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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裸官”难治
“我勤奋为党工作几十年,没有功劳也有苦劳。我已经远走高飞,你们就不要再费劲找我了。”2006年,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原局长周金伙得知福建省纪检部门要找其谈话后,在留下的信件上写下了上面这段话,之后出逃,取道第三地飞往北美,与早已持有美国“绿卡”的妻女相聚。
近年来,“裸官”贪腐的案例越来越多地见诸报端。2008年,原陕西省政协副主席庞家钰因受贿罪、玩忽职守罪被判有期徒刑12年,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0万元。但其妻儿早在他大权独揽时,就借助其权势赚了大笔的人民币,兑换成外币,于 2002年移民加拿大。虽然庞家钰“栽了”,但其家人平安无事,国有资产也无法挽回。
这一名单还可以加上一长串,比如浙江省建设厅原副厅长杨秀珠、云南省委原书记高严、贵州省交通厅原厅长卢万里等。
全国人大代表、中央党校教授林喆在2010年的全国“两会”期间透露,1995年到2005年10年间,中国共出现118万名“裸官”。这意味着,平均每个省有近4万名;按照2000多个市县来算,每个市县也有50多名。
清华大学教授任建明认为,“裸官”容易形成恶性循环。一方面,官员的家属、子女出国的消费需求迫使他腐败;另一方面,由于没有后顾之忧,腐败起来更加肆无忌惮。
针对“裸官”泛滥,2009年9月,十七届中央纪委四次全会公报要求,“加强对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公职人员管理”。
2010年7月,中办、国办印发《关于对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国家工作人员加强管理的暂行规定》。林喆介绍,根据此规定,“官员瞒报家属移居国外可追究法律责任”,此外,“官员因为不慎,导致一些文件被子女配偶带出去造成重大泄密,或者利用影响力受贿、洗钱,也可追究刑事责任”。
但上述规定的实施,很大程度上依赖官员个人的主动报告。一些“裸官”故意瞒报,导致出逃现象仍不时发生。
法律空白区
广东省此次通过的《决定》,正是在公众对“裸官”问题普遍关注的背景下开始起草的。
据广东省委常委、组织部部长李玉妹介绍,《决定》整个起草过程历时近3个月,召开4场座谈会,7易其稿,征求了部分从事组织工作的干部、专家学者、代表委员和基层党员干部等的意见和建议。
据了解,《决定》虽然7易其稿,但对原则上禁止“裸官”出任党政正职,广东高层没有争议。不过,鉴于《决定》的通过是在集中换届之后,“裸官”不担任党政正职这一原则,对此次已当选的党政官员并无约束作用。
尽管《决定》最终获得“全票通过”,但并非没有反对的声音。
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官员介绍,反对的意见集中在法律对“裸官”并无限制。主要理由有三:其一,官员家属也有一般公民所有的自由迁徙权;其二,官员配偶子女移居国外,与官员是否忠诚并无直接关系;其三,“裸官”只是个别腐败案件暴露出的问题,并不是所有“裸官”都有腐败问题,而依据这一规定,一旦“裸官”,就意味着其在官场难逃被边缘化的命运。
早在2009年11月,深圳市便率先规定,“裸官”不得担任党政正职和重要部门的班子成员。其时亦有媒体评价,“不让‘裸官’任正职对遏制‘裸官’腐败来说,在逻辑上存在错位关系。这种方式包含着某种‘有罪推定’的思维。更何况,这并不意味着相关权力就能得到充分监督,事实上也有不少官员的重大腐败案就是在副职位置制造的”。
国家行政学院教授、中国行政体制改革研究会副会长汪玉凯接受采访时称:“从法律角度来讲,目前确实还没有这样的规定,因为法律制定的时候,‘裸官’问题还没有凸显。广东这一制度有先行先试的意义,成熟之后可以上升为法律。”
公示缺位
中国惩治和预防腐败重大对策研究课题组组长王明高认为:“官员家庭财产申报制度和金融实名制,是全世界通过实践证明最好的两个反腐败制度。”
根据中国2005年加入的《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实施官员财产审报制度亦是一项国际义务。
“裸官”问题的解决,显然也可以通过公示来实现。
2011年3月,中央纪委副书记、监察部部长马馼表示,中国将对“裸官”进行登记管理。不过,这个登记管理并不是公开的。因此,民间要求对“裸官”情况进行公示的呼声甚高。
清华大学教授任建明认为,“目前我们治理‘裸官’并不是没有措施。我们开始官员信息登记,但登记之后呢?我个人认为,一旦发现‘裸官’,有关部门应该立刻调查:他的亲属移居国外的钱是合法的吗?事实上,领导干部的合法收入是很难负担起移民的高额费用的。如果官员的财产能够公示,并且证明其亲属移民的费用是合法收入,那这样的官员也未必一定不能出任正职”。
已故中国政法大学教授蔡定剑曾撰文称,“官员申报制度能否有效,关键是申报后要不要向社会公开。官员财产申报的结果没有向公众公布,不为公众所知,等同于‘无’。由于不向社会公开,不能得到社会、媒体和官员身边人的监督,再好的内部监督也会大打折扣”。
