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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董事制度是一种起源于英美公司“治理结构”——一元制模式的特色制度,它是旨在降低“代理成本”,克服“内部人控制”,以制衡控股股东、防止内部人控制权利滥用,保护全体股东合法权益,维护公司利益,加强公司经营管理层监督的董事制度。 独立董事制度在中国的推行具有积极的意义,本文就独立董事制度的概念、独立董事的独立性、独立董事的法律地位——权利、义务和责任、独立董事与公司监事会关系界定及协调四方面进行研究,用以丰富和完善中国的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理论与制度安排。 本文除导言和结论外,分为四部分: 第一部分:独立董事制度的一般理念。通过比较中外独立董事的法律界定,明晰独立董事和独立董事制度的法律内涵。公司独立董事是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它职务,并与其所受聘的公司及其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他在其任期内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的董事。通过揭示独立董事制度的历史变迁,分析其制度诱因及制度演进,评价英美独立董事制度的制度绩效,证明中国引进独立董事制度的必要性、可行性和可操作性。 第二部分:独立董事独立性的基本理论。本部分分三个问题对独立性的基本理论进行分析:一是从外部董事、非执行董事到独立董事的演变中分析独立性的确立;二是独立性的界定及其比较研究。在分析影响独立性的因素的基础上,通过比较分析英美国家关于独立性界定条件的演变一一从宽松到严格和关于独立性的具体界定条件,抽象出独立董事独立性的四个特性:独立的财产、独立的人格、独立的业务和独立的利益。.三是独立性的相对性分析。绝对的独立性根木不存在,我国公司独立董事的独立性是相对的,它是相对于公司内部董事而言并应独立于公司大股东或控制性股东和公司经营者。最后,根据独立董事的基本理论,对我国证监会关于独立董事独立性的相关规定进行了反思,并予以完善。 第三部分:独立董事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独立董事的权利、义务和责任是独立董事法律地位的基本内容,它是由独立董事的独立性决定的,是独立董事独立性的价值体现。独立董事的权利包括作为董事的一般权利和作为独立董事的特别权利。在一般权利中,独立董事的知情权及其衍生的合理信赖权具有重要意义,是独立董事所有权利的基础和保障。独立董事的特别权利集中体现在关联交易审查权、否决权等。基于以上原因,木文探讨了独立董事一般权利中的报酬请求权、知情权、信赖权和特别权利中的关联交易审查权、优先推荐权、否决权及对公司其它重大事项审查和批准权。在独立董事的义务中,独立董事对公司负忠诚义务和注意义务。注意义务是独立董事的首要和第一性义务,因此木部分着重探讨了独立董事的注意义务。木文通过对英美法注意义务的衡量标准的援引,认为对于我国公司独立董事来说,应当同时适用主观、客观标准,即是:对于不具有某种专业资格和经验的独立董事来说,应适用主观标准,即只有在该董事尽了自己最大的努力时,才被视为履行了合理的注意;而对于具有所涉及事务专业资格和经验的独立董事来说,应适用客观标准,即只有该董事履行了具有同类专业水平和经验的专业人员应该履行的注意程度时,才被视为尽到了合理的注意。独立董事的责任是指独立董事对公司的责任和对公司第三人的责任。木文主要探讨了独立董事的民事责任,独立董事的民事责任应当采用过错责任原则,责任形式是无限责任、连带责任。最后,又探讨了独立董事的责任分担问题。可以建立独立董事责任的限制与保险相结合的分担机制。了第四部分:独立董事与监事会关系的协调。这是我国公司引入独立董事制度所面临的重要问题,也是我国公司引入独立董事制度能否成功的一个关键,必须对此予以足够的关注。鉴于此,木部分在分析独立董事与监事会监督权现状和冲突以及比较两者的监督特点及监督优劣的基础_匕对两者的功能分别予以定位,以协调两者的监督功能冲突,从而在我国公司中形成独立董事与监事会之间的互相补充和互相配合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