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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宪法和法律规定了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基本形式,但长期以来,有关这方面的立法比较滞后;现实生活中,公民行使民主权特别是直接民主权缺乏法律保障,参政形式比较单一。按照党的“十六大”提出的“丰富民主形式”的要求,应研究实行地方民主,特别是直接民主的有益形式,建立健全地方民主和公民参政的法律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