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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造最强“大脑”切实解决“执行难”
【机 构】
:
法治日报
【出 处】
:
法治日报
【发表日期】
:
2022年0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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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数据作为“新证据之王”,具有较强的技术性,对刑事电子数据取证主体提出较高技术性要求,取证主体应当具有双重属性,一是合法性,二是合技术性。目前立法侧重于合法性资质,将侦查人员、调查人员确定为刑事电子数据取证主体。这与保守的理念理念有关,也反应了立法未对刑事犯罪新形态予以注重有关,利用暗网、云计算等新技术进行网络犯罪已经成为常态。目前立法中确定的刑事电子数据取证主体无法满足电子取证的需求,由非法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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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人权理念的深入和老龄化社会的到来,我国成年监护制度仍以行为能力作为启动程序,在司法实践中出现忽视被监护人意思自治、监护适用范围过窄、侵害被监护人隐私权等过剩介入或过少保护被监护人问题,此外与联合国《残疾人权利公约》倡导的平等权享有、残疾人意愿尊重等基本精神理念不符。此种将成年监护理解为行为能力的补正工具,进而实行两者之间的全面“挂钩”主要原因是混淆了两者的本质。成年监护制度是对被监护人不能独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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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城疫(Newcastle disease,ND)作为一种急性、烈性、高度接触性禽类传染病,被世界动物卫生组织列为法定报告病。新城疫于世界广泛流行,严重影响禽业健康发展,造成巨大经济损失。目前我国主要以免疫预防来防控ND,因此疫苗接种是重要的手段。随着科学和生物技术的不断创新与提高,新城疫疫苗的研制有不同程度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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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合同义务群中,附随义务具有重要地位和作用,却未得到我国学界与立法的足够重视。然而,在司法实务中,又确有必要回应违反附随义务的救济需求。因此,需对其救济路径和方式进行深入研究。明确附随义务的涵义是探寻相关救济路径之基础。我国《民法典》视域下的附随义务应限定于合同履行阶段,在解释论上宜视其为一种未约定义务,当事人可以对其进行约定,但此种约定通常不改变其附随性质。依据附随义务的作用,可将其类型化为辅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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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公司法》第15条对转投资行为进行了概括性的规定,允许公司对外投资,但有限制条件,即:不能承担连带责任。该条文自2005年修改后,便一直具有争议,在司法实践中也颇为受阻。2021年《公司法(草案)》虽然对该条进行了修改,但并未改变该法条的实质内容,不能从根本上解决法条本身争议和适用难题。我国学者对现行《公司法》第15条的研究,或是基于2005年《公司法》第15条进行立法原理分析,或是对公司成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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