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和解的理论和实践再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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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 为了与“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相适应,2012年3月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专门增加一章——“刑事和解公诉案件的诉讼程序”,从而以法律条文的形式明确把刑事和解纳入到了刑事诉讼程序中。可以说,新规定是对我国刑事和解工作的一种突破。然而,结合目前司法环境亦不难看出其仍有一些不尽如人意之处和许多未尽事项。本文就是以新的《刑事诉讼法》为视角,再度审视我国的刑事和解理论和实践。
  关键词 刑事和解 花钱买刑 适用范围 主持者 监督机制
  作者简介:贺岱,重庆德威律师事务所主任、首席合伙人;孙松松,重庆德威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中图分类号:D92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03-121-02
  一、刑事和解的概念
  (一)刑事和解的概念
  刑事和解,是指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和被害人或者被害人的近亲属之间就损害补偿达成的和解,是在人民检察院办理的有直接被害人的案件中或者在被害人自诉的案件中,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真诚悔过,被害人或者被害人的近亲属予以谅解,双方自行达成和解协议或者在有关单位组织的协调下,达成和解协议,被害人或者被害人的近亲属同意司法机关对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给予从轻处罚或者不处罚(包括人民检察院不批捕、变更强制措施、不予起诉,人民法院予以从轻处罚等),这样的一种案件处理方式。
  (二)刑事和解的应用与“花钱买刑”
  当刑事和解真正应用于实际案例中,实现其本身的价值的同时,也招致了很多专家学者的热议,批评,甚至讽刺。新的《刑事诉讼法》出台之后,这种“讨论”、“非议”愈演愈烈。“刑事案件中的和解,简直就是’花钱买刑’,能够达成协议的,往往是那些经济条件好的有钱人,他们可以满足被害人及其家属的高额的经济补偿要求,在支付了一笔金钱之后,很容易得到被害人或者其家属的谅解,从而得到司法机关的从宽处理,甚至于不被追究刑事责任。而那些经济差的加害人,因没有能力支付经济补偿,得不到被害人或者其家属的谅解,从而也就得不到司法机关的宽宥。这明显是富人的特权,也明显违背了公平的原则,助长了社会的不正之风。”
  从表面上,以上的观点似乎有些道理,但仔细想来,二者的根本区别就在于加害人是否真诚悔罪,获得被害人的谅解。刑事和解运用的前提条件是加害人真诚悔悟,向被害人或者其家属赔礼道歉,尽力补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得到被害人或其家属的原谅。当然,经济补偿是真诚悔过的一个重要方面。换一个角度讲,即使加害人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补偿,但是加害人并不是真诚悔过,而只是为了能得到对方的原谅,得到法院的宽大处理,那么司法机关在裁决案件时,仍然不能对其从轻从宽处理。
  针对“花钱买刑”的担忧,结合我国目前一些符合刑事和解条件的案件中,由于犯罪人经济条件不足,即使有和解的愿望,但很可能因为无力承担赔偿责任而得不到被害人的谅解这一现实窘境。笔者认为可以通过建立国家被害人补偿机制的途径化解尴尬。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是指国家对因为犯罪受到侵害的人,包括直接的被害人和其一定范围的近亲属,根据其请求,通过一定程序,对其给予相应补偿。受国家补偿的对象至少应具备的前提条件是:无法从罪犯或其他来源得到充分的补偿。这一国家补偿制度在补偿被害人、缓解被害人窘迫生活的同时,也给贫穷加害人一机会表达悔意与歉疚,以求得被害人谅解。这一制度既削弱了“刑事和解只是富人的专利”的担忧,更体现了刑事和解制度存在的核心价值。可惜,最新出台的《刑事诉讼法》仍然对此种窘况,没有任何的相关规定。
  三、刑事和解的适用范围
  (一)适用范围现状
