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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决策层开始对农村土地流转与农业经营重视。根据十八届三中全会的会议精神,我国将越来越重视三农及农村土地流转的规范化。土地流转制度不仅关系农民和各个经济主体利益,更是牵扯到一国政治稳定与经济发展。本论文结合了蚌埠市土地流转动因及现状,分析了当前土地流转过程中的问题,阐述了农村土地流转对经济社会的影响,望有助于全国经济社会的蓬勃发展。
关键词:农业经营;农村土地流转;安徽省蚌埠市;经济
中图分类号:F32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5)007-00000-02
前言
“户户粮油棉、家家小而全”的小农经济可以实现农民的温饱,但难以实现农村的全面小康和农业的现代化目标。“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这架80年代制造的国产引擎再也无法加速中国农村经济发展的列车,农村发展步入“疑无路”的窘境,而与此同时,上世纪末悄然兴起的农村土地流转则又愈演愈烈,给中国农民带来了“柳暗花明又一村”的希望。国家发展的根基是经济建设,现如今“三农”已是经济建设不得不面对的问题之一,“三农”问题的核心是农民,而农民问题的根本又是土地。土地是国之根本,而农村土地流转是加快农业产业结构调整,促进农業规模经营,实现农业资源持续高效利用,从而增加农民的收入,推进国民经济的稳步快速发展。
一、农村土地改革的背景及概念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确立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实现了集体土地所有权和农户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分离,使农民获得了土地的剩余索取权,极大地改善了农地的配置效率,让我国农村的社会总产值显著增加。可是,随着我国工业化进程的加快和整个国民经济的高速增长,“规模化、专业化、市场化”才是农业经营的未来发展形势。所以,决策层对农业经营模式以及农村土地流转高度重视。中国共产党第十七届中央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听取和讨论了胡锦涛受中央政治局委托的工作报告,会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的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文件指出:按照依法自愿有偿原则,允许农民以转包、出租、互换、转让、股份合作等形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不得改变土地集体所有性质,不得改变土地用途,不得损害农民土地承包权益;现有土地承包关系要保持稳定并长久不变[1]。2004年,国务院颁布《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其中关于“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依法流转”的规定,强调“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村庄、集镇、建制镇中的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依法流转。”土地流转是指权利主体把土地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其他主体的行为。所谓农村土地流转是指农村家庭承包的土地通过合法的形式,保留承包权,将经营权转让给其他农户或者经济组织的行为[2]。现阶段,我国农村土地流转的主要方式有互换、租赁、入股(亦称“股田制”或股份合作经营,是指在坚持承包户自愿的基础上,将承包土地经营权作价入股,建立股份公司。在土地入股过程中,实行农村土地经营的双向选择,农民凭借土地承包权可拥有公司股份,并可按股分红。)、转让(指农户将承包的部分或全部土地使用权连同承包权一起转让给第三者,终止原土地承包关系,由新承包方履行土地承包的权利和义务。)、转包(指农民将承包的部分或者全部土地使用权,在一定期限内转包给第三者,原土地承包关系不变,接包方向转包方交付一定的转包金或者承租双方商定其他条款。)等形式[3]。
二、我国农村土地流转的发展进程
农村土地流转制度在我国是一项非常重要的制度安排,一方面它能解放农村的劳动力,目前在农村,很多青壮年选择去城市务工打拼,土地租赁出去不但可以加大土地的利用率,为农民带来额外的收入,而且他们还能为城市的建设出一份力,从而也加快了经济的发展。另一方面还能对农村的规模化经营进行促进,改变中国小农经营以及农业低效率、低水平发展的经济模式。
