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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持人:如果我手里有一杆秤,那只要是看得见摸得着的物体,一般来说我们都能称出它的重量,衡量出它的价值。可是今天我要用它称的东西有些特殊。什么呢?人的面子人的尊严,人的精神受到的损害。那位说了,这些东西能称吗?它又有多重、该值多少钱呢?下面这两个案例也许能告诉您。
2005年2月26日晚,家住广州中山的黄先生和高先生,到市内的泰森酒吧唱歌。凌晨一点钟左右,突然发生了这样一件事。
黄:进来六、七个人。用这个啤酒瓶,摇骰子的骰盅,打我们。把他(高先生)的钱搜光了,把我的手机都拿走了。
黄先生实际消费300多元,但来人却要他们交出5000元,并硬要他们把包房的电视机搬走。这是为什么呢?
黄:是因为这个电视机坏了,来了一个男的,他检查说电视机里有水,就怀疑是我们把这个啤酒倒进电视机里。
原来,黄先生包房的电视机坏了,酒吧工作人员过来后看到桌子上洒满啤酒,电视机也湿漉漉的,就怀疑到了他们头上。
高:我们是后来进去的,可能是前一个顾客,倒了啤酒下去也说不定。
黄:我们跟他解释,他不听,就一口咬定是我们干的。
双方越吵越凶,高先生打了110,民警过来后发现是一起普通民事纠纷,就建议他们协商解决。老板提出要黄先生留下5000块钱押金,然后把电视机拿去修好。黄先生虽然不承认弄坏了电视机,但还是同意了老板的要求。
黄:我们都是打工的,没有经历过这种场面,都害怕,所以都愿意把大事化小事这个心态。
看到问题基本解决,民警离开现场。此时高先生要求酒吧写一张押金收据。这让酒吧老板火冒三丈,于是发生了开始的一幕。
黄:所以我们都是(被)逼迫,把5000块现金给他,把电视机带走。
对方人多势众,黄先生只好打电话让朋友送来5000块钱,没敢再要收据。从酒吧逃出来黄先生去报了警。回家以后,他们发现生活不一样了。
高:天天都在想这个问题,睡觉都睡不着,开工都没有心情。
黄:去酒吧玩都不敢了。总是笼罩这种阴影,害怕再去又发生什么事儿,又被人家打一顿。
高:我老爸,我老妈又在骂我,说我(不该)去这种地方玩,我就越想越不服,越想越不服,我就不可以白白被人家侮辱。
2005年3月,黄先生等向法院起诉,他们并没有要求退还5000元押金,而是直接要求泰森酒吧赔偿精神损失费每人5万元。
5万元!俩人合起来就是10万!这一顿打该不该赔10万呢?法院能不能支持?这个问题相信你我都会特别关注。可是比你我还关注这个案件结果的,还有一个人,这个人姓怀,是一位女士。因为就在广东黄先生被打的前一天,她和女儿也遭遇了这样一幕。
2005年2月24日,16岁的孙楠楠和妈妈来到沈阳大东区千百家超市。当母女俩买完东西走出超市的时候,服务员追了出来。
怀凤秋:要过马路的时候,营业员一把把我拽住了,说大姐你今天走不了了。
超市老板黄:我们的营业员吧发现她以后,发现她在里面,在我们的超市里面拉拉环,又从拉锁里面往外掏东西了。
大庭广众之下被怀疑是小偷,还要拉回超市搜身检查,怀女士尴尬又生气。
怀:我说我肯定不能跟你回去,我也不能给你脱衣服,你知道你侵犯人权吗。
离超市大约200米就是派出所,怀女士拽着女儿就跑进了派出所,超市员工也紧跟进来。
怀凤秋:这时超市(员工)还在吵,说搜不出来我给你拿100万。警察调解要搜身,我也不同意,凭什么搜我身,配合一下我说这个我不能配合,因为是侮辱人格。
在派出所僵持了很长时间,最终为了证实自己清白,对搜身检查一事,怀女士做出了让步。
怀凤秋:当时是一个女警,还有超市收银员,但是我搜身的时候,别人没有动手。因为一碰我,我就急眼了,我自个儿长手了。
记者:是谁先提出来(搜身)的?