  刑事和解适用的案件范围,即什么样的案件可以进入刑事和解程序。我國最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第206条规定 ,自诉案件可以,人民法院可以进行调解,当事人也可以自行和解。另外,在公诉案件中也存在微罪不起诉制度,这一制度规定于《刑事诉讼法》173条第2款 。
  《刑事诉讼法》新增第五编,其中第二章“刑事和解公诉案件的诉讼程序”,其中第277条规定了可以适用刑事和解的案件,适用的主观和客观条件。 因此,从以上相关法律条文可见看到,目前我国通过刑事和解方式处理的案件仍然是轻微刑事案件(实践中主要是指成年人犯罪中的初犯、偶犯、过失犯、交通肇事案件等)、自诉案件、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与旧版的《刑事诉讼法》相比,最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虽然明文规定了刑事和解制度,适用案件也较以前宽泛,但是对其适用范围的规定仍然是比较狭窄。
  (二)适用范围的再构建
  从广义上讲,刑事和解的适用范围不仅仅是指实体适用范围,也应包含程序上的适用范围。实体的适用范围解决的是哪些案件可以适用刑事和解,而程序的适用范围是在案件的侦查、起诉、审理过程中,哪一个或者哪几个阶段可以适用刑事和解。
  1.刑事和解的实体范围应该进一步扩大
  目前司法实践中,刑事和解制度仅适用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可能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刑罚的轻微类刑事案件或者可能判处7年以下有期徒刑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笔者认为,如今的适用范围仍然过于狭窄。我们知道,严重刑事案件对于被害人造成的损害相比较于轻微刑事案件要更大,甚至剥夺了被害人的生命。这给被害人及其家属带来了极大的悲伤,甚至有些家庭就因此而无法生存下去。此时若一味追求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而忽视了被害人及其家属正遭遇的的困难,必然会进一步激化社会矛盾,引致更多的问题出现。如果能够适用刑事和解,被害人和被害人家属也得到些许安慰,缓和了双方的矛盾,以上种种问题很有可能得到妥善的解决。不难看出,和解制度适用于严重刑事案件比适用轻微刑事案件发挥了更大的作用。
  当然,对于严重的刑事案件,范围不宜太宽,有些案件类型,不适合列为刑事和解的适用范围。比如,危害国家安全和危害公共安全案件、有组织暴力犯罪包括黑社会性质犯罪、累犯、惯犯、贪污腐败犯罪也不能适用刑事和解。要么由于这些案件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或者因为这些案件没有直接的受害人;又或是这些案件是基于履行职务违法造成的。除了上面谈及的不宜适用刑事和解的案件以外,笔者认为只要满足刑事和解理念的案件都可以适用。   2.刑事和解的程序范围
  (1)侦查阶段。由于侦查阶段是公安机关认定案件事实、搜集案件证据最为关键的阶段,在此阶段适用刑事和解不宜一概而论,应当区别对待。如果案件事实尚未清楚、主要证据尚未掌握时,此时应当不宜适用刑事和解,从而避免重要证据因犯罪嫌疑人恶意拖延而丧失最佳搜集时机,甚至导致证据灭失,如果和解失败后,对于又给公安机关搜集证据带来很大阻力。另一方面,由于在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及被害人聘请的律师参与诉讼的权利有限,也不利于犯罪嫌疑人及被害人权益的保护。反之,如果案件事实已经清楚了然,重要证据已经搜集完毕,犯罪嫌疑人和被害人都出于自愿,公安机关可以允许适用刑事和解。因此笔者认为,侦查阶段适用刑事和解的态度应该是:区别对待,从严限制。
  (2)审查起诉阶段。虽然,刑事和解的适用阶段主要集中于审查起诉阶段,但是我国酌定不起诉制度有待进一步完善,应当完善增加附条件不起诉和因和解不起诉。另外,笔者认为,我国可以借鉴德国的立法经验,将犯罪嫌疑人和受害人的和解情况及犯罪嫌疑人履行和解协议的情况作为公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决定是否起诉的一个观察条件。如果检察院决定不起诉,也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附加某些适当条件,或者规定一定的考察期限要求被不起诉人在规定期限内或一定条件下履行指定的义务。
  (3)审判阶段。刑事和解适用于审判阶段,在理论和实务界几乎不存在争议。此处需要说明的是,在审判阶段双方达成了和解协议,如果是属于轻微的刑事公诉案件或者自诉案件,被害人要求不予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法官可以对被告人免予刑事处罚,但是对于被告人的罪名依然要认定;如果是罪行较重的刑事案件,在按其罪名追究刑事责任的基础上,视被告人对和解协议的履行情况,对其予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这样,既保证了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贯彻又能体现刑事和解的价值取向。
