触情绪,影响了退补的质量。第三部分结合调研的情况和数据分析,针对审查起诉阶段退回补充侦查所存在的问题,就其产生的深层次原因进行了深入的分析,并就改革和完善审查起诉的退回补充侦查制度提出了自己的设想:主要应从改革检警关系,赋予检察机关公诉部门侦查引导权,让公诉部门提前介入侦查机关的侦查活动,以及充分发挥检察机关的起诉裁量权,处理好不起诉权和退回补充侦查的关系,扩大不起诉的适用范围,提高检察机关运用不起诉权的积极性等两方面进行完善。要完全解决审查起诉阶段退回补充侦查在司法实践中所存在的问题,需要现代刑事司法理念的不断深入与刑事诉讼制度的不断改进和完善,最终建立起既符合中国国情与司法特点,又符合现代刑事司法理念的退回补充侦查制度,使退回补充侦查在我国刑事诉讼程序中发挥其应有的功能,实现其本身应有的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