新中国成立之初,政府在全国范围内实行土地改革,将原本集中在地主手里的土地进行重新集中,再按照农户的家庭人数和经济状况进行重新分配。1950年,我国首次颁发《土地改革法》,该法律规定了我国农村土地归农户私有,土地所有者有买卖、交易、出租、抵押等各项权利。1954年我国第一部《宪法》规定,农村和城市的土地都是私有的,后来又因为国家社会公共事业的要求,对原来的土地进行征收和征用,也让原来土地所有者享有经济利益补偿。1955年,随着农村进行社会主义改造的进行,一家一户的小农经济变成集体经济,建立了相互合作的社会关系,对象之间可以共享资源、用具等必需的生产资料。1956年6月,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的《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示范章程》,章程中第三章规定了入社农民必须将私有土地转化成合作社集体所有[4]。1962年,在《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草案》中进一步进行规定,宅基地归“生产队所有”,并且禁止原本允许的他项权利,在宅基地的界定上,草案规定宅基地上建造的房屋归农民私有,可自由买卖和出租。1978年,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需要对农村产权进行重新分配,安徽小岗村18位村民签订“大包干”的生死状,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1982年,我国《宪法》重新明确城市土地归国家所有,农村土地归集体所有[5]。1990年5月,国务院颁布《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进一步明确了土地使用权的协议、招标和拍卖的出让方式。1999年,安徽省芜湖市进行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试点改革[6]。2002年5月,中央政府出台了“十一号令”,大力推行“招拍挂”制度,规定商品住宅、金融、办公等各类经营性用地、必须以招标、拍卖或挂牌方式出让,同时禁止经营性用地采用协议出让的方式。通过国家一系列政策的出台,随后土地市场开始规范,并且迅速发展开来。
三、土地流转的特点及作用
通过土地流转可以将土地集中管理,促进适度的规模经济,提高劳动生产率,促进农业的发展。目前,农村土地实行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是农村改革的基础和前提,它使广大农民拥有了土地,提供了稳定的收入,促进了农村生产力的发展。可是农村土地流转却是一直没有停止过,特点有如下[8]:流转形式多样化、流转规模加大、步伐加快、土地流转地域扩大化、土地流转的使用方向及主体多元化、土地流转途径正规化。 土地流转的根本作用在于,因为可以流转,有了公开的交易平台,竞价者多了,参与者多了,信息对称了,就实现了农村一切要素的价值发现、价值实现和价值增值的功能,对于经济的发展起着很大的促进作用。
四、安徽省蚌埠市土地流转现状及取得的经济成效
(一)蚌埠市作为全省大市,调查数据如下
市民收入来源主要以务工为主,即以副业为主农业为辅占了51%,纯农业占了17%,纯非农业占19%,还有就是以农业为主副业为辅占了13%。蚌埠市农民收入水平在3000元以上的占13.7%,1500--3000的占34.4%,800--1500的占37.9%,800元以下的占13.7%。蚌埠市市民对土地流转方面的法律也了解不多,据了解他们对法律非常了解的只3%,有一定了解的占19%,而没有了解的占78%。蚌埠市农民有51%的人家存在土地流转而49%的人家都没有流转的土地。对于那些有流转土地的人家,他们的土地流转原因我们也做了调查,其中政府因数占了82%,进城务工的占5%,认为自己不划算的占1%,其他占12%。蚌埠市的土地流转对象中有64%的是政府,15%是专业大户,有7%为亲戚,12%为同村其他人,有2%为农民专业合作社。蚌埠市的土地流转形式有转让71%,出租占26%,转包占9%,土地股份合作占4%,互换占3%。蚌埠土地流转方式有口头协议占26.72%,签订合同占31.89%,第三方委托占0.86%,委托流转占0%,村委会引导或者強制占36.20%,其他占4.31%。在蚌埠市有30%的市民对土地流转结果满意,有70%的市民不满意。蚌埠市民在土地流转后获得证书的占3%,没有的占86%,不知道的占11%。在蚌埠有26%的人认为土地流转好处大些,有54%的人认为坏处大,有20%的人认为影响不大。以上为我们此次调研的数据分析,其中也反映了很多有用的信息。1.近几年土地流转速度加快,但是土地流转期限有限,从安徽省凤阳县小岗村实行包产到户开始,第一轮土地承包的承包期限是15年。随着第一轮土地承包期限到期,从1998年开始,第一轮土地承包把承包期限延长至30年。到现在,很多土地的承包剩余期限还有20年左右[9]。2.土地流转规模不足,主要在农户与农户之间进行。3.总体流转规模偏低,省际间流转规模有差异。4.土地流转价格不断提高,农村土地价格通常是以土地预期纯收益资本化来取的,受农业劳动生产率、资本收益的滞后分布和社会收入分配影响。[10]这几年,安徽省蚌埠市农业劳动生产率提高,土地流转价格也随之提高。5.土地流转引发的纠纷持续不断。6.部分农户对流出土地质量不够关注,破坏性流转现象突出。7.土地流转规范性以及满意度不足
