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司法去行政化的对策

来源 :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dreamastlxy
下载到本地 , 更方便阅读
声明 : 本文档内容版权归属内容提供方 , 如果您对本文有版权争议 , 可与客服联系进行内容授权或下架
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1司法经费的保障机制
  要解决我国的司法行政化问题,就必须建立一种恰当的制度机制切断资源供给部门对司法机关的控制和影响,使司法机关从根本上摆脱对行政机关的依附关系。学界认为关于司法预算和编制独立的问题存在以下几种方案:第一、全国所有法院的经费由中央财政支付、预算编制由最高人民法院负责,预算草案送政府协调后,不得减少或推翻,直接由立法机关审议和批准,由国务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执行。第二、全国法院的业务经费由中央支出,行政经费由地方支出。第三、根据法院所承担的地方司法事务和中央司法事务的多少,确定预算比例,分别支出。第四、以省和中央两级供给作为过渡方式。笔者认为,第一种方案比较符合我国的国情。从各国经验和我国司法和行政的现实关系来看,将司法经费的供给改由中央财政统一拨付,显然有利于彻底切断地方司法机关与同级政府之间的直接利益关系,使司法机关获得真正经济上的独立,这就为解决我国的司法行政化问题提供了经济保障。
  2司法机构内部管理体制的改革
  严格限制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案件的启动程序和案件数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案件程序的启动应集中在合议庭手中,只有当合议庭开庭审理并且评议后,认为难以作出决定的,才有权将案件提请院长决定提交上审判委员会讨论。院长、庭长无权单独启动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案件的程序。同时,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案件必须限定在:重大、疑难、复杂、的案件范围之内。并对重大、疑难、复杂的含义作出尽可能明确的司法解释,进而逐步减少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案件的数量。
  因此,司法行政化问题的解决要求法院之间原有的行政性关系应当予以消解,各级法院真正形成各自独立的司法审判机构。每一个法院均应向法律负责,而不是向上级法院负责。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的监督只能通过上诉制度来实现。
  3精英化的法官选任及保障制度
  司法的现代化离不开高度职业化的法律家群体的支撑,法律家是指经过专门训练的职业化的专门人士。他们的语言、知识思维、技能以及伦理都与普通人不同。他们是具备了一定职业资质的人。韦伯说:“倘若没有有学识的法律专家决定性的参与不管在什么地方,从来未曾有过某种程度在形式上有所发展的法”。法官的高素质保证了司法裁判的高质量。如果有了这样一支高素质的法官队伍,那么审批制和审判委员会制度自然就没有了存在的理论根据,而我们讨论的司法行政化问题也就相应容易解决了。可见,职业化、精英化的司法队伍在法治进程中的作用是不容忽视的。这就决定了有关司法官遴选制度的重要性,以法官选任制为例在我国的法治发展中法官遴选制度的重要性长期未受到应有的重视。这一点从我国与法治发达国家的法官在质量上的差异便可以获得说明,西方国家对法官的选拔和考核是非常严格的,普通法国家历来强调法官必须由富有经验且道德学问优秀的人士来担任,法官的特点是:年长、经验、精英、大陆法国家虽不像普通法国家那样要求法官必须是年长的富有经验的,但更注重法官的专业知识的训练大陆法国家都设置了法官从业资格考试或司法考试。这些考试十分严格,录取比例很低,并且在考试合格后还必须经过一定时期的培训才能出任法官。如此苛刻的考试制度使那些幸存者的法律专业水平有了可靠的保证,同时也使法官意识到自身的使命既是一种巨大的荣誉,也是来之不易的,从而自觉严格依法办事消灭司法腐败。
  4法官的物质待遇保障制度
  法官的物质待遇保障制度包括在职的高薪制和优厚的退休待遇制等。这项制度设定的初衷是为了使法官生活待遇稳定和优越,以便维护法官应有的尊容。过着体面的生活,从而避免司法过程中的贪赃枉法、徇私舞弊等现象的出现,高薪制在法治发达国家中普遍得到了确立,我国目前尚没有实行这一制度在法官薪俸方面我国法官的工资实际上是比照国家公务员的统一标准支付的,法官并不属于高收入职业。然而,法官是一个专业化很高的职业群体,法官的物质待遇应与法官崇高的社会地位相适应。从法治发展的内在要求来看,寻求一个高素质的法律家群体是各国法治发展的共同规律,而高薪制则构成了这个群体发育的一个充分条件,特别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高薪制是吸引人才的一般机制,可以说,高薪未必能养廉,但是,不高薪一定养不了廉。因此,从我国法治发展的大局出发,实行法官高薪制是势在必行的事情。