怀凤秋:超市,超市一直坚持,就是百分之百肯定,我身上有他们的东西。记者:那么当时在那里,衣服是你自己脱的。
怀凤秋:我的衣服是我自己脱的。特别屈辱。虽然我曾经说有过精神方面的疾病,我很贫穷,我很自尊,我很自强,很自立。为什么要那样。
搜身的结果没有搜出东西,备感屈辱的怀女士在整理自己的东西,这时,她惊讶的看到这样一幕。
怀凤秋:(她们)在摸孩子的身体,从上到下全摸一遍。
书包里的东西一一察看了一遍。
怀女士:那时候我觉得,我当母亲的彻底失败了。我维护不了我女儿,那时候心里什么都不想,一下都是空白了。
但是对孙楠楠搜身的原委,超市是这样解释的。
黄:她母亲也为了证明她两个的清白,就这么同意自己把衣服脱下来,然后把东西掏出来检查,在公安机关的配合下检查的。
孙楠楠究竟是被迫搜身,还是像超市说的那样,母亲主动让她自己脱衣检查呢?红旗派出所没有接受我们的采访。但是在法院的调查笔录里,女民警做了这样的证词:“我问女孩渴不渴,女孩没有说话。我出去给接水,回到办公室时,女孩的羽绒服已经脱下来了,我的床上有一些物品,是从女孩的书包里倒出来的。
问:女孩书包里物品是谁倒出来的?
答:这我没有看见,我出去倒水了。
问:女孩除了脱羽绒服之外,是否还脱其他衣服了?
答:没有。”
有人说搜身这件事侵犯了人权,性质很严重。也有人说检查一下证实清白也很正常。就在舆论众说纷纭的时候怀女士却发现,女儿有些不对劲了。
怀凤秋:不许提超市,有一点动静都不行。开始大哭大叫了,情绪特别反常了。
怀女士以为女儿受了惊吓,过几天就会好转。谁知10多天过去了,女儿的情况越来越严重。
怀:孩子彻底不见人,整天把自己躲到屋里头,就包括亲属进屋孩子都不见。
楠楠整天躲在屋里,在镜子上写“烦”“恨”这样的字。还经常把东西扔的满地都是。怀女士领女儿到医院检查,医生诊断说孩子患了应激性精神障碍。
应激性精神障碍是精神疾病的一种表现形式,还没有达到精神病的状态。沈阳市精神卫生中心对楠楠的病因做了鉴定,结论是和搜身事件有因果关系。医生说这种病一般经过治疗短时间就可以恢复。但是孙楠楠却不是这样。
楠楠一心想考入沈阳的重点中学,但是出事以后,由于治病错过了中考,不能和同学一起迈进中学的大门,所以楠楠更觉得无颜面对老师同学。她的脾气更加暴躁,更不愿意出门见人。
怀凤秋:我孩子才15岁,今后还有多长的路。这心灵的损害,少年时期的阴影,她会终身附带着。
2005年5月,怀女士以女儿的名义将千百家超市告上法庭。要求赔偿精神损失费20万元。
酒吧被打消费者提出了5万元的精神赔偿;购物被搜身母女俩提出了20万元的精神赔偿。这两个案子在当地都引起很大反响,究竟该赔多少钱,人们对此事的看法真是见仁见智。
消费者:
A:精神损害赔偿?不知道。
B:一般都是自认倒霉了。
C:如果要是他们打了你几个耳光的话,该怎么赔你呢?打个耳光赔不了几个钱吧,200?顶多也就道个歉吧。
D:其实对赔偿数额多少我是不太在乎的。
C:5万元!太夸张了吧?
