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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刑事诉讼中,鉴定结论是法定的七种证据之一,是各领域的专家依据科学知识对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所提出的分析、鉴别和判断意见。刑事鉴定结论的证明力如何,须经法院审查和当事人的互相质证,这是一种正当的程序保障,有助于体现诉讼的公正性。但在职权主义诉讼模式的长期影响下,我国缺乏质证的意识观念,质证制度也存在着不少缺陷,把鉴定结论视为“科学判决”,不认真进行质证或质证流于形式。本文结合相关的理论和实践,针对刑事鉴定结论质证问题进行了全面阐述,全文共包括以下几个部分: 在第一章,文章主要对刑事鉴定结论质证基础理论进行了界定、分析和论述。首先文章明确了刑事鉴定结论、刑事质证和刑事鉴定结论质证的概念,阐述了刑事鉴定结论的特征与证据属性,揭示了刑事鉴定结论必须具备的证据能力和证明力。接下来,文章着重论述了刑事鉴定结论质证的理论依据,即为什么必须要对其进行质证的问题。这主要因为:刑事鉴定结论存在失真的可能性;对刑事鉴定结论进行质证是我国法律的要求与世界的共同做法,是保障鉴定结论真实合法的根本措施,是法院庭审方式改革和实现证据诉讼功能的必然要求等。最后对刑事鉴定结论质证价值的进行分析,说明质证的现实意义。 在第二章,文章对刑事鉴定结论质证模式与问题进行了阐述和分析。首先文章介绍了国外刑事鉴定结论质证的两种观点,并对两大法系刑事鉴定质证模式进行比较。文章总结了我国刑事鉴定结论质证的现状与存在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法律规定不健全;有关人员对刑事鉴定结论质证的认识不足;鉴定人普遍回避出庭质证义务;缺乏具体质证规则;控辩权利不对等,质证流于形式等。然后提出了我国我国刑事鉴定结论质证模式选择与出路,对质证规则的设置及质证过程中法官、当事人与鉴定人之间关系的界定从宏观上予以解决。 在第三章,文章以上述分析为基础,立足于程序正当和司法公正的要求,结合我国的刑事司法实践,对刑事鉴定结论质证规则的构建进行了研究和探索。首先文章对刑事鉴定结论质证的要素进行了明确与界定,揭示了质证的主体、质证内容及质证原则。然后文章探索刑事鉴定结论质证方式的构建,主要包括质疑、交叉询问及其他质证方式。最后文章对刑事鉴定结论质证程序的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