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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量刑制度取得长足的进步,但由于刑法典条款简单和司法解释的滞后性以及审判过程中存在法官自由裁量权过大的情况,导致司法机关的公信力大大降低,民众对司法机关的公正怨声载道。因此,我国量刑制度应该进一步完善。
关键词:量刑;量刑制度;司法改革
我国法院一向重视定罪,而轻视量刑。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法官主要是为了确定犯罪嫌疑人是否犯罪,对于具体量刑却不够重视,只要在量刑幅度内即可。
一、量刑制度概述
(一)量刑制度的概念
量刑制度是指人民法院在确定犯罪人犯罪的基础上,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依法决定对犯罪分子是否判处刑罚,判处何种刑罚以及判处多重刑罚的确定与裁量的一种制度。
量刑的特点:
第一,人民法院是唯一行使审判权的国家机关
刑事审判权包括定罪与量刑两个方面。量刑权包括是否科刑与科什么样的刑两个方面的内容。刑事审判权只能由人民法院行使。
第二,实施了犯罪行为的人是量刑的对象
量刑的对象是实施了犯罪行为并该行为构成犯罪的人,才能对其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确定刑罚是量刑的内容
量刑的内容不仅包括对犯罪分子是否处以刑罚、处以何种刑罚、所处刑罚是否立即执行以及由谁执行,还包括免除刑罚及决定不处罚。
二、国外关于量刑制度的有关规定
(一)美国关于量刑的有关规定
1、控辩双方参与量刑程序
在美国,控方和被告一方如果对判刑所依据的相关事实存在不同的看法,可以向法庭申请听证。法庭会根据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或者控方的申请举行听证,并给予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发表意见的机会。在量刑听证会上,被告人可以对量刑发表自己的看法,并且法官应该亲自和被告人交谈,以确定其是否愿意针对减刑提出陈述。
2、被害人参与量刑程序
被害人参与量刑程序是指被害人就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对自己及自己的家人在经济及精神等各个方面造成的后果的叙述。被害人的影响陈述应该在对被告人量刑时所考虑,把犯罪行为对被害人所造成的影响作为量刑的一个考虑因素。
3、量刑调查报告制度
美国量刑调查报告的内容包括:一是对被告人情况的调查报告,包括被告人此前是否有犯罪、工作及工作经历、生活环境、教育程度等方面的情况;二是关于被告人犯罪行为情况的调查报告,其中包括被害人是否存在过错,对被告人可能适用的量刑指南发条等。
(二)德国关于量刑的有关规定
在德国,检察官不是当事人,而是“法律的维护者”,以维护法律公正和法律事实为己任。基于法律的规定,检察官不仅要收集不利于被告的资料,而且也要对有利于被告的资料进行调查。德国检察机关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在起诉书中必须“写明被告人、对被告人指控的犯罪行为、实施犯罪行为的时间以及地点、犯罪行为的法定特征以及适用的处罚规定”。
在德国,检察机关提出量刑建议不仅可以在辩论阶段,而且还可以在处刑命令程序中提出。处刑命令程序,是指检察机关认为对于可以科处资格刑、罚金刑和一年以下有期徒刑之缓刑的轻微案件,可以不经过审判程序,而是直接向管辖法院提出处刑命令的申请,即以处刑令申请代替起诉书,人民法院必须采取书面审理的方式,依据检察机关提出的书面材料和量刑请求,以处刑令代替判决书而进行的程序。
三、我国量刑制度存在的问题、改革与完善
(一)我国量刑制度存在的问题
1、审判中量刑不规范的问题
自由裁量权实际上是法官行使国家的权力,它既可能偏离法律规定,也可能弥补法律的不足。近年来“同案不同判”、量刑失衡的现象时有发生,是司法公信力下降的一大因素,主要有以下原因造成:
第一,在规定具体罪名时没有明确规定犯罪构成要件,特别是规定客观要件,这违反了刑法的主客观相统一原则和罪刑法定原则,同时也影响司法实践中认定犯罪。