黄:我觉得不高。我的人格受到侵犯,这个用数字是无法衡量出来的。
律师谢运森:人格权是不能用金钱来衡量的,它体现了一种公民的内心人格尊严得到社会的承认,得到经营者的承认尊重,因为身体上的伤害是肉体上的伤害,但是人格上面的伤害是一种精神方面的,对人的以后会产生一种无形的压力,无形的影响。
在辽宁沈阳,搜身案件也广受关注,社会舆论普遍认为楠楠应该得到赔偿,但对赔偿的标准也是各持己见。
媒体记者:造成了这样一个事件,然后导致她,还要几个月就参加中考,而且复习都非常好的情况下失去中考。如果按照这样理解的话,这10万块钱就是比较合理的。
大学教师:沈阳的人均收入和生活水平在国内的省会大城市当中,还不是特别高,尤其是大家看重的,赔偿这样一个行为,这样一个判决。而不仅仅局限于对赔偿的数额。你觉得赔多少钱算是合适的?我觉得在1万元到5万元之间都是合适的。
人格尊严到底有多重?精神赔偿到底该赔多少?每个人的看法都不一致,看来这尊严的分量还真的不好衡量。那么面对消费者的起诉,法律会对精神损害如何定价呢?这两起性质相同的案件,在判决过程中出现了很不寻常的状况。
2005年3月,中山市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法庭上泰森酒吧却提出,酒吧工作人员并没有殴打他们。黄先生也拿不出更好的证据。2005年7月,中山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驳回黄先生的诉讼请求。判决后黄先生不服,提出上诉。2005年11月,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二审中发现一个细节:在事发当晚,黄、高二人到派出所报案,民警将当晚事件参与者全部录了口供。在经营者郭锡铭的口供里有这样的话:“阿伟及他老婆上去打了他们,我也很生气,所以也上前动手打了那几个客人几巴掌。”这份笔录,为支持原告的精神赔偿请求,提供了重要依据。法院做出终审判决:泰森酒吧赔偿黄先生、高先生精神损失费每人5万元。
两个巴掌,10万元赔偿金,法律为消费者的人格尊严给出了一个有形的价值。人民日报评论说,“法律制度越来越浸渍了人的个性、人格尊严,这是社会进步的一部分。”还有的媒体说,“这是一个人道的判例。”广东的消费者由悲到喜,终于出了一口气。而沈阳怀女士的遭遇,却正好相反。
2005年7月,沈阳市大东区法院审理认为:原告到被告处购物,无端被诬陷有偷窃行为,损害了原告名誉,诋毁了原告人格尊严,致使原告患创伤后应激障碍,被告应承担全部责任。判决被告千百家超市向原告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抚慰金10万元。
超市黄老板:像刚才我说的,我们既然什么都没做,而且做的都是我觉得都是正常的行为,我觉得1万元我都不应该赔你,更不用说10万了。
一审判决后千百家超市提出上诉。2005年10月,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终身判决,将精神抚慰金从一审的10万元,改判为1万元。
这两个案子十分相似。同样是消费者,同样是消费时遭受屈辱,同样是要求精神赔偿。甚至案发的时间都前后只相差一天。就连一审、二审开庭的时间都基本相同。可一个从一分不赔改为赔10万;另一个则从赔10万改为赔1万,为什么会出现这么大的差距?
精神损害赔偿,特别是赔偿数额,我国法律没有统一的标准。1993年颁布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了侵害消费者人格尊严的,要赔偿损失,但是如何赔、赔多少没有具体规定。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一部司法解释,要求各级法院根据一下因素确定精神抚慰金数额,这些几个因素是:过错程度、侵权后果、侵权人获利情况和经济承担能力以及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等。
广东人大立法委副主任李焕新:国家立法没有解决(赔偿标准)这个问题,造成了司法实践中,有一些地方的法院,在判案过程中他不敢判,5块钱的精神赔偿他也不敢判给你。法官从良心上他都觉得,确实应该给他精神赔偿。但是法律法规没有根据给他,法官就无从依据。
那广东消费者5万元精神损害的请求为什么会得到支持呢?
