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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有深入研究刑事诉讼结构组成部分之间互动关系形成的机理,才能够制定出理性的符合我国刑事司法实践的法来。当前我国刑事诉讼结构存在着侦查本位化、辩争权相对较弱、审判权缺失等诸多问题,无法充分实现保障人权的诉讼要求。只有在刑事诉讼中去除诉讼侦查化,实现控审分离、控辩平等、确保审判中立,能最大限度地发挥其制度理性的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