(二)蚌埠市农村土地流转取得的经济成效
从以上数据可以看出在农民流转出承包土地之后,农户有了比较稳定的收入来源,将自己从土地的耕作中转移出来,从事二、三产业或外出务工。同时,通过土地流转,吸引工商民营经济投资农业,给农村劳动力提供了就近打工的机会,从而促进了农村的经济发展。随着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农村土地流转日趋规范且流转规模逐步扩大,对推动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作用日益明显,并取得了初步成效,一是促进了适度规模经营。通过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方式,有效地解决了保护农民利益与土地适度集中的矛盾,促进了农业产业化的发展。二是优化了农业生产结构,提高了土地经济效益。三是促进了农村劳动力转移,为城市的经济建设带来了大量的劳动力,四是推动了现代农业发展,改善了农户的收入来源,提高了农户的生活质量。通过土地流转,为加快农业产业化发展提供了充足的土地资源,较好地解决了农户各自经营、管理不便、机械化程度不高,难以形成规模效应等问题。
五、土地流转对当今国民经济的影响
近三十年来,中国农村用廉价的劳力、廉价的土地、廉价的资源、还有廉价的资金支持了中国新一轮的工业化与城市化。中国农村近三十年来一直是存贷顺差,大量向城市“输血”。农民融资难,有人认为是农业的弱质性和农户的特质性造成的,我们认为这种分析对农村不公正。其实城市、工业拥有的有些抵押物,其资产质量相比农村,质量是不高的,信用是不安全的。而农村呢,农民所拥有的土地、山林、水域、宅基地、荒山荒坡荒滩,过一百年也不会贬值,随着其日益稀缺,只会日益增值。金融机构将农户的信用风险评估很高是现行制度安排的结果。如果农村的全部要素可依法进行流转,依法抵押,它的总体金融风险比城市、工业还安全。可见流转有助于创新整个农村的金融环境,有助于解决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瓶颈制约。流转将成倍扩大中国的内需,中国内需的潜力在农村,中国的财富在资源。如果将中国的一切资源资产化、资本化、流动化、市场化,将使用、占用、利用和征用有偿化,中国的经营性资产将增加百万亿。如果将农村农民拥有的土地、水域、山林、宅基地等用益物权和农民房产资产化、资本化,和城市的同类资源同产同权同价同市流动,中国的国内生产总值将成倍增加,这种增加比楼市股市泡沫化虚高的资产实在得多,是对真实存在的社会财富的认可,是社会整体福利的实际提升。
六、结束语
从对蚌埠市的土地流转的实地调研中,可以发现蚌埠市的土地流转还处于起步阶段。土地流转的规模还比较低,规模主体竞争力较弱的问题。而这些问题的形成是和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情况息息相关的,正如前文所述,农村土地流转的发展不可能超越经济社会的发展水平。农村土地流转市场的成熟和完善涉及到产权制度、市场机制、社会保障、二元体制等多个问题。蚌埠市在全国来看不算富裕,经济社会发展比较落后,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和社会保障体系还不够健全,农民知识文化水平还比较落后。这些都决定了蚌埠市目前在土地流转方面其发展的形式和阶段都只能处于比较低的阶段。但是,推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推动农业产业化经营,促进农民增收是我国政府目前的一项重要任务。目前,除了继续在政策、资金、技术上采取措施,积极推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外,还需要从经济社会的各个方面入手,完善制度建设,提高经济运行质量,推动城乡一体化建设,只有这样,农村地区才能成为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的一支力量。
参考文献:
[1]陈锡文.解读十七届三中全会决定.
[2]胡建峰.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途径及途径,新兽医,2006(9):18-21.
[3]郑静波.农村土地流转——农业结构调整绕不开的话题[J].农村改革与发展,2001(1):15-19.
[4]姚灿华,谢志来,曹宏祥.推动农业适度规模经营正当时.江苏农村经济,2009(1):18-19.
[5]福建省统计局福建统计年鉴2008.中国统计出版社.
[6]姚灿华,谢志来,曹宏祥.推动农业适度规模经营正当时.江苏农村经济,2009(1):18-19.
[7]中国农经信息网福建省安徽省洛江区探索新农村土地流转模式[EB/OL].2009-8-21.