第二,对具体犯罪的规定过于简单,容易造成弹性用法。具体的刑法规定中大量使用了“情节较轻、较重”、“造成严重后果”、“后果特别严重”、“情节特别恶劣、严重”等不明确词语,法官在使用這些条款的时,会造成适用刑罚时不统一、不平衡的现象,有损法律的严肃性及公平、公正性。
2、审判程序中量刑存在的问题
长期以来,人民法院被认为是唯一行使刑事审判量刑权的司法机关。量刑不公产生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因审判人员素质不能公正,也有因受外界影响不愿或不敢公正。
第一,审判人员自身的因素导致量刑不平衡。审判人员在刑罚适用指导思想上存在一些不正确的思想观念,主要有以下几点:(1)重定罪轻量刑。审判人员认为对被告人的行为准确定性,对被告人的量刑只要在法定刑幅度内就没错。(2)宁轻勿重。我国古代封建社会的“重刑止奸、以刑去刑”的思想观念的惯性影响力,我们的审判人员深受其影响。
第二,地方政府对法院施加的影响,难以保障法官和法院的审判独立性。地方政府拥有制约法院审判的因素,比如财政,所以一旦地方政府干预判案,很难保证法官和法院的独立审判。
(二)我国量刑制度的改革与完善
1、完善立法,规范量刑标准修改完善立法规定,规范统一量刑标准
矫正量刑失衡,保障量刑公正,首先要从修改、完善法律规范入手。应在立法上确定量刑的基本原则,并对《刑法》分则中的具体条款予以梳理、协调,对个罪均衡配刑,以约束审判人员的自由裁量权。
2、公开量刑程序,维护实体正义与程序正义
量刑公开至少应当包括量刑标准的公开、量刑过程的公开、量刑结果及理由公开等几个方面。为达到量刑公开的目标要求,主张将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权纳入法庭审理中的辩论程序,并保障辩方的量刑答辩权以及被害人参与权,行使公开、充分的量刑运用辩论权,从而实现量刑公正和均衡。
3、提高审判人员自身素质,正确行使自由裁量权
德国拉德布鲁赫曾云:法律借助于法官而降临尘世。当事人给法官以事实,法官应给当事人以法律。审判人员应按照与时俱进的要求,胸怀对法律和事业的忠诚与良知,不断丰富专业知识,恪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提升自身能力,达到法官普遍的职业化和专业化,为客观定罪量刑奠定坚实的基础。(作者单位:四川大学)
关键词:量刑;量刑制度;司法改革
我国法院一向重视定罪,而轻视量刑。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法官主要是为了确定犯罪嫌疑人是否犯罪,对于具体量刑却不够重视,只要在量刑幅度内即可。
一、量刑制度概述
(一)量刑制度的概念
量刑制度是指人民法院在确定犯罪人犯罪的基础上,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依法决定对犯罪分子是否判处刑罚,判处何种刑罚以及判处多重刑罚的确定与裁量的一种制度。
量刑的特点:
第一,人民法院是唯一行使审判权的国家机关
刑事审判权包括定罪与量刑两个方面。量刑权包括是否科刑与科什么样的刑两个方面的内容。刑事审判权只能由人民法院行使。
第二,实施了犯罪行为的人是量刑的对象
量刑的对象是实施了犯罪行为并该行为构成犯罪的人,才能对其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确定刑罚是量刑的内容
量刑的内容不仅包括对犯罪分子是否处以刑罚、处以何种刑罚、所处刑罚是否立即执行以及由谁执行,还包括免除刑罚及决定不处罚。
二、国外关于量刑制度的有关规定
(一)美国关于量刑的有关规定
1、控辩双方参与量刑程序
在美国,控方和被告一方如果对判刑所依据的相关事实存在不同的看法,可以向法庭申请听证。法庭会根据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或者控方的申请举行听证,并给予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发表意见的机会。在量刑听证会上,被告人可以对量刑发表自己的看法,并且法官应该亲自和被告人交谈,以确定其是否愿意针对减刑提出陈述。
2、被害人参与量刑程序