法官苏代平:我的依据在哪里呢?就是我们广东省人大他有一个实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一个办法。规定5万元的最低标准。
广东省根据《消法》精神结合本地实际,制定了地方性法规,把精神损害赔偿的标准,规定了5万元的最低起点。
广东人大立法委副主任李育敬:更重要的是,有了这个5万元以上的赔偿精神损失的这个标准以后,给经营者是一个警示,是一个警戒。我们这个法律法规颁布以后,很多经营者就这样说,我们在经营上一定要注意这个问题,如果一招不慎,就要赔那么多钱了。这样的话使经营者更加重视保护消费者的权益,重视保护消费者的人格尊严。
广东省的消费者如果精神受到损害,最少可以得到5万元的精神抚慰金。而沈阳搜身案为什么二审法院只支持了1万元的精神抚慰金呢?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千百家超市侵害的是原告的人格尊严,其后果表现为应激性精神障碍,但此疾病不是民法意义上的精神损害,未达到精神病状态,社会功能未达到严重受损程度。
辽宁省全国人大代表孙淑君:我们辽宁没有这方面的规定,法官可能就根据自己的意愿,或者根据相关的一些规定来定这个案子。所以不能说,中(级)法(院)就是判的错,也不能说大东(区)法院就是判的对。那么通过这件事我有什么体会呢,我觉得(辽宁省)应该出台一部精神赔偿法的这样一个依据,(这样的)法律法规吧。
据了解,目前不少省市根据《消法》精神,制定了自己的精神赔偿标准。如上海最高是5万,浙江最低是5000元等等。这些法规都是各省市自己制定,数额也不尽相同,但是为本地区法官执法提供了可靠依据。而怀女士所在的辽宁省,没有这方面的地方法规。显然,如果国家有一个统一的赔偿标准的话,操作起来会有章可循,那国家立法何不制定一个统一的赔偿标准呢?
专家:这样一个人格权的损害,是很难用价值体现出来的。你受了多大的痛苦,给多少钱,能算出来吗?算不出来。第二点,我们的国家这么大,各地经济发展水平有这么大差异。你比如说广东的5万元的赔偿标准,那拿到西北地区就是一个天价,所以它不可能定出一个统一的标准。
虽然统一的标准不好制定,但是专家告诉记者,我国目前正在起草侵权责任法,精神损害赔偿的问题在这部法律中有望得到更好的解决。
专家:它把这个范围定的非常清楚,人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精神性的人格权,还有身份权,还有死人的人格权。另外赔偿的标准,要考虑受害者的受害程度,加害者的过错程度,案件的社会影响,加害者的经济承担能力,受害者的社会地位,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等。
正在起草的《侵权责任法》中,将精神赔偿专门加以规定和明确,体现了我国法律尊重人权,尊重公民人格尊严的立法精神。相信随着法制的完善,消费者的人格尊严将会更好的得到保护。
2005年2月26日晚,家住广州中山的黄先生和高先生,到市内的泰森酒吧唱歌。凌晨一点钟左右,突然发生了这样一件事。
黄:进来六、七个人。用这个啤酒瓶,摇骰子的骰盅,打我们。把他(高先生)的钱搜光了,把我的手机都拿走了。
黄先生实际消费300多元,但来人却要他们交出5000元,并硬要他们把包房的电视机搬走。这是为什么呢?
黄:是因为这个电视机坏了,来了一个男的,他检查说电视机里有水,就怀疑是我们把这个啤酒倒进电视机里。
原来,黄先生包房的电视机坏了,酒吧工作人员过来后看到桌子上洒满啤酒,电视机也湿漉漉的,就怀疑到了他们头上。
高:我们是后来进去的,可能是前一个顾客,倒了啤酒下去也说不定。
