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村普法教育的实证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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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容摘要】在我国当前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和乡村振兴的形势下,法治宣传教育作为乡村法治建设的关键环节正面临巨大挑战。乡村普法教育以往采用的发传单、开讲座等形式并未能达到普法宣传的积极效果,因而需要在现有基础上继续探索法治宣传教育新方法。拍摄普法MV并结合网络平台推广,通过移动设备观看普法短视频的方式,符合当下数据化、碎片化时代特征,使得大众乐于学法。普法内容应针对大众生活中的问题,使民众感受到法律的价值,切实提高民众維权观念和法律意识,进而激发乡村法治建设体系的活力。此外应注重发挥乡贤引领作用,以及通过结合当地民俗创作法治文化作品,使村民感受法治文化魅力,改善思维方式和行为方式,方能真正推动乡村法治建设,助力乡村振兴。
  【关 键 词】乡村;普法形式创新;法治建设
  中图分类号:D920.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20)08-0061-02
  作 者 简 介:廖伟辉(2000-),男,汉族,湖南衡阳人,法学专业本科生;赵卓(1998-),女,汉族,河南南阳人,法学专业本科在读;秦园园(2000-),女,汉族,江苏淮安人,法学专业本科生;陈琳(1999-),女,汉族,云南个旧人,法学专业本科生。
  在乡村振兴的形势下,以“产业兴旺、生态宜居、乡风文明、治理有效、生活富裕”为总要求,而“治理有效”作为其基础,要做好法治宣传教育,提高乡村居民的法治素养。
  全民普法是依法治国的长期基础性工作①,全民的普法活动从“基本普及法律常识”到“法制宣传教育”再到“法治宣传教育”,自1985年普法教育启动至今,农村的普法教育已进行了35年并取得了巨大成就。但依旧存在不少问题,本文结合浙江省A市B村的普法实践活动,着力解决乡村普法教育中存在的一些问题。
  B村作为A市的新型农村,在党的“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总规划的引导下,以果园种植业、水产养殖业为主,并发展“农家乐”形式的旅游业,乡村居民的生活水平有了很大的提高。村里设有法律小屋、农家书屋等普法教育点,普法力度很强,但从实地调查访问的的结果来看,乡村居民的法律素养大部分处于了解基本法律知识的情况,拥有法制意识,并没有达到法治的要求,
  一、A市B村法治文化建设的基本情况
  B村作为A市的新型农村,在党的“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总规划的引导下,以果园种植业、水产养殖业为主,并发展“农家乐”形式的旅游业,乡村居民的生活水平有了很大的提高。村里设有法律小屋、农家书屋等普法教育点,普法力度很强,但从实地调查访问的的结果来看,乡村居民的法律素养大部分处于了解基本法律知识的情况,拥有法制意识,并没能达到法治的要求。
  通过对家暴问题、消费者权益、诈骗问题、未成年人保护四个板块的走访问谈可以看出对于各种法律知识能有所了解,在生产经营活动,以及社会生活中也能遵守法律的规章制度。但在面对纠纷时,寻求村干部进行调解,其评价准绳以道德情理为主,以法为辅,这样容易导致不公正的结果。权益受到侵害时,并不能很好的维权。
  二、建设面临的问题及成因分析
  (一)对普法教育参与度不高
  在乡村法治文化教育阵地例如法律小屋、农家书屋的开展都为推进乡村法治文化做出了贡献。由此可以看到政府为法治教育所作出的努力,但是村民参与度不高却是目前法治乡村当中不对不面对的一个难题。众所周知法治文化建设是一项长期性、渐进性的工作,仅靠政府一方发力并不能很好的达到预期目标。究其原因,由于青壮年劳动力的外流使乡村人口空心化现象日益严重,人口低龄化与老龄化现象较为普遍,在对桃园村进行走访的时候可以看到留守在村里的大多数都是老人以及小孩,老人大多数都是在村民活动中心进行棋牌、喝茶聊天等娱乐活动。青壮年相对老人小孩而言,对于法律等新事物的学习主动性要高,也更具有带动性,缺乏青壮年的带动的情况下,仅仅依靠村委会的号召很难形成让村民主动了解法律的风气。
