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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收养评估办法(试行)》已经民政部第26次部长办公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各地民政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对本办法进一步细化,并做好对相关机构和人员的培训,加强对收养评估工作的监督、管理和指导。《收养评估办法(试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重大问题,请及时反馈民政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