黄:我们跟他解释,他不听,就一口咬定是我们干的。
双方越吵越凶,高先生打了110,民警过来后发现是一起普通民事纠纷,就建议他们协商解决。老板提出要黄先生留下5000块钱押金,然后把电视机拿去修好。黄先生虽然不承认弄坏了电视机,但还是同意了老板的要求。
黄:我们都是打工的,没有经历过这种场面,都害怕,所以都愿意把大事化小事这个心态。
看到问题基本解决,民警离开现场。此时高先生要求酒吧写一张押金收据。这让酒吧老板火冒三丈,于是发生了开始的一幕。
黄:所以我们都是(被)逼迫,把5000块现金给他,把电视机带走。
对方人多势众,黄先生只好打电话让朋友送来5000块钱,没敢再要收据。从酒吧逃出来黄先生去报了警。回家以后,他们发现生活不一样了。
高:天天都在想这个问题,睡觉都睡不着,开工都没有心情。
黄:去酒吧玩都不敢了。总是笼罩这种阴影,害怕再去又发生什么事儿,又被人家打一顿。
高:我老爸,我老妈又在骂我,说我(不该)去这种地方玩,我就越想越不服,越想越不服,我就不可以白白被人家侮辱。
2005年3月,黄先生等向法院起诉,他们并没有要求退还5000元押金,而是直接要求泰森酒吧赔偿精神损失费每人5万元。
5万元!俩人合起来就是10万!这一顿打该不该赔10万呢?法院能不能支持?这个问题相信你我都会特别关注。可是比你我还关注这个案件结果的,还有一个人,这个人姓怀,是一位女士。因为就在广东黄先生被打的前一天,她和女儿也遭遇了这样一幕。
2005年2月24日,16岁的孙楠楠和妈妈来到沈阳大东区千百家超市。当母女俩买完东西走出超市的时候,服务员追了出来。
怀凤秋:要过马路的时候,营业员一把把我拽住了,说大姐你今天走不了了。
超市老板黄:我们的营业员吧发现她以后,发现她在里面,在我们的超市里面拉拉环,又从拉锁里面往外掏东西了。
大庭广众之下被怀疑是小偷,还要拉回超市搜身检查,怀女士尴尬又生气。
怀:我说我肯定不能跟你回去,我也不能给你脱衣服,你知道你侵犯人权吗。
离超市大约200米就是派出所,怀女士拽着女儿就跑进了派出所,超市员工也紧跟进来。
怀凤秋:这时超市(员工)还在吵,说搜不出来我给你拿100万。警察调解要搜身,我也不同意,凭什么搜我身,配合一下我说这个我不能配合,因为是侮辱人格。
在派出所僵持了很长时间,最终为了证实自己清白,对搜身检查一事,怀女士做出了让步。
怀凤秋:当时是一个女警,还有超市收银员,但是我搜身的时候,别人没有动手。因为一碰我,我就急眼了,我自个儿长手了。
记者:是谁先提出来(搜身)的?
怀凤秋:超市,超市一直坚持,就是百分之百肯定,我身上有他们的东西。记者:那么当时在那里,衣服是你自己脱的。
怀凤秋:我的衣服是我自己脱的。特别屈辱。虽然我曾经说有过精神方面的疾病,我很贫穷,我很自尊,我很自强,很自立。为什么要那样。
搜身的结果没有搜出东西,备感屈辱的怀女士在整理自己的东西,这时,她惊讶的看到这样一幕。
怀凤秋:(她们)在摸孩子的身体,从上到下全摸一遍。
书包里的东西一一察看了一遍。
怀女士:那时候我觉得,我当母亲的彻底失败了。我维护不了我女儿,那时候心里什么都不想,一下都是空白了。
但是对孙楠楠搜身的原委,超市是这样解释的。
黄:她母亲也为了证明她两个的清白,就这么同意自己把衣服脱下来,然后把东西掏出来检查,在公安机关的配合下检查的。
孙楠楠究竟是被迫搜身,还是像超市说的那样,母亲主动让她自己脱衣检查呢?红旗派出所没有接受我们的采访。但是在法院的调查笔录里,女民警做了这样的证词:“我问女孩渴不渴,女孩没有说话。我出去给接水,回到办公室时,女孩的羽绒服已经脱下来了,我的床上有一些物品,是从女孩的书包里倒出来的。
问:女孩书包里物品是谁倒出来的?
答:这我没有看见,我出去倒水了。
问:女孩除了脱羽绒服之外,是否还脱其他衣服了?
