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刑法角度分析“临时夫妻”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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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 如今“临时夫妻”已经成为了整个社会不容忽视的问题,它就像一颗定时炸弹,不仅仅挑战社会的道德风尚,还随时涉及法律问题。“临时夫妻”除涉及民事的婚姻、继承、财产纠纷等,还在一定程度上与刑事司法中的重婚产生重合。因而本文对“临时夫妻”现象进行剖析,从刑事司法角度分析现象的社会危害性,探析其与重婚罪的法律关系。
  关键词 临时夫妻 重婚罪 社会危害
  作者简介:刘然,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轻罪检察部,助理检察员。
  中图分类号:D923.9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7.01.225
  在当今的中国“临时夫妻”大多数是农民工群体,这种不正常的生活关系给临时夫妻双方都带来了沉重的心理负担。然而过多的指责与谩骂往往并不能解决问题,整个社会需要了解产生现象的原因并为他们提供解决对策。“临时夫妻”这种游走在伦理与法律边缘的现象不仅揭露出农民工艰辛的生活状态,同时也反映了背后的社会问题,如家庭破裂、家庭暴力、财产纠纷、非婚生子女等,甚至故意伤害、情杀等刑事问题。
  一、“临时夫妻”的社会情况
  (一)“临时夫妻”的缘由
  临时夫妻是对当前农民工的这种搭伙过日子这一现象的称呼,也可以说这种生活方式就是“露水夫妻”。临时夫妻主要是由进城农民工在外务工期间一起生活过日子而组成的一对对异性农民工。他们组成这样的生活方式出于各种原因,耐不住情感的寂寞、忍受不了性的饥渴、独自一人生活的高昂成本、孤独在外的举目无亲等等。
  目前,结成临时夫妻的农民工主要以已婚人员为主,迫于生计外出打工,而家中又需要有人照看,夫妻长期两地分居。他们的特点是与原来的配偶保持合法的婚姻关系,而在外务工期间与另一异性以类似夫妻的生活方式组建一个临时家庭。在节假日期间离开这个临时家庭与自己的原配偶一起生活,并且离开临时配偶的期间双方互不干扰。事实上,临时夫妻双方都明白,这个临时家庭谈不上有没有感情,并且各自也不会放弃自己原来的家庭,之所以冒着巨大的风险像夫妻一般的生活不过都是情感与生理的需求而已。
  (二)“临时夫妻”的社会危害
  临时夫妻在一定程度上满足了农民工的情感与生理的需求,这种现象透露出他们的无奈与心酸。虽然我们能够对他们的行为予以理解,但是这并不代表他们的做法是合理合法的。实际上,临时夫妻这种关系游走在法律边缘的同时,往往会造成诸多社会问题。
  首先,也是最为明显的就是破坏合法夫妻感情,造成家庭的不和睦。虽说临时夫妻的一方不会放弃自己原有的家庭,而天下间没有不透风的墙,在家的配偶总有一天会知道自己的爱人在外面的这种荒唐行为。因而夫妻间关系的恶化、情感的破裂是必然的,进而家庭的动荡也是难以避免的。
  其次,挑戰城市管理的良好秩序,造成次生社会问题。临时夫妻生活在城市中,由于双方不具有合法的夫妻关系,因此当临时配偶间产生纠纷时缺乏合法的解决途径。临时夫妻间的生活特别是性生活也缺乏计划生育与安全保护,往往导致意外怀孕、人工流产,甚至出现非婚生子的情况,不仅仅损害妇女的身体健康,还可能导致遗弃非婚生子女现象。
  最后,就是临时夫妻违反法律、影响整个社会风气。临时夫妻顾名思义双方像夫妻一样生活,那么他们就会长时间、稳定地居住在一起,这样就违背了一夫一妻制的法律精神,甚至其行为构成重婚罪。如果法律不对这种行为进行规制管理,那么长此以往就会形成一种不良风气,破坏当前的良好道德环境。
  二、重婚罪的法律规定
  (一)重婚罪的概述
  重婚罪是指有配偶而与他人结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我国法律明确规定有配偶的人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仍应按重婚罪定罪处罚。
  在民法领域,事实婚姻是指符合我国法定婚姻条件的男女,未经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便以群众公认的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情形或者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的情形。我国婚姻法规定婚姻必须经登记才有效,事实婚姻的效力在于是否补充登记。
  (二)重婚罪的法律规定
  刑法规定重婚行为的构成要件包括以下三方面:
  1.重婚行为的前婚合法有效并受法律保护。
  2.前婚尚未终止并仍在继续。
  3.在前婚存续期间,与他人登记结婚或者以夫妻名义公开同居。
