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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4)045号文件对实施个人所得税法后,与原个人收入调节税、城乡个体工商业户所得税一些政策衔接问题明确如下:一、对于按照国发[1993]79号《国务院关于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问题的通知》精神,实行工资制度改革,于1994年补发的工资,应区别不同情况征税。属于补发1993年第四季度各月的工资,应与原发工资合并计征个人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