答:没有。”
有人说搜身这件事侵犯了人权,性质很严重。也有人说检查一下证实清白也很正常。就在舆论众说纷纭的时候怀女士却发现,女儿有些不对劲了。
怀凤秋:不许提超市,有一点动静都不行。开始大哭大叫了,情绪特别反常了。
怀女士以为女儿受了惊吓,过几天就会好转。谁知10多天过去了,女儿的情况越来越严重。
怀:孩子彻底不见人,整天把自己躲到屋里头,就包括亲属进屋孩子都不见。
楠楠整天躲在屋里,在镜子上写“烦”“恨”这样的字。还经常把东西扔的满地都是。怀女士领女儿到医院检查,医生诊断说孩子患了应激性精神障碍。
应激性精神障碍是精神疾病的一种表现形式,还没有达到精神病的状态。沈阳市精神卫生中心对楠楠的病因做了鉴定,结论是和搜身事件有因果关系。医生说这种病一般经过治疗短时间就可以恢复。但是孙楠楠却不是这样。
楠楠一心想考入沈阳的重点中学,但是出事以后,由于治病错过了中考,不能和同学一起迈进中学的大门,所以楠楠更觉得无颜面对老师同学。她的脾气更加暴躁,更不愿意出门见人。
怀凤秋:我孩子才15岁,今后还有多长的路。这心灵的损害,少年时期的阴影,她会终身附带着。
2005年5月,怀女士以女儿的名义将千百家超市告上法庭。要求赔偿精神损失费20万元。
酒吧被打消费者提出了5万元的精神赔偿;购物被搜身母女俩提出了20万元的精神赔偿。这两个案子在当地都引起很大反响,究竟该赔多少钱,人们对此事的看法真是见仁见智。
消费者:
A:精神损害赔偿?不知道。
B:一般都是自认倒霉了。
C:如果要是他们打了你几个耳光的话,该怎么赔你呢?打个耳光赔不了几个钱吧,200?顶多也就道个歉吧。
D:其实对赔偿数额多少我是不太在乎的。
C:5万元!太夸张了吧?
黄:我觉得不高。我的人格受到侵犯,这个用数字是无法衡量出来的。
律师谢运森:人格权是不能用金钱来衡量的,它体现了一种公民的内心人格尊严得到社会的承认,得到经营者的承认尊重,因为身体上的伤害是肉体上的伤害,但是人格上面的伤害是一种精神方面的,对人的以后会产生一种无形的压力,无形的影响。
在辽宁沈阳,搜身案件也广受关注,社会舆论普遍认为楠楠应该得到赔偿,但对赔偿的标准也是各持己见。
媒体记者:造成了这样一个事件,然后导致她,还要几个月就参加中考,而且复习都非常好的情况下失去中考。如果按照这样理解的话,这10万块钱就是比较合理的。
大学教师:沈阳的人均收入和生活水平在国内的省会大城市当中,还不是特别高,尤其是大家看重的,赔偿这样一个行为,这样一个判决。而不仅仅局限于对赔偿的数额。你觉得赔多少钱算是合适的?我觉得在1万元到5万元之间都是合适的。
人格尊严到底有多重?精神赔偿到底该赔多少?每个人的看法都不一致,看来这尊严的分量还真的不好衡量。那么面对消费者的起诉,法律会对精神损害如何定价呢?这两起性质相同的案件,在判决过程中出现了很不寻常的状况。
2005年3月,中山市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法庭上泰森酒吧却提出,酒吧工作人员并没有殴打他们。黄先生也拿不出更好的证据。2005年7月,中山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驳回黄先生的诉讼请求。判决后黄先生不服,提出上诉。2005年11月,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二审中发现一个细节:在事发当晚,黄、高二人到派出所报案,民警将当晚事件参与者全部录了口供。在经营者郭锡铭的口供里有这样的话:“阿伟及他老婆上去打了他们,我也很生气,所以也上前动手打了那几个客人几巴掌。”这份笔录,为支持原告的精神赔偿请求,提供了重要依据。法院做出终审判决:泰森酒吧赔偿黄先生、高先生精神损失费每人5万元。
两个巴掌,10万元赔偿金,法律为消费者的人格尊严给出了一个有形的价值。人民日报评论说,“法律制度越来越浸渍了人的个性、人格尊严,这是社会进步的一部分。”还有的媒体说,“这是一个人道的判例。”广东的消费者由悲到喜,终于出了一口气。而沈阳怀女士的遭遇,却正好相反。
2005年7月,沈阳市大东区法院审理认为:原告到被告处购物,无端被诬陷有偷窃行为,损害了原告名誉,诋毁了原告人格尊严,致使原告患创伤后应激障碍,被告应承担全部责任。判决被告千百家超市向原告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抚慰金10万元。
超市黄老板:像刚才我说的,我们既然什么都没做,而且做的都是我觉得都是正常的行为,我觉得1万元我都不应该赔你,更不用说10万了。
一审判决后千百家超市提出上诉。2005年10月,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终身判决,将精神抚慰金从一审的10万元,改判为1万元。
这两个案子十分相似。同样是消费者,同样是消费时遭受屈辱,同样是要求精神赔偿。甚至案发的时间都前后只相差一天。就连一审、二审开庭的时间都基本相同。可一个从一分不赔改为赔10万;另一个则从赔10万改为赔1万,为什么会出现这么大的差距?