[8]范禄成.当前农村土地流转存在的问题与思索福建农业,2007(5):4-5.
[9]王小映.农村土地承包期限影响土地流转.
[10]喻瑶,段建南,金萍.影响农村土地流转价格因素分析.2009,11.
关键词:农业经营;农村土地流转;安徽省蚌埠市;经济
中图分类号:F32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5)007-00000-02
前言
“户户粮油棉、家家小而全”的小农经济可以实现农民的温饱,但难以实现农村的全面小康和农业的现代化目标。“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这架80年代制造的国产引擎再也无法加速中国农村经济发展的列车,农村发展步入“疑无路”的窘境,而与此同时,上世纪末悄然兴起的农村土地流转则又愈演愈烈,给中国农民带来了“柳暗花明又一村”的希望。国家发展的根基是经济建设,现如今“三农”已是经济建设不得不面对的问题之一,“三农”问题的核心是农民,而农民问题的根本又是土地。土地是国之根本,而农村土地流转是加快农业产业结构调整,促进农業规模经营,实现农业资源持续高效利用,从而增加农民的收入,推进国民经济的稳步快速发展。
一、农村土地改革的背景及概念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确立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实现了集体土地所有权和农户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分离,使农民获得了土地的剩余索取权,极大地改善了农地的配置效率,让我国农村的社会总产值显著增加。可是,随着我国工业化进程的加快和整个国民经济的高速增长,“规模化、专业化、市场化”才是农业经营的未来发展形势。所以,决策层对农业经营模式以及农村土地流转高度重视。中国共产党第十七届中央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听取和讨论了胡锦涛受中央政治局委托的工作报告,会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的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文件指出:按照依法自愿有偿原则,允许农民以转包、出租、互换、转让、股份合作等形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不得改变土地集体所有性质,不得改变土地用途,不得损害农民土地承包权益;现有土地承包关系要保持稳定并长久不变[1]。2004年,国务院颁布《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其中关于“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依法流转”的规定,强调“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村庄、集镇、建制镇中的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依法流转。”土地流转是指权利主体把土地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其他主体的行为。所谓农村土地流转是指农村家庭承包的土地通过合法的形式,保留承包权,将经营权转让给其他农户或者经济组织的行为[2]。现阶段,我国农村土地流转的主要方式有互换、租赁、入股(亦称“股田制”或股份合作经营,是指在坚持承包户自愿的基础上,将承包土地经营权作价入股,建立股份公司。在土地入股过程中,实行农村土地经营的双向选择,农民凭借土地承包权可拥有公司股份,并可按股分红。)、转让(指农户将承包的部分或全部土地使用权连同承包权一起转让给第三者,终止原土地承包关系,由新承包方履行土地承包的权利和义务。)、转包(指农民将承包的部分或者全部土地使用权,在一定期限内转包给第三者,原土地承包关系不变,接包方向转包方交付一定的转包金或者承租双方商定其他条款。)等形式[3]。
二、我国农村土地流转的发展进程
农村土地流转制度在我国是一项非常重要的制度安排,一方面它能解放农村的劳动力,目前在农村,很多青壮年选择去城市务工打拼,土地租赁出去不但可以加大土地的利用率,为农民带来额外的收入,而且他们还能为城市的建设出一份力,从而也加快了经济的发展。另一方面还能对农村的规模化经营进行促进,改变中国小农经营以及农业低效率、低水平发展的经济模式。
