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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载,湖南省益阳市原市委书记马勇干预命案致重罪轻判一案牵出系列司法腐败案,12名被告人被送上法庭,包括益阳市公检法9名公职人员、两名律师及命案被告人的父亲。这是一个典型的领导干部干预司法、司法人员徇私枉法的案件。这种领导示意、公检法和律师一条龙服务的案件虽不多见,但也不是孤例,反映出司法实践中深层次的问题。
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社会公众对司法公正抱有巨大的期待。在本轮全面深化改革中,首当其冲的司法体制改革就是冲着确保司法公正、防止冤假错案的终极目标来开展的。从湖南益阳的司法腐败系列案中,我们可以非常清晰地看到,究竟是哪些因素在影响着司法公正。
首先是程序和制度的缺失。益阳司法腐败案显示,认定犯罪嫌疑人检举立功缺少制度规范,刑事案件审级管辖权限不严,审判委员会议事规则和检察机关审判监督缺少刚性,都是造成案件重罪轻判的重要因素。
制定具体、严密的程序法和各类办案制度是为了保证公民的权利和国家机关的职权得以实现或行使,公民和国家机关的义务和责任得以履行。缺少了程序法和办案制度的刚性约束,司法公正就容易成为一纸空文。所以,这次司法体制改革特别突出对办案程序和制度的设计,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要求,建立、完善司法管理体制和司法权力运行机制,规范司法行为,加强对司法活动的监督,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在司法实践中,类似益阳司法腐败案中的问题不是孤例,检举立功的认定,审级管辖的决定,审判委员会的议事,检察机关的监督,都缺少具体明确的规定,缺少刚性条款,给干预司法和徇私枉法留下了可能的空间。所以,完善诉讼制度任重道远。我们不仅要修改和完善刑事诉讼法,而且要配套细化办案制度规定,把刑事诉讼法的具体条文落到实处,让徇私枉法者无空子可钻,让人民群众看得见公平正义的实现。
其次是执行力的缺失。任何程序和制度都不可能做到完美无缺,任何程序和制度都需要人来执行。所以,执行力是确保司法公正的极其重要的环节。没有执行力,再多的程序和制度都是空谈。
不可否认,我们在司法实践中都见过失职甚至渎职的警官、检察官、法官,见过一团和气、得过且过、不敢或不愿承担责任或追究责任的领导干部,这才是影响司法公正的最大问题。即便按照现行的司法制度,绝大部分错案也是可以发现和制止的。但这些错案却实实在在地发生了,就像益阳司法腐败案那样。正如我在几个月前谈到四川阆中法院召开公判大会时说的,“如果我们的法官、检察官只知道抱怨司法环境而不去努力改善这个环境,如果我们的法院、检察院只会幻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而没有勇气去做那么一点点维护公平正义的尝试,那么我们的依法治国和司法体制改革才是真的没希望了!”不敢坚守自己的职责,不敢坚持依法办案,没有坚定的执行力,是比程序和制度缺失更可怕的问题。
最近在媒体上看到,“追责”两个字的出现频率很高。司法机关都在完善责任制,建立追责制度,但却很少见到像益阳司法腐败案这样追责的案例。建立责任制当然重要,但更重要的是责任制的落实和执行。从司法实践来看,很多错案的责任是很明显的,但要追究责任时往往下不去手,造成责任制束之高阁,难以落实。这种执行力的缺失让所有的法律程序和制度成为一纸空文,对于司法公正来说是致命的。
我相信,益阳司法腐败案的查处将有助于刑事诉讼程序和制度的完善,有助于司法公正执行力的强化,使公平正义从美好的愿望变成看得见摸得着的现实。(文丨劳月)
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社会公众对司法公正抱有巨大的期待。在本轮全面深化改革中,首当其冲的司法体制改革就是冲着确保司法公正、防止冤假错案的终极目标来开展的。从湖南益阳的司法腐败系列案中,我们可以非常清晰地看到,究竟是哪些因素在影响着司法公正。
首先是程序和制度的缺失。益阳司法腐败案显示,认定犯罪嫌疑人检举立功缺少制度规范,刑事案件审级管辖权限不严,审判委员会议事规则和检察机关审判监督缺少刚性,都是造成案件重罪轻判的重要因素。
制定具体、严密的程序法和各类办案制度是为了保证公民的权利和国家机关的职权得以实现或行使,公民和国家机关的义务和责任得以履行。缺少了程序法和办案制度的刚性约束,司法公正就容易成为一纸空文。所以,这次司法体制改革特别突出对办案程序和制度的设计,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要求,建立、完善司法管理体制和司法权力运行机制,规范司法行为,加强对司法活动的监督,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在司法实践中,类似益阳司法腐败案中的问题不是孤例,检举立功的认定,审级管辖的决定,审判委员会的议事,检察机关的监督,都缺少具体明确的规定,缺少刚性条款,给干预司法和徇私枉法留下了可能的空间。所以,完善诉讼制度任重道远。我们不仅要修改和完善刑事诉讼法,而且要配套细化办案制度规定,把刑事诉讼法的具体条文落到实处,让徇私枉法者无空子可钻,让人民群众看得见公平正义的实现。
其次是执行力的缺失。任何程序和制度都不可能做到完美无缺,任何程序和制度都需要人来执行。所以,执行力是确保司法公正的极其重要的环节。没有执行力,再多的程序和制度都是空谈。
不可否认,我们在司法实践中都见过失职甚至渎职的警官、检察官、法官,见过一团和气、得过且过、不敢或不愿承担责任或追究责任的领导干部,这才是影响司法公正的最大问题。即便按照现行的司法制度,绝大部分错案也是可以发现和制止的。但这些错案却实实在在地发生了,就像益阳司法腐败案那样。正如我在几个月前谈到四川阆中法院召开公判大会时说的,“如果我们的法官、检察官只知道抱怨司法环境而不去努力改善这个环境,如果我们的法院、检察院只会幻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而没有勇气去做那么一点点维护公平正义的尝试,那么我们的依法治国和司法体制改革才是真的没希望了!”不敢坚守自己的职责,不敢坚持依法办案,没有坚定的执行力,是比程序和制度缺失更可怕的问题。
最近在媒体上看到,“追责”两个字的出现频率很高。司法机关都在完善责任制,建立追责制度,但却很少见到像益阳司法腐败案这样追责的案例。建立责任制当然重要,但更重要的是责任制的落实和执行。从司法实践来看,很多错案的责任是很明显的,但要追究责任时往往下不去手,造成责任制束之高阁,难以落实。这种执行力的缺失让所有的法律程序和制度成为一纸空文,对于司法公正来说是致命的。
我相信,益阳司法腐败案的查处将有助于刑事诉讼程序和制度的完善,有助于司法公正执行力的强化,使公平正义从美好的愿望变成看得见摸得着的现实。(文丨劳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