精神损害赔偿,特别是赔偿数额,我国法律没有统一的标准。1993年颁布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了侵害消费者人格尊严的,要赔偿损失,但是如何赔、赔多少没有具体规定。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一部司法解释,要求各级法院根据一下因素确定精神抚慰金数额,这些几个因素是:过错程度、侵权后果、侵权人获利情况和经济承担能力以及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等。
广东人大立法委副主任李焕新:国家立法没有解决(赔偿标准)这个问题,造成了司法实践中,有一些地方的法院,在判案过程中他不敢判,5块钱的精神赔偿他也不敢判给你。法官从良心上他都觉得,确实应该给他精神赔偿。但是法律法规没有根据给他,法官就无从依据。
那广东消费者5万元精神损害的请求为什么会得到支持呢?
法官苏代平:我的依据在哪里呢?就是我们广东省人大他有一个实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一个办法。规定5万元的最低标准。
广东省根据《消法》精神结合本地实际,制定了地方性法规,把精神损害赔偿的标准,规定了5万元的最低起点。
广东人大立法委副主任李育敬:更重要的是,有了这个5万元以上的赔偿精神损失的这个标准以后,给经营者是一个警示,是一个警戒。我们这个法律法规颁布以后,很多经营者就这样说,我们在经营上一定要注意这个问题,如果一招不慎,就要赔那么多钱了。这样的话使经营者更加重视保护消费者的权益,重视保护消费者的人格尊严。
广东省的消费者如果精神受到损害,最少可以得到5万元的精神抚慰金。而沈阳搜身案为什么二审法院只支持了1万元的精神抚慰金呢?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千百家超市侵害的是原告的人格尊严,其后果表现为应激性精神障碍,但此疾病不是民法意义上的精神损害,未达到精神病状态,社会功能未达到严重受损程度。
辽宁省全国人大代表孙淑君:我们辽宁没有这方面的规定,法官可能就根据自己的意愿,或者根据相关的一些规定来定这个案子。所以不能说,中(级)法(院)就是判的错,也不能说大东(区)法院就是判的对。那么通过这件事我有什么体会呢,我觉得(辽宁省)应该出台一部精神赔偿法的这样一个依据,(这样的)法律法规吧。
据了解,目前不少省市根据《消法》精神,制定了自己的精神赔偿标准。如上海最高是5万,浙江最低是5000元等等。这些法规都是各省市自己制定,数额也不尽相同,但是为本地区法官执法提供了可靠依据。而怀女士所在的辽宁省,没有这方面的地方法规。显然,如果国家有一个统一的赔偿标准的话,操作起来会有章可循,那国家立法何不制定一个统一的赔偿标准呢?
专家:这样一个人格权的损害,是很难用价值体现出来的。你受了多大的痛苦,给多少钱,能算出来吗?算不出来。第二点,我们的国家这么大,各地经济发展水平有这么大差异。你比如说广东的5万元的赔偿标准,那拿到西北地区就是一个天价,所以它不可能定出一个统一的标准。
虽然统一的标准不好制定,但是专家告诉记者,我国目前正在起草侵权责任法,精神损害赔偿的问题在这部法律中有望得到更好的解决。
专家:它把这个范围定的非常清楚,人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精神性的人格权,还有身份权,还有死人的人格权。另外赔偿的标准,要考虑受害者的受害程度,加害者的过错程度,案件的社会影响,加害者的经济承担能力,受害者的社会地位,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等。
正在起草的《侵权责任法》中,将精神赔偿专门加以规定和明确,体现了我国法律尊重人权,尊重公民人格尊严的立法精神。相信随着法制的完善,消费者的人格尊严将会更好的得到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