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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经济结构和利益主体日趋复杂、市场竞争和国际竞争日益激烈、市场监管和公益维护更加需要的今天,单纯依靠市场已经不能满足对经济进行调节的需要。随着行政管理范围的进一步扩大,行政行为也更容易对公民的私益和公共利益造成影响。这就好像一把双刃剑,一面为私益、公共利益提供保护,而另一面则又可能会对个人权益和公共利益造成损害。权力需要克制,更需要监督,因此,“要将权力关进笼子里”。在我国目前的法律框架下,对于公民来讲,个人权益受到行政行为的损害时可以通过传统的行政诉讼来获得救济,而在公共利益受到行政行为的侵害时,却没有相关的明文规定的制度来予以补救。为了维护公共权利不受到行政职权的侵害,立法者逐步采用行政程序来规制行政权的行使。可是,仅仅依靠行政程序的作用往往无法达到预期的目标,因而需要更有效地畅通司法途径来对公共利益进行保障。可是在我国传统意义上的行政诉权体系中,由于没有规定有效的司法救济制度,致使公益诉讼无法受到司法的维护。完善的行政公益诉讼体系是对行政权有效监督的基础。本文立足于实践现状,从行政公益诉讼的界定以及案件类型的设计两个方面来探讨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构建问题。全文共分为七个部分:第一部分主要概述行政公益诉讼的概念、特点及产生的缘由。第二部分主要对行政公益诉讼进行界定。其中包括对作为行政公益诉讼前提的公共利益概念进行界定,进而对行政公益诉讼的特征进行描述,然后通过与一些相关概念的区分界定行政公益诉讼。第三部分是对行政公益诉讼案件类型的介绍。主要内容包括对案件类型的定义,对行政公益诉讼受理案件类型的特点的归纳,对行政公益诉讼案件类型研究的意义。第四部分主要分析、借鉴域外一些国家及我国台湾地区行政公益诉讼的理论。第五部分主要是对我国涉及公益的行政诉讼案件类型的分析,从立法缺失导致行政公益诉讼案件类型不明,以及司法实践中法院对案件的处理结果不统一两个方面展开分析。第六部分是对构建我国未来行政公益诉讼案件类型应注意的问题、划分行政公益诉讼案件类型的标准、确立我国行政公益诉讼案件类型的立法模式、未来我国行政公益诉讼的主要案件类型及对应的诉讼模式等进行研究,提出相关的见解和建议。第七部分是结论,对全文的核心观点进行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