  四、刑事和解中律师的角色
  (一)刑事和解的参与模式
  《刑事诉讼法》第278条规定:双方当事人和解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听取当事人和其他有关人员的意见,对和解的自愿性、合法性进行审查,并主持制作和解协议书。2012年11月5日,刚刚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496条根据案件情况,人民法院可以邀请人民调解员、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当事人亲友等参与促成双方当事人和解。实践中刑事和解的参与模式仍绝大部分集中于加害人-被害人模式和加害人、被害人及其亲友参加模式。目前,我国绝大部分地区的刑事和解都采用的是办案人员主导的模式。
  (二)律师角色
  律师作为刑事案件中的专业法律服务者,在西方合作式司法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典型的,如美国的辩诉交易。美国《联邦刑事诉讼规则》第11条规定:法律可以和检察官进行交易,如果被告人对检察官所指控的犯罪做认罪答辩,检察官可以向法庭提议撤销其他指控。其实,在我国,律师参与刑事和解的重要性更为明显。无论是犯罪嫌疑人还是受害人,因缺乏法律专业知识,往往不懂选择和解。同时,加害方和被害方之间因情绪对立也难于自行沟通。此时作为代理人或辩护人的律师可以主动提起和引导双方的和解工作。在司法机关主持和解或者有第三方调解人的情况下,律师可以来往于双方当事人之间,更有效地促进和解的达成。律师可以通过自身努力,引导当事人达成和解。
  五、结语
  虽然最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专门增加了一篇关于刑事和解的规定,但是新《刑事诉讼法》对刑事和解制度仅有三条规定,不够细化,过于原则,不便操作,很容易让办案法官在这一程序上钻空子,滋生“花钱买刑”的腐败现象,对于刑事和解的启动程序、实施程序、监督程序都没有做出规定,操作性不强。因此,需要尽快制定对新《刑事诉讼法》的刑事和解的实施细则,杜绝“以钱赎刑”和司法腐败等现象的发生,加强操作性,真正实现刑事和解的价值。
  注释:
  质疑刑事和解”.宜宾新闻网.2008-4-5.
  陈光中.刑事和解再探.中国刑法学杂志.2012(2).3.
  《刑事诉讼法》第206条:人民法院对自诉案件,可以进行调解;自诉人在宣告判决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但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不适用刑事调解。
  《刑事诉讼法》173条第2款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做出不起诉决定。
  第277条规定:下列公诉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自愿和解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和解。一、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处三年以下刑罚的;二、除渎职罪以外的可能判处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五年以内曾经故意犯罪的,不适用本章的程序。
  赵梓霖.比较法视野下的刑事和解:争議及辨析.石家庄经济学院学报.第34卷第1期.
  赵运恒.律师在刑事和解中的角色.中国刑事杂志.2012(3).
  参考文献:
  [1]卢希起,陈忠林.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研究.刑事法学博士文库出版社.2008.
  [2]蔡枢衡.中国刑法史.中国法制出版社.2005年版.
  [3]刘东根.犯罪被害人地位的变迁及我国刑事立法的完善.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2007(2).
  [4]宋英辉,何挺.我国刑事和解制度的基本构想.人民司法.200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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