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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近年来,随着考试作弊行为入罪,有效遏制了作弊现象的发生,但“逢进必考”的社会现象导致考试作弊屡禁不绝,更是催生了一个新的考试作弊领域——驾照考试作弊。部分学员面对不断增大的考试难度,指望“走捷径”,驾校教练、考场工作人员利用身份便利谋取不义之财,一些不法分子也从中觅得“商机”想大发横财,购买作弊专用设备提供“技术支持”。本文通过对驾照领域考试作弊原因进行分析,并提出对策建议,以期此类考试更加规范。
关键词:驾照领域;考试;作弊
一、原因分析
一是教练充当中介助推形成驾照考试作弊链。驾照替考等作弊行为的背后是一串利益链,学员为了获取资格而请人替考,教练由于人情所托、利益驱使、法律意识淡薄易于不法分子勾结,里应外合共同作弊。如某院办理的犯罪嫌疑人戚某某、刘某某、袁某某涉嫌组织考试作弊罪一案中,三方达成合作协议,由戚某某提供作弊设备并负责培训如何使用、教练刘某某和袁某某负责介绍想作弊的考生,戚某某分別向刘某某、袁某某收取作弊费3000元、3500元。其间,刘某某介绍马某、王某等7名学员、袁某某介绍郑某给戚某某,马某、郑某在戚某某的帮助下通过驾考科目一考试,刘某某收取马某6000元,获利3000元,袁某某收取郑某4000元,获利500元。
二是考场工作人员利用身份作掩护暗箱操作。部分驾校尤其是基层驾校,因为资金、规模等限制,基础设施建设不规范、防作弊设施配备不齐全,同时部分考场工作人员借助身份上的特殊优势,加之考试中心监管不到位,为考场工作人员进行权力寻租提供了可能性。如某院办理的犯罪嫌疑人涉嫌刘某某、王某某、热某某、吴某某等人涉嫌组织考试作弊罪一案中,伊犁汽车城察县考试中心业务员刘某某、工作人员王某某,察布查尔县润胜驾校科目三考场负责人吴某某、安全员热某某伙同北京精英智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伊犁片区负责人程某某、技术人员杜某、陈某、员工刘某某,由程某某等公司人员在考务中心考场部分电脑内安装远程控制软件、刘某某负责将程某某安排的驾考科目一作弊学员分配到安装远程控制软件的电脑、王某某负责在机房通过远程控制软件代替考试的方式,帮助作弊学员通过考试。同时,程某某、杜某等还伙同吴某某、热某某多次以修改替换科目三考试车辆电脑系统参数、屏蔽科目三考试监控软件对扣分项目的监控的方法,帮助韦某、热某、克某等多名驾考科目三作弊学员通过考试。
三是假证件泛滥为犯罪主体偷梁换柱提供便利。驾照是每个驾驶员必须具备的资格证,而身份证验证又是替考人员进入考场的必经程序。正是市场对假证的旺盛需求推动了“假证经济”的迅速发展,屡禁不止。同时,因为制假的低成本高收益驱使一些不法分子铤而走险。如某院办理的犯罪嫌疑人蔡某某、林某某涉嫌组织考试作弊罪一案中,方某某、李某某等被替考人员将身份证正反面信息通过微信发给蔡某某,蔡某某转发给林某某,林某某再将照片通过微信发给制假人员,让他制作成身份证照片是替考人、基本信息是被替考人的假身份证,每张支付100-200元。
二、对策建议
一要加大打击力度。组织者、替考者、被替考者、假证制作者等构成了组织考试作弊的产业链,不仅要对组织者从重打击,对其他参与者也不要手软。通过判例发现,对替考者、被替考者司法实践中多数判处缓刑并处罚金,甚至单处罚金,这种判罚力度无法遏制考试作弊的不正之风。
二要加强行业监管。驾校要对教练从严管理,对发现有教练充当考试作弊中介的,要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并解除合同,相关部门要剥夺其教练资格并计入诚信管理档案;车管所要规范、从严验证考生身份,有条件的地方要实行人脸识别、指纹比对验证,同时要加强考场工作人员的管理,防止发生考官利用身份、职务便利代人替考。
三要加强法治宣传。组织考试作弊罪、替考罪等虽已入刑,但仍然有部分教练、学员茫然不知,停留在一般违法的观念中,建议开展“法治巡讲进驾校、进考务中心”活动,向教练、学员及驾校、考务中心工作人员宣传法律知识,充分认识作弊替考的严重法律后果,引导树立正确的考试观。
作者简介:
蔡旭(1989.2——),福建尤溪人,沙县人民检察院,副主任科员,大学本科,研究方向:刑法学。
林廷晹(1990.12——),福建永安人,沙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助理,大学本科,研究方向:刑法学。
关键词:驾照领域;考试;作弊
一、原因分析
一是教练充当中介助推形成驾照考试作弊链。驾照替考等作弊行为的背后是一串利益链,学员为了获取资格而请人替考,教练由于人情所托、利益驱使、法律意识淡薄易于不法分子勾结,里应外合共同作弊。如某院办理的犯罪嫌疑人戚某某、刘某某、袁某某涉嫌组织考试作弊罪一案中,三方达成合作协议,由戚某某提供作弊设备并负责培训如何使用、教练刘某某和袁某某负责介绍想作弊的考生,戚某某分別向刘某某、袁某某收取作弊费3000元、3500元。其间,刘某某介绍马某、王某等7名学员、袁某某介绍郑某给戚某某,马某、郑某在戚某某的帮助下通过驾考科目一考试,刘某某收取马某6000元,获利3000元,袁某某收取郑某4000元,获利500元。
二是考场工作人员利用身份作掩护暗箱操作。部分驾校尤其是基层驾校,因为资金、规模等限制,基础设施建设不规范、防作弊设施配备不齐全,同时部分考场工作人员借助身份上的特殊优势,加之考试中心监管不到位,为考场工作人员进行权力寻租提供了可能性。如某院办理的犯罪嫌疑人涉嫌刘某某、王某某、热某某、吴某某等人涉嫌组织考试作弊罪一案中,伊犁汽车城察县考试中心业务员刘某某、工作人员王某某,察布查尔县润胜驾校科目三考场负责人吴某某、安全员热某某伙同北京精英智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伊犁片区负责人程某某、技术人员杜某、陈某、员工刘某某,由程某某等公司人员在考务中心考场部分电脑内安装远程控制软件、刘某某负责将程某某安排的驾考科目一作弊学员分配到安装远程控制软件的电脑、王某某负责在机房通过远程控制软件代替考试的方式,帮助作弊学员通过考试。同时,程某某、杜某等还伙同吴某某、热某某多次以修改替换科目三考试车辆电脑系统参数、屏蔽科目三考试监控软件对扣分项目的监控的方法,帮助韦某、热某、克某等多名驾考科目三作弊学员通过考试。
三是假证件泛滥为犯罪主体偷梁换柱提供便利。驾照是每个驾驶员必须具备的资格证,而身份证验证又是替考人员进入考场的必经程序。正是市场对假证的旺盛需求推动了“假证经济”的迅速发展,屡禁不止。同时,因为制假的低成本高收益驱使一些不法分子铤而走险。如某院办理的犯罪嫌疑人蔡某某、林某某涉嫌组织考试作弊罪一案中,方某某、李某某等被替考人员将身份证正反面信息通过微信发给蔡某某,蔡某某转发给林某某,林某某再将照片通过微信发给制假人员,让他制作成身份证照片是替考人、基本信息是被替考人的假身份证,每张支付100-200元。
二、对策建议
一要加大打击力度。组织者、替考者、被替考者、假证制作者等构成了组织考试作弊的产业链,不仅要对组织者从重打击,对其他参与者也不要手软。通过判例发现,对替考者、被替考者司法实践中多数判处缓刑并处罚金,甚至单处罚金,这种判罚力度无法遏制考试作弊的不正之风。
二要加强行业监管。驾校要对教练从严管理,对发现有教练充当考试作弊中介的,要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并解除合同,相关部门要剥夺其教练资格并计入诚信管理档案;车管所要规范、从严验证考生身份,有条件的地方要实行人脸识别、指纹比对验证,同时要加强考场工作人员的管理,防止发生考官利用身份、职务便利代人替考。
三要加强法治宣传。组织考试作弊罪、替考罪等虽已入刑,但仍然有部分教练、学员茫然不知,停留在一般违法的观念中,建议开展“法治巡讲进驾校、进考务中心”活动,向教练、学员及驾校、考务中心工作人员宣传法律知识,充分认识作弊替考的严重法律后果,引导树立正确的考试观。
作者简介:
蔡旭(1989.2——),福建尤溪人,沙县人民检察院,副主任科员,大学本科,研究方向:刑法学。
林廷晹(1990.12——),福建永安人,沙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助理,大学本科,研究方向:刑法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