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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08年8月以来,本刊记者陆续接到昆明、深圳等地多位消费者对耐克产品的投诉,为此,记者曾就消费者反映的问题向耐克公司进行核实,但耐克公司对此置之不理,没有做出任何回复。近期,本刊记者再次接到广东消费者对耐克T恤的投诉。
2008年10月,广东东莞市消费者薛女士向本刊记者反映:2008年9月13日,她在广东石碣耐克专卖店购买了两件耐克T恤,一件为女士红色,另一件为儿童蓝色,可刚买回来才一天,水洗后却发现衣服均有明显脱色,而且穿到现在每件衣服上都有小破洞。当薛女士拿着消费小票去找专卖店咨询此事时,工作人员却说这不属于质量问题,还说如果对给出的答案不满意,可以到质量部门去做鉴定。薛女士认为:家人一直很喜欢穿耐克品牌的衣服和鞋,但这次买的两件衣服同时出现破洞,而且是在正常穿着的情况下,实在让人难以理解。而且店员的答复也令人非常不满意,薛女士表示:已经对该品牌失去了信心,耐克作为知名品牌,应该认真处理消费者的投诉。
律师:
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
针对此事,记者咨询了中国保护消费者基金会主办的中国消费维权网(www.315CHN.com)法律顾问杨律师。杨律师表示,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
相关法律法规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一条规定: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第二十二条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在正常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情况下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具有的质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但消费者在购买该商品或者接受该服务前已经知道其存在瑕疵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生产者应当对其生产的产品质量负责。产品质量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应当符合该标准;(二)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但是,对产品存在使用性能的瑕疵作出说明的除外;(三)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
相关链接:
耐克产品曾遭消费者投诉
记者通过网上查询了解到,耐克产品曾遭消费者投诉。
2008年6月3日,服装人才网刊登文章《“耐克”专卖店的T恤严重掉色 小票丢失致换货难》报道:“据万先生介绍,4月25日,他在南昌市中山路‘耐克’专卖店购买了一件黑色T恤衫。买的时候,他再三询问了导购,衣服会不会出现掉色滑纱之类的问题。导购员告诉称,绝对不会出现问题,如果三个月内出现这样的问题可以免费换新。6月19日,万先生发现,衣服掉色了,衣服的肩膀和领口处都有点泛白的痕迹。随后,他就带着衣服找到商家要求退换,但是由于万先生已经找不到购物小票,对方拒绝换新。‘我是刷卡消费的,即使找不到小票了,他们的电脑里面也可以找到我的消费记录。’万先生觉得商家就是在借机不肯承担相应的责任。”
据了解,1972年NIKE公司正式成立,致力于设计、销售以及经营各类体育和健身运动所需的运动鞋类、服装、装备及配饰,1980年进入中国,在北京设立了第一个NIKE生产联络代表处。那么,作为一家知名企业,NIKE公司又该如何面对众多消费者的投诉呢?本刊记者将继续关注。
2008年10月,广东东莞市消费者薛女士向本刊记者反映:2008年9月13日,她在广东石碣耐克专卖店购买了两件耐克T恤,一件为女士红色,另一件为儿童蓝色,可刚买回来才一天,水洗后却发现衣服均有明显脱色,而且穿到现在每件衣服上都有小破洞。当薛女士拿着消费小票去找专卖店咨询此事时,工作人员却说这不属于质量问题,还说如果对给出的答案不满意,可以到质量部门去做鉴定。薛女士认为:家人一直很喜欢穿耐克品牌的衣服和鞋,但这次买的两件衣服同时出现破洞,而且是在正常穿着的情况下,实在让人难以理解。而且店员的答复也令人非常不满意,薛女士表示:已经对该品牌失去了信心,耐克作为知名品牌,应该认真处理消费者的投诉。
律师:
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
针对此事,记者咨询了中国保护消费者基金会主办的中国消费维权网(www.315CHN.com)法律顾问杨律师。杨律师表示,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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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一条规定: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第二十二条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在正常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情况下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具有的质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但消费者在购买该商品或者接受该服务前已经知道其存在瑕疵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生产者应当对其生产的产品质量负责。产品质量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应当符合该标准;(二)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但是,对产品存在使用性能的瑕疵作出说明的除外;(三)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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耐克产品曾遭消费者投诉
记者通过网上查询了解到,耐克产品曾遭消费者投诉。
2008年6月3日,服装人才网刊登文章《“耐克”专卖店的T恤严重掉色 小票丢失致换货难》报道:“据万先生介绍,4月25日,他在南昌市中山路‘耐克’专卖店购买了一件黑色T恤衫。买的时候,他再三询问了导购,衣服会不会出现掉色滑纱之类的问题。导购员告诉称,绝对不会出现问题,如果三个月内出现这样的问题可以免费换新。6月19日,万先生发现,衣服掉色了,衣服的肩膀和领口处都有点泛白的痕迹。随后,他就带着衣服找到商家要求退换,但是由于万先生已经找不到购物小票,对方拒绝换新。‘我是刷卡消费的,即使找不到小票了,他们的电脑里面也可以找到我的消费记录。’万先生觉得商家就是在借机不肯承担相应的责任。”
据了解,1972年NIKE公司正式成立,致力于设计、销售以及经营各类体育和健身运动所需的运动鞋类、服装、装备及配饰,1980年进入中国,在北京设立了第一个NIKE生产联络代表处。那么,作为一家知名企业,NIKE公司又该如何面对众多消费者的投诉呢?本刊记者将继续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