  由于法官的物质待遇保障制度很完善特别是法官在退休后仍可获得优厚的退休金,从而可以解除其后顾之忧,有助于其在职时保持公正廉洁。所以,我国应该借鉴西方国家的一些有益的经验,如高薪制和退休金保障制度等做法。但在实践中,我国法官的数量过于庞大,素质又参差不齐。因此法官的物质待遇保障制度必须与严格的法官遴选制度同时启动才能获得成效
  5公民法律信仰的培育
  法律信仰是指坚信法律之中蕴涵着人类的价值,坚信法是走向真、善、美的桥梁坚信法能够,至少是部分地,决定社会前途和人类的命运,坚信法之于人有如生命般重要,人类历史上,凡是主张法治的国家和民族。在推进法治化的进程中,都不遗余力地弘扬法的精神,提升民众的法律信仰,使法治精神作为人们对法律现象的价值把握的理性沉淀,内化为个人的认识、动机、情感、态度和组织的目标取向上,使社会公众以强烈的主人翁的独立意识和自觉意识主动地投身于法治化進程。使法治成为全体社会公众共同参与的一项正义事业正是在这种精神氛围中,法律与人的内在需求达到了最大限度的从内容到形式的一致。法律成为人性的一部分,法和人在本质上达到了某种契合和同一,正如卢梭曾经所说过的。一切法律之中最重要的法律,既不是铭刻在大理石上也不是铭刻在铜表上,而是铭刻在公民的内心里,它形成了国家的真正宪法,它每天都在获得新的力量,当其他法律衰老或消亡的时候它可以复活些法律或代替那些它可以保持一个民族的创制精神。
其他文献
李贽与福柯都对压抑人自身向度的“物”进行了批判,他们针对的对象其实就是理性与“普世真理”的敲诈和监禁。理性与真理在历史上的运作就是要将人的自然向度都压抑得悄无声患
目的探讨在临床输血时对受血者进行Rh血型筛查的意义、必要性及Rh阴性患者的输血问题。方法用长春博德生物技术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RhD(IgM)血型定型试剂对本院6年来的备血者进
摘 要:涂尔干,又名埃米尔·迪尔凯姆,法国犹太裔社会学家、人类学家。他的影响主要集中于社会学领域,是当之无愧的现代社会学的开拓者。在刑罚理论中,涂尔干采用新的视角,认为严重侵犯一个社会的集体意识的行为,都是应该受到明文制定的惩罚的压制。国家是集体意识的捍卫者,侵犯国家权力即是侵犯集体意识,由此把集体意识与刑罚联系起来。刑罚的实质也就是集体意识的表达。  关键词:涂尔干;刑罚;集体意识  一、刑罚的
RNA干扰是真核生物界普遍存在的、由dsRNA引发的转录后水平的基因沉默,它具有高效、特异、持久和多样性等特点,以短干扰RNA(siRNA)为模板介导的特异性降解可阻断相应基因的表达。
目的对自建检测系统与配套检测系统进行方法学比对和偏倚评估,为实验室检验结果的可比性提供数据。方法参考美国临床实验室标准化研究院(CLSI)的EP9-A2文件,以罗氏试剂、cfas校准
摘要:交通肇事罪与危险驾驶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过失致人重伤死亡罪等犯罪密切相关,其界限比较模糊,导致司法实践中罪名裁定的混乱,因此必须理清它们之间的关系,以正确定罪量刑,真正实现罪刑法定,罚当其罪,维护法律适用的统一。  关键词:交通肇事罪;危险驾驶罪;过失犯罪;重大责任事故罪  我国《刑法》第133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
检验医学传统的各种尿蛋白检测方法具有相当的局限性,难以系统、全面地分析蛋白尿的类型。近年来,建立了十二烷基磺酸钠-琼脂糖凝胶(SDS-AGE)电泳技术,进行非浓缩尿蛋白电泳对尿液
摘 要:《刑法修正案(八)》关于危险驾驶罪的规定,仅具体描述了该罪客观方面的内容,却未明确规定该罪主观方面的相关内容,而这也是刑法理论与实务界争议最激烈的地方。因此,有必要从刑法理论上对危险驾驶罪主观方面的相关问题加以分析,以期裨益于司法实践。  关键词:危险驾驶;主观罪过;故意;过失  在司法实践中,主观罪过的认定往往影响定罪量刑,《刑法修正案(八)》第二十二条规定了在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交通肇事
摘 要:为维持良好的市场运行秩序,我国于2008年出台《反垄断法》,以期通过该法规范市场结构和市场主体行为.实践证明,这部法律对我国的经济发展确实发挥了重要作用.然而,由于我国《反垄断法》在私人执行制度方面规定得比较模糊,在实践中缺乏可操作性,使反垄断法执法力度不足.因此,必须从反垄断法私人执行主体、程序、赔偿等方面着手,建立切实可操作的反垄断法私人执行制度,提高《反垄断法》的实效性.本文通过论述
沙眼衣原体与人类疾病关系密切。且目前已成为许多国家和地区常见的性传播疾病病原体。日益引起人们的重视。对其进行检测的技术也在不断进步。诊断除了发展各种核酸扩增技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