  司法实践中,有合法配偶的人又与他人登记结婚或者以夫妻名义共同居住的情况,属于重婚行为毫无争议;而现实中有合法配偶的人又与异性像夫妻一样的共同生活的情形就存在争议;如果前婚是事实婚姻,除非当事人双方在符合婚姻法规定条件的下补充登记,否则其婚姻就不受法律保护,也就谈不上重婚的行为。
  (三)对于事实婚姻的分析
  当前,对于法律婚姻中又与他人存在事实婚姻的情形,存在较为明确的分歧。一部分法律人认为事实婚姻不具有法律效力,只有具有法律效力的婚姻才受到法律的保护与规范,因而事实婚姻不能成为构成重婚行为的要件。但另一部分法律人认为在法律婚姻中又有事实婚姻的应当能够成为构成重婚行为的要件。
  在笔者看来,第二种观点更加合理。
  其一,我国当前对于事实婚姻采取的是限制承认方式,限于我国的国情,当前对于事实婚姻不宜采取不承认方式。
  其二,承认事实婚姻为合法婚姻(特别是在法律婚姻期间的事实婚姻)有利于追究重婚行为人的法律责任,保护法律婚姻中遵纪守法的一方。
  重婚罪保护的是婚姻制度中一夫一妻制的法益,如果对事实婚姻的拒绝承认,使得重婚罪形同虚设,就会造成破坏婚姻家庭的现象蔚然成风,良好的社会风气荡然无存。久而久之,刑法的严肃性、法律的权威性都会受到影响,最终影响到政府的公信力。
  三、“临时夫妻”与重婚行为   农民工结成“临时夫妻”实属无奈之举,但实际上他们的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甚至可能涉及重婚罪。正如上文所讨论的:“临时夫妻”在大城市过着与夫妻无异的生活,对他们自己、他们的家庭甚至社会都会带来不可估量的危害。
  农民工结成的“临时夫妻”主要有以下三种形况:
  1.已婚的进城务工的农名工又与其他已婚的进城务工人员搭伙过日子。
  2.已婚的进城务工的又与其他单身异性共同生活。
  3.单身的务工人员与其他单身异性共同生活。
  在以上三种情形中,前两种情形都涉及在合法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又与其他异性像夫妻般的生活。第三种情形没有涉及到合法的婚姻关系,搭伙过日子的双方都是单身,因此不存在重婚的行为。但是如果有存在以提供性服务获取利益的行为,或者为该类行为提供场所、提供便利的,可能涉及卖淫行为或者容留、介绍卖淫等违法犯罪行为。
  我国《婚姻登记管理条例》规定:有配偶的人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仍应按重婚罪定罪处罚。因此,实践中在认定重婚行为时,事实婚姻是构成重婚行为的要件。问题是,对于前两种农民工结成的“临时夫妻”是否构成重婚行为存在一定问题值得探讨。
  “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是指有配偶的人与他人举行结婚仪式的情形, 或者虽未与他人举行结婚仪式, 但以夫妻相称或者对外以夫妻自居的情形。判断是否构成事实婚姻的关键在于当事人双方是否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实际上,为规避法律责任,在生活中包养情妇、婚外情者同居时大多数不对外以夫妻名义相称因此,对他们这种破坏婚姻家庭的行为难以通过法律形式进行规制,更难以通过刑事司法进行惩罚。
  有合法配偶的农民工结成的“临时夫妻”是否涉及重婚行为的判定依据在于是否符合事实婚姻的条件,即当事人双方日常生活中是否对外以夫妻名义。如果“临时夫妻”双方没有以夫妻名义对外,那么他们的行为则不构成重婚行為,充其量属于非法同居的关系,仅仅受到道德的谴责。
  笔者认为在实践中对于认定事实婚姻的关系,特别是在把握以夫妻名义对外同居的情形时应当综合多方面因素考虑,例如是否举办结婚仪式、对外的相互称谓、同居生活时间等等。笔者认为通常以下几种情形可以认定为以夫妻名义对外生活:
  1.举行婚礼仪式。
  2.对外以夫妻相称。
  3.虽未以夫妻相称,但以夫妻相待,如共同理财、投资等。
  4.同居时间连续超过一年,并以生育子女的。
  当然,在司法实践中,以夫妻名义对外共同生活的并不仅限于以上所举例子。
  “临时夫妻”一方有合法配偶的并符合以夫妻名义对外生活情形的,则构成重婚行为;如果其中一方没有配偶的不构成重婚行为,但是如果明知相婚者有合法婚姻的,则构成犯罪。
  “临时夫妻”是现代婚姻制度转变的一种体现,是当代人们对于婚姻家庭观念的表现。对于社会来说,“临时夫妻”不仅仅农民工自身所具有的问题导致的,还有整个社会的问题,要想尽快解决“临时夫妻”的问题还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关注与努力。
  治理农民工之间的“临时夫妻”需要加强全社会的道德风尚的宣传,强化农民工的婚姻家庭观念与责任意识;加大对“临时夫妻”这种类似行为的惩罚力度,提倡良好的家庭婚姻理念;为农民工夫妻共同进城提供条件,切实解决农民工两地分居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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