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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编辑同志:我是某机械制造公司职工,2005年3月份,在工作时因设备故障,右手被轧伤致残,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伤残7级,停工留薪期6个月。事后,我要求公司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医疗补助金、再就业补助金等共计5万余元。公司却称我的月平均工资为500元,伤残补助金只能按个人工资标准而不是本地月平均工资标准支付。请问,公司的说法有依据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