  (二)村民对法律的信仰不足
  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形同虚设。②人们必须信奉法律才能实现法治社会,但村民由于受传统道德的影响,其朴素的公平正义观念与司法的公平正义观念存在着冲突,司法公正要求程序正义和实质正义并存,而村民们更加趋向于追求实质的正义,而去忽视程序正义,例如因为超过诉讼时效而致使自身权益无法得到维护;同时也因为程序的繁琐和复杂引起不满,例如诉讼程序的启动对于没有专业人士帮忙的情况下对于普通村民而言是一件十分耗费时间和精力的事。这些种种原因导致法律的权威性在村民心中的下降,让他们更倾向于自己朴素的正义观念以及运用由传统观念产生的处事哲学——情、权、钱——去解决问题。
  三、促进乡村法治文化建设的若干对策
  (一)强化乡村法治权威
  要树立村民对法律的信仰首先要摒弃传统的情理思维,特别是在村干部对纠纷进行调解时,不能按以往的道德情理为主、法律为辅的形式进行调解,应当要以法律为准绳,以道德情理作为调控,强化法律的权威性。只要法律的权威性在人们心中树立起来了,村民在遇到纠纷时,脑海第一时间想到的才会是通过法律手段去解决纠纷,而不是去找关系、托人情。要解决村民“畏讼”的问题,许多村民在无法调解或是遇到调解不公时宁愿吃亏也不宁愿去进行诉讼,究其原因是诉讼在村民的印象中是一件复杂的、十分花费时间和精力的事情,其次是因为极少部分的司法不公导致村民对诉讼的公正性产生质疑。因此在乡村普法教育活动中可以举办模拟法庭,让村民了解诉讼,意识到诉讼是公正最后的防线,同时也能树立起程序正义是为了确保实质正义这一观念。
  (二)完善法律服务体系
  一方面要加强普法宣传教育,让村民知法、尊法、守法。需要去改善普法方式,由单纯的法治教育转变为“三教融合”的形式。“三教融合”是指自治教育、法治教育、德治教育三者融合的普法形式。自治教育要求发挥地方优势,倡导当地优秀的乡规民俗与法律相结合,互为补充,提高村民学法的积极性。德治教育要求提高村民的道德修养,利用乡村社会属于熟人社会的特点使道德舆论评价对村民行为产生约束性,从而推进法治的发展。   另一方面在普法教育活动中要拓展参与的渠道,不在局限于以往的发传单、开讲座的形式,可以尝试法网的普及、农家书屋的建立、警司联防工作的开展、普法菜单的创立、法治乡村建设纳入政绩考核之中等等的形式进行。同时也要加强乡村法律顾问的培养、建立基层法律服务站,减少村民参与诉讼的经济成本。
  (三)完善乡村治理体系
  我国乡村地区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都是“乡村自治”的治理体系,村委会成为乡村治理的核心机构。因此在村干部的选举上样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实行民主选举,选出村民真正认可的代表。另外在制订乡村制度规范时,不能是“一个声音”,要全村居民都参与进来,各抒己见,集中群众的智慧,对乡村制度规范进行完善和修改。
  四、结语
  在法治中国的建设中,法治乡村的建设必不可少;在法治乡村的建设过程中,法治文化的建设是一个重要的环节,文化作为一种软实力影响着法治乡村的建设与完善。乡村承载着传统文化的底蕴与现代文明的积淀。乡村的本土文化对于村民的影响是根深蒂固的。如何在乡村找到一个平衡点,在乡村站稳脚跟,就要在传统文化与现代法治文化的碰撞中找到二者的一个契合点。借助优秀传统文化,充分发挥村民的积极性,发挥村规民约的管理优势;充分发挥政府的主导推动作用,构建乡村的善治格局。营造乡村法治氛围,建设社会主义法治社会。
  注释:
  ①中共中央、国务院转发《中央宣传部、司法部关于在公民中开展法治宣传教育的第七个五年规划(2016—2020年)》的通知[N].人民日报,2016-04-18.
  ②[美]哈德罗·J·伯尔曼.法律与宗教[M].梁治平,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12.7.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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