(摘自《新闻信息报》2012.2.6)B④
“我勤奋为党工作几十年,没有功劳也有苦劳。我已经远走高飞,你们就不要再费劲找我了。”2006年,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原局长周金伙得知福建省纪检部门要找其谈话后,在留下的信件上写下了上面这段话,之后出逃,取道第三地飞往北美,与早已持有美国“绿卡”的妻女相聚。
近年来,“裸官”贪腐的案例越来越多地见诸报端。2008年,原陕西省政协副主席庞家钰因受贿罪、玩忽职守罪被判有期徒刑12年,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0万元。但其妻儿早在他大权独揽时,就借助其权势赚了大笔的人民币,兑换成外币,于 2002年移民加拿大。虽然庞家钰“栽了”,但其家人平安无事,国有资产也无法挽回。
这一名单还可以加上一长串,比如浙江省建设厅原副厅长杨秀珠、云南省委原书记高严、贵州省交通厅原厅长卢万里等。
全国人大代表、中央党校教授林喆在2010年的全国“两会”期间透露,1995年到2005年10年间,中国共出现118万名“裸官”。这意味着,平均每个省有近4万名;按照2000多个市县来算,每个市县也有50多名。
清华大学教授任建明认为,“裸官”容易形成恶性循环。一方面,官员的家属、子女出国的消费需求迫使他腐败;另一方面,由于没有后顾之忧,腐败起来更加肆无忌惮。
针对“裸官”泛滥,2009年9月,十七届中央纪委四次全会公报要求,“加强对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公职人员管理”。
2010年7月,中办、国办印发《关于对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国家工作人员加强管理的暂行规定》。林喆介绍,根据此规定,“官员瞒报家属移居国外可追究法律责任”,此外,“官员因为不慎,导致一些文件被子女配偶带出去造成重大泄密,或者利用影响力受贿、洗钱,也可追究刑事责任”。
但上述规定的实施,很大程度上依赖官员个人的主动报告。一些“裸官”故意瞒报,导致出逃现象仍不时发生。
法律空白区
广东省此次通过的《决定》,正是在公众对“裸官”问题普遍关注的背景下开始起草的。
据广东省委常委、组织部部长李玉妹介绍,《决定》整个起草过程历时近3个月,召开4场座谈会,7易其稿,征求了部分从事组织工作的干部、专家学者、代表委员和基层党员干部等的意见和建议。
据了解,《决定》虽然7易其稿,但对原则上禁止“裸官”出任党政正职,广东高层没有争议。不过,鉴于《决定》的通过是在集中换届之后,“裸官”不担任党政正职这一原则,对此次已当选的党政官员并无约束作用。
尽管《决定》最终获得“全票通过”,但并非没有反对的声音。
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官员介绍,反对的意见集中在法律对“裸官”并无限制。主要理由有三:其一,官员家属也有一般公民所有的自由迁徙权;其二,官员配偶子女移居国外,与官员是否忠诚并无直接关系;其三,“裸官”只是个别腐败案件暴露出的问题,并不是所有“裸官”都有腐败问题,而依据这一规定,一旦“裸官”,就意味着其在官场难逃被边缘化的命运。
早在2009年11月,深圳市便率先规定,“裸官”不得担任党政正职和重要部门的班子成员。其时亦有媒体评价,“不让‘裸官’任正职对遏制‘裸官’腐败来说,在逻辑上存在错位关系。这种方式包含着某种‘有罪推定’的思维。更何况,这并不意味着相关权力就能得到充分监督,事实上也有不少官员的重大腐败案就是在副职位置制造的”。
国家行政学院教授、中国行政体制改革研究会副会长汪玉凯接受采访时称:“从法律角度来讲,目前确实还没有这样的规定,因为法律制定的时候,‘裸官’问题还没有凸显。广东这一制度有先行先试的意义,成熟之后可以上升为法律。”
公示缺位
中国惩治和预防腐败重大对策研究课题组组长王明高认为:“官员家庭财产申报制度和金融实名制,是全世界通过实践证明最好的两个反腐败制度。”
根据中国2005年加入的《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实施官员财产审报制度亦是一项国际义务。
“裸官”问题的解决,显然也可以通过公示来实现。
2011年3月,中央纪委副书记、监察部部长马馼表示,中国将对“裸官”进行登记管理。不过,这个登记管理并不是公开的。因此,民间要求对“裸官”情况进行公示的呼声甚高。
清华大学教授任建明认为,“目前我们治理‘裸官’并不是没有措施。我们开始官员信息登记,但登记之后呢?我个人认为,一旦发现‘裸官’,有关部门应该立刻调查:他的亲属移居国外的钱是合法的吗?事实上,领导干部的合法收入是很难负担起移民的高额费用的。如果官员的财产能够公示,并且证明其亲属移民的费用是合法收入,那这样的官员也未必一定不能出任正职”。
已故中国政法大学教授蔡定剑曾撰文称,“官员申报制度能否有效,关键是申报后要不要向社会公开。官员财产申报的结果没有向公众公布,不为公众所知,等同于‘无’。由于不向社会公开,不能得到社会、媒体和官员身边人的监督,再好的内部监督也会大打折扣”。
(摘自《新闻信息报》2012.2.6)B④