新中国成立之初,政府在全国范围内实行土地改革,将原本集中在地主手里的土地进行重新集中,再按照农户的家庭人数和经济状况进行重新分配。1950年,我国首次颁发《土地改革法》,该法律规定了我国农村土地归农户私有,土地所有者有买卖、交易、出租、抵押等各项权利。1954年我国第一部《宪法》规定,农村和城市的土地都是私有的,后来又因为国家社会公共事业的要求,对原来的土地进行征收和征用,也让原来土地所有者享有经济利益补偿。1955年,随着农村进行社会主义改造的进行,一家一户的小农经济变成集体经济,建立了相互合作的社会关系,对象之间可以共享资源、用具等必需的生产资料。1956年6月,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的《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示范章程》,章程中第三章规定了入社农民必须将私有土地转化成合作社集体所有[4]。1962年,在《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草案》中进一步进行规定,宅基地归“生产队所有”,并且禁止原本允许的他项权利,在宅基地的界定上,草案规定宅基地上建造的房屋归农民私有,可自由买卖和出租。1978年,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需要对农村产权进行重新分配,安徽小岗村18位村民签订“大包干”的生死状,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1982年,我国《宪法》重新明确城市土地归国家所有,农村土地归集体所有[5]。1990年5月,国务院颁布《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进一步明确了土地使用权的协议、招标和拍卖的出让方式。1999年,安徽省芜湖市进行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试点改革[6]。2002年5月,中央政府出台了“十一号令”,大力推行“招拍挂”制度,规定商品住宅、金融、办公等各类经营性用地、必须以招标、拍卖或挂牌方式出让,同时禁止经营性用地采用协议出让的方式。通过国家一系列政策的出台,随后土地市场开始规范,并且迅速发展开来。
三、土地流转的特点及作用
通过土地流转可以将土地集中管理,促进适度的规模经济,提高劳动生产率,促进农业的发展。目前,农村土地实行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是农村改革的基础和前提,它使广大农民拥有了土地,提供了稳定的收入,促进了农村生产力的发展。可是农村土地流转却是一直没有停止过,特点有如下[8]:流转形式多样化、流转规模加大、步伐加快、土地流转地域扩大化、土地流转的使用方向及主体多元化、土地流转途径正规化。 土地流转的根本作用在于,因为可以流转,有了公开的交易平台,竞价者多了,参与者多了,信息对称了,就实现了农村一切要素的价值发现、价值实现和价值增值的功能,对于经济的发展起着很大的促进作用。
四、安徽省蚌埠市土地流转现状及取得的经济成效
(一)蚌埠市作为全省大市,调查数据如下
市民收入来源主要以务工为主,即以副业为主农业为辅占了51%,纯农业占了17%,纯非农业占19%,还有就是以农业为主副业为辅占了13%。蚌埠市农民收入水平在3000元以上的占13.7%,1500--3000的占34.4%,800--1500的占37.9%,800元以下的占13.7%。蚌埠市市民对土地流转方面的法律也了解不多,据了解他们对法律非常了解的只3%,有一定了解的占19%,而没有了解的占78%。蚌埠市农民有51%的人家存在土地流转而49%的人家都没有流转的土地。对于那些有流转土地的人家,他们的土地流转原因我们也做了调查,其中政府因数占了82%,进城务工的占5%,认为自己不划算的占1%,其他占12%。蚌埠市的土地流转对象中有64%的是政府,15%是专业大户,有7%为亲戚,12%为同村其他人,有2%为农民专业合作社。蚌埠市的土地流转形式有转让71%,出租占26%,转包占9%,土地股份合作占4%,互换占3%。蚌埠土地流转方式有口头协议占26.72%,签订合同占31.89%,第三方委托占0.86%,委托流转占0%,村委会引导或者強制占36.20%,其他占4.31%。在蚌埠市有30%的市民对土地流转结果满意,有70%的市民不满意。蚌埠市民在土地流转后获得证书的占3%,没有的占86%,不知道的占11%。在蚌埠有26%的人认为土地流转好处大些,有54%的人认为坏处大,有20%的人认为影响不大。以上为我们此次调研的数据分析,其中也反映了很多有用的信息。1.近几年土地流转速度加快,但是土地流转期限有限,从安徽省凤阳县小岗村实行包产到户开始,第一轮土地承包的承包期限是15年。随着第一轮土地承包期限到期,从1998年开始,第一轮土地承包把承包期限延长至30年。到现在,很多土地的承包剩余期限还有20年左右[9]。2.土地流转规模不足,主要在农户与农户之间进行。3.总体流转规模偏低,省际间流转规模有差异。4.土地流转价格不断提高,农村土地价格通常是以土地预期纯收益资本化来取的,受农业劳动生产率、资本收益的滞后分布和社会收入分配影响。[10]这几年,安徽省蚌埠市农业劳动生产率提高,土地流转价格也随之提高。5.土地流转引发的纠纷持续不断。6.部分农户对流出土地质量不够关注,破坏性流转现象突出。7.土地流转规范性以及满意度不足
(二)蚌埠市农村土地流转取得的经济成效
