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伴随着世界范围内商品、服务、资本、技术越界流量的加大,民商事活动纠纷也越来越呈现出复杂性和多样性。纠纷的复杂性表现在各个方面,首当其冲的就是案件管辖,纠纷各要素的跨国性,带来多国对纠纷均有管辖权的问题。规制国际民商事诉讼竞合,对于减轻当事人诉讼负担、减少司法资源浪费、避免矛盾判决都有重要意义。目前国际上规制平行诉讼的原则主要包括先受理法院原则、不方便法院原则、承认预期原则、未决诉讼和禁诉令。作为规制平行诉讼的手段之一的禁诉令是普通法系国家特有的衡平救济方法,其通过指示受到法院属人管辖的一方当事人不得在外国法院提起或推进诉讼的方式来保护另一方当事人不在外国法院被诉的权利。我国长期以来对于平行诉讼都采取放任主义,并且坚持国内判决和诉讼优先的原则,对待外国禁诉令没有明确的态度,且缺少应对措施。因此,本文意在考察外国禁诉令和分析我国应对外国禁诉令措施的基础上,对我国应对外国禁诉令的措施提出建议,并对我国是否应该引入禁诉令进行探究。本文第一部分细致梳理了外国禁诉令制度,包括其概念、性质、分类、历史起源和效力。第二部分主要对比分析了英、美两国的禁诉令,并对普通法系国家和民法法系国家对禁诉令的不同适用及其原因进行了研究。第三部分从国际公约、我国法律法规层面分析外国禁诉令的效力,并从我国司法实践角度分析我国法院对外国禁诉令的应对,且从法理方面分析禁诉令的合理性,重构了我国法院对于禁诉令的应有之姿态。第四部分深入分析我国引进禁诉令的障碍和可行性,并试图构建我国实现禁诉令功能的行为保全制度。本文在在研究普通法系国家禁诉令的基础上,通过对比分析、法理分析,意在讨论我国涉外案件中外国签发的禁诉令的应对,并且对我国引入禁诉令的方式方法提出合理性意见。其中,对于英美两国禁诉令签发所考量因素的差异进行对比分析、对民法法系国家与普通法系国家适用禁诉令差异之原因的分析、从法理学角度研究禁诉令之合理性、在管辖权理论基础上探讨对禁诉令的差异性应对以及建议我国完善保全制度或以司法解释形式将禁诉令作为规制平行诉讼的补充性手段都是本文的创新之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