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敦煌文献是研究吐蕃时期历史的第一手史料,而通过古藏文契约文献,可以探知那时期的社会生活。相比于P.T.1288吐蕃大事纪年以及P.T.1287吐蕃赞布世系文献,契约文献没有讲吐蕃赞布在何时何地登基或是吐蕃大臣召集等谈论吐蕃的政治和军事,法律等制度,而是将生活在八世纪八十年代到九世纪五十年代前的以敦煌为主的河陇及安西等地的普通百姓的真实生活写进契约,重现在历史的舞台上。从这些契约文献中可以了解到吐蕃统治边远地区的政治制度和民族关系处理等问题,因而是一份具有重要价值的文献。本文通过研究解读敦煌石窟和新疆等地出土的古藏文契约文献,探讨了与之相关的一些问题,并与其他的契约类文史资料做对比分析,研究了敦煌古藏文契约文书的类型和价值。对于敦煌古藏文文献而言,国内外很多研究专家和学者也对此进行了深入研究。在此本人也以敦煌古藏文文献的类型及价值研究为题,以绪论和结尾加五个章节论述了相关问题。在绪论中主要讲述了选题的意义和目标,以及相关研究成果等等,而在结尾处则对整篇论文作出概括性的总结。另外,每完成一个章节,写一小段小结来概括本章节的主要内容。第一章主要写了历史背景,通过分成两个大节,第一大节写了吐蕃军队如何统治敦煌地区,以及证实对敦煌所在地沙州占领的确切时间,敦煌的失守等相关问题。通过对比汉藏两种文献的史料记载对比,论述了吐蕃军队在公元八世纪20年代就开始和唐朝在河陇地区争夺地区统治权,自安史之乱之后,唐朝将固守在安西以及河陇地区的军队调离到东面后,吐蕃趁机占领了许多城池,并与公元786年占据沙州,开始了为期60多年的统治。自此到吐蕃王朝破灭,归义军在敦煌地区建立政权。通过文献了解到虽然吐蕃的统治在敦煌地区结束了,但吐蕃文化却一直影响着敦煌地区。第二节主要讲述了吐蕃王朝在统治敦煌地区的政治和经济,宗教制度。吐蕃军队驻扎敦煌以后,对敦煌的原有社会组织进行改变,将以前的以“乡”为单位的行政改为和吐蕃本土一样的“部落”制,且通过各种汉藏契约以及诉状等文献,论述了在吐蕃统治敦煌的60多年间里进行了三次改编。此外吐蕃王朝还制定了一系列符合地方的职官制度以及告身制度,但因部落的行政改编对契约研究更为重要,所以进行了重点讲述。第二章主要从总体讲述了有关敦煌古藏文文献的历史,包括了四个大节,第一大节收集和出版。其中收集最多在英法两国,而为此写的著作则以日本藏学家武内绍人和英籍藏学家托马斯著作为最有名,其中屋内绍人的著作中共收录了 58篇契约,而本人的研究也是在解读他的译文专著下完成。在国内以已故的王尧教授和陈践研究为主,此后也有一些其他编著出现。第二节写了藏族的契约发展史,论述了吐蕃时期的君主盟誓是契约精神的体现的开端,而敦煌古藏文契约的出现填补了文字契约漏洞,还通过和后弘期时期的契约文书对比,试析了藏族了藏族契约文书由简而繁,再此由繁而简的发展轨迹。第三节主要写了敦煌古藏文契约的构成部分,一般正式的契约都由7个部分组成。即时间、人物、事件、惩罚、担保人以及见证人,最后加上盖章或压指纹等环节。第四节主要论述了何时开始书写藏文契约的时间。通过研究永寿寺系列文书,可以推断出832年四月以后开始用藏文书写,而此前的契约大多都是汉文。虽然吐蕃官方承认汉藏文种的契约,但最后还是通过一系列的改革制定了一些地方性法规。由此也可以将各种已经发现契约的年代缩小在更小的范围内,或对先前已经做过年代判断的契约重新断代。第三章主要讲述了两个内容,敦煌古藏文契约的写本研究。虽然敦煌古藏文文契篇幅短小,但因散落在各种汉文经书等背面,研究写本也很难立标准来判断。根据研究人员的现代测试,得出敦煌文献所用载体纸张为中原麻纸,因而也因此可以推断契约文书所用纸张也为麻纸。而在词语词汇和语法等方面,与现代藏文有较大的差别,通过对比同时期的其他文献,可以从相似处判断纸张的年代的等。第四章主要论述了敦煌古藏文文契的类型。此部分分成两个大节,第一节主要以性质分类,可以分成官方契约文书和民间契约文书两个部分。论述了两者的主要区别来自有没有吐蕃官方的印章及官员的署名签章等,此外还发现少许的官方回复文书,推断出官方契约文书在约定时间内完成契约内的事项后,另写文书告知契约双方。而民间契约文书则是在数量上占优,也可发现吐蕃官方即承认官方契约也承认民间契约,两种契约文书都具有合法性。第二节主要分成四个小节,按契约的内容分别探讨了借贷契约、买卖契约,雇佣契约和租佃契约,对每一类契约文书作了分析和研究,来获取一些重要的历史信息。其中雇佣契约在数量上相对而言屈指可数,但通过解读雇佣类的文书,了解到在当时有许多人以自己的劳动力换取一些粮资;买卖契约主要可以分为家畜买卖和奴隶买卖,而家畜买卖主要以牛马为主,其中用 作为价格单位。对于人口买卖,在唐朝是不承认阶级为百姓的人口买卖,但承认奴隶买卖,需要官方的认证,这些做法吐蕃当局也似乎默认了,一份出土的奴隶买卖上就有官方的章印等。但另一份卖妻契,没有官方的章印,但因为契约文书的存在具有合法性,很难判断是否女子身份为奴隶还是普通百姓,需要进一步的考证。借贷契约主要有两种分类,一是有利息的契约,这种契约一般是私人间的契约,大多数是通过高利贷获取物品,在规定时间内以二倍偿还,一般还需要以自身财产作为抵押。如不能按时归还,所抵押之物也会失去。第二类是向寺院和驻扎在该地区的吐蕃官方大臣借贷物资,一般都是无息借贷,但必须在规定时间(一般以八月为期)内归还,否则寺院等有权从借贷者家里夺取财产。因为是无息借贷,因而更多的人愿意接受这种借贷,而寺院和吐蕃当局通过这种方式,缓解地方压力,同时也加强了自己在当地人民心中的威望。第四类是租佃契约,这种契约一般都写明了为何租佃等原因,或人力不够、或地缘偏僻、或缺乏农具等种种原因而租佃给其他人或是合伙种地等。而到了秋收季节则获取一定量的粮资为本。第五章主要写了敦煌古藏文契约文书的价值。主要探讨了四个方面的价值,第一是经济价值。经济价值主要体现在通过研究契约文书,可以了解到在当时的敦煌经济产业的种类,以及契约文书对经济发展起到的作用等。在当时,人们通过立契这种方式,改变自己的生活状况。合理利用生产力和资源,共同创造经济的发展。第二是法律的价值,在法律方面,可以了解到当时的人们具有法律法律意识,通过立契,不仅保障自身权益,对法律的发展也作了贡献。另一方面,因为当时社会制度的影响,契约表现出极强的阶级性,契约双方呈现出一种“剥削者”和“被剥削者”的关系,契约还重点保护了财产拥有权,尤其是阶级更高的一方。第三是社会价值,主要体现在民族关系融和,共同发展,建立了璀璨的敦煌文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