从以上数据可以看出在农民流转出承包土地之后,农户有了比较稳定的收入来源,将自己从土地的耕作中转移出来,从事二、三产业或外出务工。同时,通过土地流转,吸引工商民营经济投资农业,给农村劳动力提供了就近打工的机会,从而促进了农村的经济发展。随着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农村土地流转日趋规范且流转规模逐步扩大,对推动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作用日益明显,并取得了初步成效,一是促进了适度规模经营。通过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方式,有效地解决了保护农民利益与土地适度集中的矛盾,促进了农业产业化的发展。二是优化了农业生产结构,提高了土地经济效益。三是促进了农村劳动力转移,为城市的经济建设带来了大量的劳动力,四是推动了现代农业发展,改善了农户的收入来源,提高了农户的生活质量。通过土地流转,为加快农业产业化发展提供了充足的土地资源,较好地解决了农户各自经营、管理不便、机械化程度不高,难以形成规模效应等问题。
五、土地流转对当今国民经济的影响
近三十年来,中国农村用廉价的劳力、廉价的土地、廉价的资源、还有廉价的资金支持了中国新一轮的工业化与城市化。中国农村近三十年来一直是存贷顺差,大量向城市“输血”。农民融资难,有人认为是农业的弱质性和农户的特质性造成的,我们认为这种分析对农村不公正。其实城市、工业拥有的有些抵押物,其资产质量相比农村,质量是不高的,信用是不安全的。而农村呢,农民所拥有的土地、山林、水域、宅基地、荒山荒坡荒滩,过一百年也不会贬值,随着其日益稀缺,只会日益增值。金融机构将农户的信用风险评估很高是现行制度安排的结果。如果农村的全部要素可依法进行流转,依法抵押,它的总体金融风险比城市、工业还安全。可见流转有助于创新整个农村的金融环境,有助于解决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瓶颈制约。流转将成倍扩大中国的内需,中国内需的潜力在农村,中国的财富在资源。如果将中国的一切资源资产化、资本化、流动化、市场化,将使用、占用、利用和征用有偿化,中国的经营性资产将增加百万亿。如果将农村农民拥有的土地、水域、山林、宅基地等用益物权和农民房产资产化、资本化,和城市的同类资源同产同权同价同市流动,中国的国内生产总值将成倍增加,这种增加比楼市股市泡沫化虚高的资产实在得多,是对真实存在的社会财富的认可,是社会整体福利的实际提升。
六、结束语
从对蚌埠市的土地流转的实地调研中,可以发现蚌埠市的土地流转还处于起步阶段。土地流转的规模还比较低,规模主体竞争力较弱的问题。而这些问题的形成是和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情况息息相关的,正如前文所述,农村土地流转的发展不可能超越经济社会的发展水平。农村土地流转市场的成熟和完善涉及到产权制度、市场机制、社会保障、二元体制等多个问题。蚌埠市在全国来看不算富裕,经济社会发展比较落后,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和社会保障体系还不够健全,农民知识文化水平还比较落后。这些都决定了蚌埠市目前在土地流转方面其发展的形式和阶段都只能处于比较低的阶段。但是,推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推动农业产业化经营,促进农民增收是我国政府目前的一项重要任务。目前,除了继续在政策、资金、技术上采取措施,积极推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外,还需要从经济社会的各个方面入手,完善制度建设,提高经济运行质量,推动城乡一体化建设,只有这样,农村地区才能成为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的一支力量。
参考文献:
[1]陈锡文.解读十七届三中全会决定.
[2]胡建峰.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途径及途径,新兽医,2006(9):18-21.
[3]郑静波.农村土地流转——农业结构调整绕不开的话题[J].农村改革与发展,2001(1):15-19.
[4]姚灿华,谢志来,曹宏祥.推动农业适度规模经营正当时.江苏农村经济,2009(1):18-19.
[5]福建省统计局福建统计年鉴2008.中国统计出版社.
[6]姚灿华,谢志来,曹宏祥.推动农业适度规模经营正当时.江苏农村经济,2009(1):18-19.
[7]中国农经信息网福建省安徽省洛江区探索新农村土地流转模式[EB/OL].2009-8-21.
[8]范禄成.当前农村土地流转存在的问题与思索福建农业,2007(5):4-5.
[9]王小映.农村土地承包期限影响土地流转.
[10]喻瑶,段建南,金萍.影响农村土地流转价格因素分析.200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