被害人参与量刑程序是指被害人就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对自己及自己的家人在经济及精神等各个方面造成的后果的叙述。被害人的影响陈述应该在对被告人量刑时所考虑,把犯罪行为对被害人所造成的影响作为量刑的一个考虑因素。
3、量刑调查报告制度
美国量刑调查报告的内容包括:一是对被告人情况的调查报告,包括被告人此前是否有犯罪、工作及工作经历、生活环境、教育程度等方面的情况;二是关于被告人犯罪行为情况的调查报告,其中包括被害人是否存在过错,对被告人可能适用的量刑指南发条等。
(二)德国关于量刑的有关规定
在德国,检察官不是当事人,而是“法律的维护者”,以维护法律公正和法律事实为己任。基于法律的规定,检察官不仅要收集不利于被告的资料,而且也要对有利于被告的资料进行调查。德国检察机关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在起诉书中必须“写明被告人、对被告人指控的犯罪行为、实施犯罪行为的时间以及地点、犯罪行为的法定特征以及适用的处罚规定”。
在德国,检察机关提出量刑建议不仅可以在辩论阶段,而且还可以在处刑命令程序中提出。处刑命令程序,是指检察机关认为对于可以科处资格刑、罚金刑和一年以下有期徒刑之缓刑的轻微案件,可以不经过审判程序,而是直接向管辖法院提出处刑命令的申请,即以处刑令申请代替起诉书,人民法院必须采取书面审理的方式,依据检察机关提出的书面材料和量刑请求,以处刑令代替判决书而进行的程序。
三、我国量刑制度存在的问题、改革与完善
(一)我国量刑制度存在的问题
1、审判中量刑不规范的问题
自由裁量权实际上是法官行使国家的权力,它既可能偏离法律规定,也可能弥补法律的不足。近年来“同案不同判”、量刑失衡的现象时有发生,是司法公信力下降的一大因素,主要有以下原因造成:
第一,在规定具体罪名时没有明确规定犯罪构成要件,特别是规定客观要件,这违反了刑法的主客观相统一原则和罪刑法定原则,同时也影响司法实践中认定犯罪。
第二,对具体犯罪的规定过于简单,容易造成弹性用法。具体的刑法规定中大量使用了“情节较轻、较重”、“造成严重后果”、“后果特别严重”、“情节特别恶劣、严重”等不明确词语,法官在使用這些条款的时,会造成适用刑罚时不统一、不平衡的现象,有损法律的严肃性及公平、公正性。
2、审判程序中量刑存在的问题
长期以来,人民法院被认为是唯一行使刑事审判量刑权的司法机关。量刑不公产生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因审判人员素质不能公正,也有因受外界影响不愿或不敢公正。
第一,审判人员自身的因素导致量刑不平衡。审判人员在刑罚适用指导思想上存在一些不正确的思想观念,主要有以下几点:(1)重定罪轻量刑。审判人员认为对被告人的行为准确定性,对被告人的量刑只要在法定刑幅度内就没错。(2)宁轻勿重。我国古代封建社会的“重刑止奸、以刑去刑”的思想观念的惯性影响力,我们的审判人员深受其影响。
第二,地方政府对法院施加的影响,难以保障法官和法院的审判独立性。地方政府拥有制约法院审判的因素,比如财政,所以一旦地方政府干预判案,很难保证法官和法院的独立审判。
(二)我国量刑制度的改革与完善
1、完善立法,规范量刑标准修改完善立法规定,规范统一量刑标准
矫正量刑失衡,保障量刑公正,首先要从修改、完善法律规范入手。应在立法上确定量刑的基本原则,并对《刑法》分则中的具体条款予以梳理、协调,对个罪均衡配刑,以约束审判人员的自由裁量权。
2、公开量刑程序,维护实体正义与程序正义
量刑公开至少应当包括量刑标准的公开、量刑过程的公开、量刑结果及理由公开等几个方面。为达到量刑公开的目标要求,主张将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权纳入法庭审理中的辩论程序,并保障辩方的量刑答辩权以及被害人参与权,行使公开、充分的量刑运用辩论权,从而实现量刑公正和均衡。
3、提高审判人员自身素质,正确行使自由裁量权
德国拉德布鲁赫曾云:法律借助于法官而降临尘世。当事人给法官以事实,法官应给当事人以法律。审判人员应按照与时俱进的要求,胸怀对法律和事业的忠诚与良知,不断丰富专业知识,恪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提升自身能力,达到法官普遍的职业化和专业化,为客观定罪量刑奠定坚实的基础。(作者单位:四川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